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条例》)已于5月27日获立法会通过,并于5月31日刊宪生效,选举委员会(选委会)、选委会界别分组和立法会功能界别的组成都有主要的改动。为了让选民登记资格受影响及新符合登记资格的个人和团体处理其选民登记事宜,特别选民登记安排由6月1日展开并已经在7月5日结束。
选民登记法定限期 | 2021年的特别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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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别分组 | 地方选区/功能界别 | |
(1) 提交更改登记资料申请(不包括更改登记住址) [有关限期已过] |
7月5日* | 7月5日* |
(2) 提交新登记申请 [有关限期已过] |
7月5日* | 7月5日* |
(3) 发表临时选民 / 投票人登记册及取消登记名单 | 7月18日 | 9月26日 |
(4) 提出申索或反对期 (2021年的申索和反对个案只以书面形式处理,不设聆讯) |
7月18日至7月22日(5天) | 9月26日至10月9日(14天) |
(5) 发表正式选民 / 投票人登记册 | 8月5日 | 10月29日 |
*备注:
设有当然委员的选委会界别分组如下: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设有提名产生委员的选委会界别分组如下: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各界别的提名委员名额及相关指定团体(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所有符合资格登记为选委会界别分组投票人的个人和团体(不论现时是否已经登记为界别分组投票人),都必须于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记申请,方能获纳入2021年的界别分组投票人登记册,在9月19日的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中提名及投票。
有关截止日期已过,如果你现在提交申请,将会在编制2022年界别分组投票人登记册时方会处理。
以下的界别分组由个人投票人组成,登记的优次如下: (当中(1)为登记优次最高的界别分组)
其余的界别分组由团体投票人组成。(只有当然委员或经提名产生委员的界别分组除外)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各界别的提名委员名额及相关指定团体(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各界别符合资格登记为投票人的指明实体(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特别注意:
委任获授权代表
有关持续运作达3年的要求
为更有效确保有关团体投票人与其界别分组具有实际和密切联系,并防止种票的行为,若不属法例列明的团体,只有取得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的团体,方可登记为界别分组的团体投票人。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 - 登记资格和持续运作达3年要求一览]任何个人和团体如果符合资格在下述的九个功能界别登记(不论其现时是否已经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都可在7月5日或之前选择提交申请,登记为以下其中一个功能界别的选民:
备注:
(*) 这三个界别为新增的功能界别,符合登记资格的个人和团体应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记申请。
(#) 这界别将会新增来自中医的选民基础,有关个人应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记申请。
特别注意:
委任获授权代表
有关持续运作达3年的要求
为更有效确保有关团体选民与其功能界别具有实际和密切联系,并防止种票的行为,若不属法例列明的团体,只有取得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的团体,方可登记为或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
[按此查看详情:功能界别的登记资格和持续运作达3年要求一览]任何人士/团体都不可在多于一个立法会功能界别登记为选民。凡同时有资格在两个或以上功能界别登记的人士/团体,除另有规定外,可选择在其中任何一个功能界别登记。
功能界别的登记优次规定如下:
由个人选民组成的功能界别:
然而,符合下列资格而尚未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的个人,则必须在7月5日或之前,申请登记成为地方选区的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