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成为选民、当然选委等安排
(1) 选民登记特别安排
《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条例》)已于5月27日获立法会通过,并于5月31日刊宪生效,选举委员会(选委会)、选委会界别分组和立法会功能界别的组成都有主要的改动。为了让选民登记资格受影响及新符合登记资格的个人和团体处理其选民登记事宜,特别选民登记安排由6月1日展开并已经在7月5日结束。
选民登记法定限期 | 2021年的特别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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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别分组 | 地方选区/功能界别 | |
(1) 提交更改登记资料申请(不包括更改登记住址) [有关限期已过] |
7月5日* | 7月5日* |
(2) 提交新登记申请 [有关限期已过] |
7月5日* | 7月5日* |
(3) 发表临时选民 / 投票人登记册及取消登记名单 | 7月18日 | 9月26日 |
(4) 提出申索或反对期 (2021年的申索和反对个案只以书面形式处理,不设聆讯) |
7月18日至7月22日(5天) | 9月26日至10月9日(14天) |
(5) 发表正式选民 / 投票人登记册 | 8月5日 | 10月29日 |
*备注:
- 就选委会界别分组而言,因应选委会的组成已重新建构,所有符合资格登记为选委会界别分组投票人的个人和团体(不论现时是否已经登记为界别分组投票人),都必须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记申请,方能获纳入2021年的界别分组投票人登记册,在9月19日的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中投票。请参阅下文第(2c)部分「选委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
- 至于立法会功能界别的选民则只有新增/受影响的选民须重新登记,详情请参阅下文第(3)部分「立法会 — 功能界别选民」
- 而立法会地方选区的选民登记则已经于2021年5月2日截止,已登记的选民无需重新提交登记。一般而言,6月1日至7月5日的特别登记限期,并不适用于地方选区的新选民登记申请。请参阅下文第(4)部分「立法会 — 地方选区选民」。
(2a) 选委会的当然委员
设有当然委员的选委会界别分组如下:
- 工程界(15席);
-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5席);
- 法律界(6席);
- 教育界(16席);
- 医学及卫生服务界(15席);
- 社会福利界(15席);
- 立法会议员(90席);及
-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及港区全国政协委员(190席)
- 所有符合资格成为当然委员的个人,都必须于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记表格。有关截止日期已过。
- 若果你在2021年7月5日之后担任有关界别分组当然委员的指明职位,请参阅[选民登记常见问题(七)]。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2b) 提名产生的选委会委员
设有提名产生委员的选委会界别分组如下:
- 科技创新界(15席);
- 会计界(15席);
- 法律界(9席);
-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15席);
- 中医界(15席);
- 宗教界(60席); 及
- 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 负责提名选委的指定团体毋须登记,留待提名期内参与提名选委;惟获提名人须为已登记的地方选区选民。
- 有资格获提名为(i)会计界、(ii)中医界、(iii)法律界或(iv)科技创新界四个界别分组的选委的人士,如果尚未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必须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地方选区的选民登记申请 。有关截止日期已过。[按此下载:地方选区选民的登记表格]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各界别的提名委员名额及相关指定团体(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2c) 选委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
所有符合资格登记为选委会界别分组投票人的个人和团体(不论现时是否已经登记为界别分组投票人),都必须于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记申请,方能获纳入2021年的界别分组投票人登记册,在9月19日的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中提名及投票。
有关截止日期已过,如果你现在提交申请,将会在编制2022年界别分组投票人登记册时方会处理。
个人投票人
以下的界别分组由个人投票人组成,登记的优次如下: (当中(1)为登记优次最高的界别分组)
- 乡议局;
- 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及
- 港九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或新界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
团体投票人
其余的界别分组由团体投票人组成。(只有当然委员或经提名产生委员的界别分组除外)
各个界别分组的组成和登记资格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各界别的提名委员名额及相关指定团体(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各界别符合资格登记为投票人的指明实体(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特别注意:
