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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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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只有中文)(附图)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三月六日)上午出席大埔区议会会议介绍《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諮询文件》,以下为谭志源会后与传媒见面时的谈话全文:

记者:乔晓阳说「公民提名」已很清楚,意思是否不能「转弯」、不能再谈﹖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社会上对於所谓「公民提名」,我的掌握或理解最少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公民直接提名」,即有某一个数目的选民签名支持某一位人士便可以直接达到普选的阶段,在这一方面即是將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功能绕过。我相信社会上、基本上大部分的市民的意见,我们听到的市民的意见都认为是对《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所出入。第二种,特別是真普联的「三轨制」里,透过不同的(提名)轨道的人士的名单都要交予提名委员会作出提名,根据他们的说法这方面是没有绕过(提名委员会),但对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有否削弱呢﹖社会上仍然有討论或爭论。举例来说,真普联说除了一些技术原因外(提名委员会)就必须確认,有意见认为这会对提名委员会的权力是有影响。

  第三种(形式),有一些则是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是要按民主程序提名,那么按民主程序里有否空间可让提名委员会在作出提名的过程中,可以尽量吸纳多一些社会上市民的倾向或者对一些有志参选人士表达一些支持呢﹖可不可以透过按民主程序將其制度化等﹖社会上有学者,也有人士从这方面入手。若从这方面入手的话,则要看具体细节,所以我的看法是要分清楚,究竟所谈的具体操作如何,才可以就每一个建议作出评论,但起码像我刚才说的有三类。

记者:《基本法》写明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在落实时,自治的程度是否可以有所偏差?(国务院)总理不再提这几个字,是否代表了自治程度接下来將会有改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特別是两个制度中的依归。根据《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別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这是《基本法》第二条所写明的。在高度自治中,在(《基本法》)第二条接下来说了几个范畴: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然后《基本法》接下来的章节,把这几个高度自治的权力以具体的条文表达。例如在行政管理权方面,特別在(《基本法》)第五章提到,特区政府按《基本法》可以自行处理的事务,包括財政上、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甚至对外事务等,也有详细的表列。立法权当然是立法机关內--在立法会內--立法会根据《基本法》所享有的权力等。所以这个高度自治权,是不会因为任何人一些言论而有所影响。因为《基本法》是全国性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其地位是一个宪制的地位,没有一样东西,甚至本地法例也不可以违宪,更何况是任何人的言论。所以我相信在这高度自治权方面,大家很清楚在《基本法》中,一开始已经在第一章中说明了。

  但同时我们亦要知道在这个高度自治权下,有部分权力在《基本法》中已写清楚,中央是有其一定的宪制权力。例如我们选举出来的行政长官也要中央任命,这是其中一个例子。又例如我、作为一个主要官员,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提名(后),也要(由)国务院任命。例如这一类任命权,中央透过《基本法》亦说明中央有其权力。所以我说这么多,我们最终的依归,大家也需要看《基本法》,看《基本法》內各样的条文。《基本法》的第一百六十条条文和三个附件內,已把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一国两制」很清楚地列出来。我们只要根据《基本法》来做,任何我刚才所说的,也不会影响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落实。

记者:近几年(在总理的工作报告中)也有提过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但今年突然没有出现这八个字,其实会有甚么估计,为何突然没有这八个字?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也有留意到这方面的报道,我自己不会作一些无谓的揣测。正如我刚才所说,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发表的工作报告,是十三亿人口的国家一个总体施政的蓝图。与港澳有关的字数,正如田北辰议员帮我们所数的,是比过往的多。所以有很多时候,我们不需要因为字数的多或少,亦不用因为说了某句说话或没有说某句说话,而影响《基本法》的主体条文及其落实。因为正如我刚才所说,《基本法》是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是全国人大於一九九○年制定的,其地位是凌驾性的、是全国性的法律,在香港来说是一个宪制的地位,没有其他一些东西--不论你说是说话也好、报告也好或其他文件也好--可以影响这个宪制层面的法律效力。

