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立法会产生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决定》:

  • 立法会议员增至90人
  • 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具体组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3月30日公布的《基本法》附件二,立法会三种方式产生的议席分布如下: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40人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0人

第一部分:选举委员会界别选举

提名和参选

  • 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
  • 任何年满21岁、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即候选人毋须为选举委员会委员
  •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名一人

投票

  •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方为有效
  • 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第二部分:功能界别选举

28个界别的组成、议席分布和选民资格一览

功能界别 席位 组成
个人 团体
1 渔农界 1
2 乡议局 1
3 工业界(第一) 1
4 工业界(第二) 1
5 纺织及制衣界 1
6 商界(第一) 1
7 商界(第二) 1
8 商界(第三) 1
9 金融界 1
10 金融服务界 1
11 保险界 1
12 地产及建造界 1
13 航运交通界 1
14 进出口界 1
15 旅游界 1
16 饮食界 1
17 批发及零售界 1
18 科技创新界 1
19 工程界 1
20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 1
21 会计界 1
22 法律界 1
23 教育界 1
24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1
25 医疗卫生界 1
26 社会福利界 1
27 劳工界 3
28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1
席位总计:30

注:
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若不属法例列明的团体,只有取得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的团体方可登记为团体选民

[按此查看详情:功能界别选民选民登记安排和登记资格一览]

提名和参选

  • 参选人须为年满21岁丶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登记选民,及登记为有关界别的投票人或与该界别有密切联系
  • 候选人参选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提名要求:
    1. 须获得所在界别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民提名
    2. 须获得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
  •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功能团体选举中只可提名一人

投票

  • 各界别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立法会议员

第三部分:地方选区选举

划界及选举制度

  • 设1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两名议员

提名和参选

  • 参选人须为年满21岁丶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登记选民
  • 候选人参选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提名要求:
    1. 须获得所在选区不少于100名、不多于200名选民提名
    2. 须获得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
  •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分区直接选举中只可提名一人

投票

  • 选民以无记名投票选择一名候选人,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当选

参选丶提名及投票安排一览

产生途径 谁可参选 提名门槛 选民基础 投票方式
来自选委会/竞逐的界别/地区的提名 来自选举委员会的提名人数
选举委员会
(40席)
所有年满21岁丶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登记选民(非选委会委员亦可参选) 10-20人 五个界别
每个界别2-4人
15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
  • 全票制(即每名选委须投票选40人)
  • 候选人当中得票最多的40人当选
功能团体
(30席)
所有年满21岁丶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登记选民

在有关界别为登记选民或与该界别有密切联系
10-20人 五个界别
每个界别2-4人
合资格的个人或团体选民*
  • 除劳工界选出三人外,其他界别每名选民选一人
  • 得票最多者胜出
分区直选
(20席)
所有年满21岁丶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登记选民 100-200人 五个界别
每个界别2-4人
全港选民
  • 双议席单票制(即每区两席,每名选民选一名候选人)
  • 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当选

*若不属法例列明的团体,所有团体都要在功能界别取得相应资格後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选民

选举委员会委员以不同身分提名立法会选举候选人

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的提名期为 10月30日至11月12日。选举委员会委员可根据法例签署有关表格提名立法会选举候选人。有关选举委员会委员可在提名表格上签署为提名人的人数已详列于《立法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第542C章)第7条。简单而言,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可以不同的身分在最多5份注一提名表格签署为提名人。具体安排表列如下:

选区/界别 选举委员会委员身分 地方选区/功能界别选民身分 选举委员会委员以不同身分提交表格的上限
地方选区 在任何地方选区:1份 在自己所属地方选区:1份 2份註二
功能界别 在任何功能界别:1份 在自己所属功能界别: 1份
(劳工界功能界别:3份)
2份註三
(如选举委员会委员属劳工界功能界别选民:4份)
选举委员会界别 1份 1份

註一:若选举委员会委员同时是功能界别团体选民的获授权代表,该选举委员会委员可以其获授权代表身分,代表该团体选民在额外1份提名表格上签署。

註二:具体而言,选举委员会委员可在自己所属地方选区以地方选民身分提名 1位候选人,并以选举委员会委员身分在自己所属地方选区或任何其他地方选区提名另1位候选人。另外,选举委员会委员也可选择在所属地方选区同一提名表格上同时运用选举委员会委员及地方选区选民身分提名1位候选人。

註三:具体而言,选举委员会委员可在自己所属功能界别以功能界别选民身分提名1位候选人(如属劳工界功能界别则最多可提名3人);并以选举委员会委员身分在所属功能界别或任何其他功能界别提名另1位候选人。另外,选举委员会委员也可选择在同一提名表格上同时运用选举委员会委员及功能界别身分提名1位候选人。

请注意,根据相关法例,若选举委员会委员以某身分签署为提名人的提名表格数目,超过该委员以该身分所可以签署为提名人的提名表格数目,一般来说只有在最先提交的提名表格上的签署方为有效*;其后提交的提名表格上该委员的签署,均属无效。如有关候选人未能在提名期结束前补足所需的选民(地方选区/功能界别)/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签署,会令提名无效。

*除非该候选人的提名被决定为无效。

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