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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产生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决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丶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
  • 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丶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
  • 选举委员会增加至由1500人组成,分五个界别:
    • 工商丶金融界
    • 专业界
    • 基层丶劳工和宗教等界
    • 立法会议员丶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丶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具体组成

选举委员会人数由1200人增至1500人,分为五大界别:

第一界别:工商丶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 300人
第三界别:基层丶劳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丶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丶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300人

界别分组的席位分布丶产生方法及选民资格一览

界别分组 席位 产生方式 组成
个人 团体
第一界别
1 工业界(第一) 17 选举
2 工业界(第二) 17 选举
3 纺织及制衣界 17 选举
4 商界(第一) 17 选举
5 商界(第二) 17 选举
6 商界(第三) (前香港中国企业协会) 17 选举
7 金融界 17 选举
8 金融服务界 17 选举
9 保险界 17 选举
10 地产及建造界 17 选举
11 航运交通界 17 选举
12 进出口界 17 选举
13 旅游界 17 选举
14 酒店界 16 选举
15 饮食界 16 选举
16 批发及零售界 17 选举
17 香港雇主联合会 15 选举
18 中小企业界 (新) 15 选举
第二界别
19 科技创新界(取代资讯科技界) 30 提名 15
选举 15
20 工程界 30 当然 15
选举 15
21 建筑丶测量丶都市规划及园境界 30 当然 15
选举 15
22 会计界 30 提名 15
选举 15
23 法律界 30 当然 6
提名 9
选举 15
24 教育界(原有的教育及高等教育界合并) 30 当然 16
选举 14
25 体育丶演艺丶文化及出版界(原属第三界别) 30 提名 15
选举 15
26 医学及卫生服务界(合并) 30 当然 15
选举 15
27 中医界 30 提名 15
选举 15
28 社会福利界(原属第三界别) 30 当然 15
选举 15
第三界别
29 渔农界 60 选举 60
30 劳工界 60 选举 60
31 基层社团(新) 60 选举 60
32 同乡社团(新) 60 选举 60
33 宗教界 60 提名 60
第四界别
34 立法会议员 90 当然
35 乡议局 27 选举
36 港九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 76 选举
37 新界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 80 选举
38 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新) 27 提名
第五界别
39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及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原属第四界别,二合为一) 190 当然
40 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新) 110 选举
总计:1500

注:

  1. 除第五界别外,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可在其有密切联系的选委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如有上述情况,该界别分组,当然委员的数目或相应增加而选举产生的席位或相应减少。在该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各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名额,以及由提名或选举产生的委员名额均维持不变
  2. 投票人为该界别分组的已登记合资格团体或个人选民。若不属法例列明的团体,只有取得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的团体方可登记为选民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 - 选民登记安排和登记资格一览]

提名、参选及投票

  • 界别分组候选人须获得该界别分组5个团体或个人投票人的提名。
  • 获提名为界别分组选举中的候选人的资格包括:
    1. 年满18岁;
    2. 他已登记为地方选区的选民;及
    3. 他已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投票人(只适用于乡议局、港九或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及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设有个人投票人的界别分组)他于该界别有密切联系*。

      [注(*):某人与某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他身为列入该界别分组的团体(或该团体的团体成员)的成员、会员、合伙人、雇员或(如该团体是法人团体)高级人员或(如该团体不是法人团体)人员。 ]
  • 若某人同时为当然委员或获提名成为提名产生的委员的人,则没有资格成为候选人。
  • 每名投票人可提名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获配在该次选举中应选出的选委会委员数目的候选人。
  • 选委会各界别分组的投票人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委会委员。

召集人制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3月30日公布的《基本法》附件一:

  • 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
  • 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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