委任获授权代表
- 团体投票人必须委任获授权代表,为其在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中提名及投票。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第13条,委任获授权代表的决定,只可由团体的管治单位(不论其名称为何)作出。
有关持续运作达3年的要求
-
为更有效确保有关团体投票人与其界别分组具有实际和密切联系,并防止种票的行为,若不属法例列明的团体,只有取得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的团体,方可登记为界别分组的团体投票人。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 - 登记资格和持续运作达3年要求一览]
(3) 立法会 — 功能界别选民
- 立法会功能界别的一般选民登记已于5月2日截止。
- 在完善选举制度下,选民基础有变动的界别,选民可于7月5日的特别期限或之前提交登记申请。
功能界别的特别选民登记安排
- 已登记的现有功能界别选民,如在《条例》生效后不再符合原来界别的登记资格、或原来登记的界别已被删除,而有关的个人或团体选民符合其他功能界别的登记资格,则可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记申请,登记于任何一个其符合资格的功能界别。
- 另一方面,已登记的现有功能界别选民,如在《条例》生效后登记资格不受影响,一般而言,特别登记的安排并不适用于他们申请转为登记于其他功能界别。
-
任何个人和团体如果符合资格在下述的九个功能界别登记(不论其现时是否已经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都可在7月5日或之前选择提交申请,登记为以下其中一个功能界别的选民:
- 商界(第三)*;
- 科技创新界*;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 渔农界;
- 航运交通界;
- 旅游界;
- 饮食界;
-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或
- 医疗衞生界#。
- 请注意,由于有关截止日期已过,如果你现在提交申请,将会在编制2022年功能界别选民登记册时方会处理。
备注:
(*) 这三个界别为新增的功能界别,符合登记资格的个人和团体应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记申请。
(#) 这界别将会新增来自中医的选民基础,有关个人应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记申请。
选民基础受影响的功能界别
特别注意:
委任获授权代表
- 团体选民必须委任获授权代表,为其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票。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26条,委任获授权代表的决定,只可由团体的管治单位(不论其名称为何)作出。
有关持续运作达3年的要求
-
为更有效确保有关团体选民与其功能界别具有实际和密切联系,并防止种票的行为,若不属法例列明的团体,只有取得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的团体,方可登记为或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
[按此查看详情:功能界别的登记资格和持续运作达3年要求一览]
优次安排
任何人士/团体都不可在多于一个立法会功能界别登记为选民。凡同时有资格在两个或以上功能界别登记的人士/团体,除另有规定外,可选择在其中任何一个功能界别登记。
功能界别的登记优次规定如下:
由个人选民组成的功能界别:
- 乡议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 由团体选民组成的功能界别:团体如果同时符合资格在七个功能界别中的任何一个登记:即(i)渔农界;(ii)保险界;(iii)航运交通界;(iv)金融界;(v)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vi)科技创新界;及(vii)饮食界,以及符合资格在任何其他功能界别登记,该团体则只能在上述七个指明功能界别中的任何一个登记,而不能在其他功能界别中登记。为免生疑问,在该七个功能界别中则没有特别登记优次的规定。
(4) 立法会 — 地方选区选民
- 十二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将目前五大选区重划为十个选区,已登记的选民毋须重新登记。
- 地方选区的选民登记已经于2021年5月2日截止,一般而言,6月1日至7月5日的特别登记限期,并不适用于地方选区的新选民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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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符合下列资格而尚未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的个人,则必须在7月5日或之前,申请登记成为地方选区的选民:
- 符合资格登记为选委会当然委员的个人;
- 符合资格登记为任何一个选委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的个人;
- 符合资格登记于(i)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或(ii)医疗衞生界两个功能界别的个人;
- 获合资格团体选民/投票人/申请人委任为获授权代表的个人;或
- 符合资格获提名为(i)会计界、(ii)中医界、(iii)法律界或(iv)科技创新界四个选委会界别分组的选委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