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 |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7条第(2)(b)款,在某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中,区议会(第一)功能界别及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除外,任何人须(i)已登记为并有资格登记为某功能界别的选民,或(ii)令该功能界别的选举主任信纳该人与该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密切联系条文),才有资格在该功能界别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目前,以个人票为选民基础的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资格订明,拟登记为选民的人士须(i)具备指明的认可专业资格,或(ii)为有权在指明专业团体的大会上表决的相关团体会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除了第542章第3条(释义)第(2)(b)款订明可视为某人与某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的情况外,该功能界别的选举主任还会基于哪些情况信纳某人与有关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 (二)鉴于按照第542章第37条第(2)(b)(ii)款,就以个人票为选民基础的功能界别而言,任何人只要与该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即使该人没有资格登记为该功能界别的选民,仍可成为该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为何当局把该类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资格订得比其选民资格还要低; (三)为何现时区议会(第一)功能界别选举及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资格,均不包含密切联系条文,但其他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资格则包含此条文,以及当局有否研究这情况是否反映采用了双重标准;及 (四)当局会否修改法例,以(i)提高以个人票为选民基础的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资格,使其与有关界别的选民登记资格一致,以及(ii)删除有关选举候选人资格的密切联系条文;若会,立法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谢议员的提问,现回复如下: (一)及(二)在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获提名为候选人须符合的条件已于《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7(2)条清楚列明。有关条例规定拟参选人士须为已登记并有资格登记为该功能界别的选民(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除外),或令该功能界别的选举主任信纳他/她与该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区议会(第一)及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除外)。此外,该条例亦规定要成为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除了须为地方选区的已登记选民外,还须符合条例下就候选人的年龄、国籍及居港年期等订下的限制。 《立法会条例》第3(2)(b)条已就某人与某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的情况作阐释,即包括(但不限于)为该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的成员、会员、合伙人、雇员或(如该团体是法人团体)高级人员或(如该团体不是法人团体)人员,或为该团体选民的团体成员;或属于指明为该功能界别的选民的某类别人士。 至于参选人是否与有关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须视乎每一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2A条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第16条,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关程序作出决定。视乎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选举主任会谘询提名顾问委员会的法律意见,并在有需要时要求参选人提供其认为适当的额外资料,以令其信纳参选人有资格获提名或该项提名是有效的。选举主任会按相关法例和相关资料,就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 (三)就区议会(第一)及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而言,根据现行的法例,只有民选区议员才可以获提名为该等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若「密切联系」的条文适用于该等功能界别选举,则可能三百多万名已登记选民均符合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这做法与政府的立法原意相违。 (四)现行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资格规定行之有效,我们没有计划作出更改。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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