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決定》: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人
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即超過750名選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