记者:有十二名(立法会)议员,包括主席表明不会出席早餐会,你觉得会否对政制相关的沟通有影响?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们当然希望七十位议员都出席,而且我们的邀请上都希望用一种轻鬆的形式进行,但我也留意到有五十八位议员已答允了出席,而基本上不同党派的朋友都有,除了个別一两个党派我看到是表示了不出席外,基本上都有代表出席,有些党派甚至是全数出席。根据第一轮在政务司司长官邸(举行)的四场晚宴的经验,当时来说,都是五十多位议员出席的,若我没有记错的话,也没有七十位的。我相信也没有影响到那数次的討论气氛和內容的交流,我相信今次也会这样,加上今次有中联办的法律部部长和他的同事会参与,我相信在这方面是绝对会较第一轮的晚宴更进一步,沟通会更加直接,特別是有不少立法会议员--左中右的朋友也好--都认为能够有机会直接与中央官员沟通是很难得的,所以我其实也很高兴有五十八位议员愿意出席。

记者:继续想问一下,工作报告这么多年都有高度自治,现在突然没有了,究竟是一个无谓揣测,还是反映了中央是会逐步收紧高度自治这个原则呢?以及你会如何捍卫香港的高度自治?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正如我刚才所言,(中央)是透过《基本法》赋予香港实行这个高度自治权,在不同范畴我们都要理解那些是在特区范围內自行处理便成,那一些是仍然需要有中央的参与,譬如是我刚才所说的「任命权」或政治体制的修订等,中央(的参与)都是有的。我们最重要是看,《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订,它的宪制地位是一个全国性的法律,它对中央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都有规范性,即英文叫binding的作用。就算你刚才所说的国务院总理报告,从国务院来出发,国务院都是要跟从这个全国的法律办事。《基本法》是一九九○年四月四日到今天为止都没有改变过--除了附件那处有少许改变外,也没有改变过。我相信大家不需要担心,我们最重要是,在具体每个范畴內,大家觉得香港根据高度自治自行处理的事务实质在运作上、操作上,若有些忧虑或看法时,我们可以具体提出来,大家再商量,没有需要因为说话有说到或没有说到而作出一些忧虑或揣测。李克强总理数年前也来过香港,大家对李克强总理对香港的那种关怀、对香港发展的那种承担都有目共睹、很清楚,所以我相信在这方面大家无需要作出揣测。

记者:其实常(有人)说(中央在)政改有宪制责任,究竟中央的宪制责任可以大到哪呢?而香港在这方面的自治,在政改的决定权有多大?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政治体制就一定不在特区內完全由自己决定的,因为《基本法》已经说得很清楚,我们任何的修订都要经过立法会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故此我们现在做的諮询,在提案给立法会(后),就算取得四十七票或以上(的支持),我们也需要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这里也很清楚列明了宪制的程序。

记者:为甚么李家杰批评钟庭耀的调查报告?是否干预学术自由?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相信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等都是《基本法》內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环节,钟博士多年来的民意调查--因为我做了政府数十年,每次他的民意调查我也会看,有时深入些,有时没有那么深入,看我自己的时间,但我也觉得有参考价值。当然我对钟博士的某一些民调的结果特別有兴趣,譬如游行人数或者对某些政改方案的一些看法等等,因应我工作上的需要,我会更特別留意细节。总计来说,除了钟博士的民调,譬如中大或其他机构都有不同的民调,有时不同的民调的结果也有些许不同,我想这也不重要,因为香港是多元化的社会,有时看看它所垂询的市民对象,如果那个sample size、那个样本有不同,或许也有些许数字上的偏差,但这些都是在科学或学术范畴內大家可以理解得到。我也同意另外一些朋友的说法,如果我们可以多些具学术性的、具科学性的民意调查,让特区政府在施政上能更贴近民意,在这方面我们都是鼓励的,我们也欢迎任何人士多做民意调查。大家都知道,特区政府亦有透过中央政策组有时就一些施政也有民意调查,外国很多政府也透过这方面在施政上作民意参考,我们会继续重视这方面的。

记者:但出自一个政协常委的口这样说、批评钟庭耀,会否存在干预学术自由?或者他这样说是否不恰当?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任何人都有其言论自由,当然某一些人士,特別是政府官员,像我这样,我的言论自由其实都是比大家少,因为在其位,我说话都必须要谨慎、要小心,无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会。我想不同身份的人自己决定以他那个身份所说的话是否適合。但正如我刚才所言,我以特区政府官员的身份来说,我们是欢迎也会重视所有民意调查的结果,作为政府施政的重要参考。多谢各位!

2014年3月6日(星期四)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三月六日)上午出席大埔区议会会议,就《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諮询文件》作简介和聆听议员的意见。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出席大埔区议会简介諮询文件(一)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三月六日)上午出席大埔区议会会议,就《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諮询文件》作简介和聆听议员的意见。

谭志源在会议上发言。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出席大埔区议会简介諮询文件(二)

谭志源在会议上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