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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决定》:

  • 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人
  • 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即超过750名选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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