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0日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全文)
2021年3月11日通过
《決定》的重点
完善选举制度的五大重要原则
- 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
- 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
- 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 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
- 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总体思路
总体制度设计核心:对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赋权
- 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
- 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
- 选委会新职能:
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
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 - 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让选举委员会更具广泛的代表性
- 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适当调整
- 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
「决定、修法」两步推进
第一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步
-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对香港特区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 在国家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特区政府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