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選舉委員會產生辦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決定》: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
  • 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
  • 選舉委員會增加至由1500人組成,分五個界別:
    • 工商、金融界
    • 專業界
    • 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 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具體組成

選舉委員會人數由1200人增至1500人,分為五大界別:

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別:專業界 300人
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300人

界別分組的席位分佈、產生方法及選民資格一覽

界別分組 席位 產生方式 組成
個人 團體
第一界別
1 工業界(第一) 17 選舉
2 工業界(第二) 17 選舉
3 紡織及製衣界 17 選舉
4 商界(第一) 17 選舉
5 商界(第二) 17 選舉
6 商界(第三) (前香港中國企業協會) 17 選舉
7 金融界 17 選舉
8 金融服務界 17 選舉
9 保險界 17 選舉
10 地產及建造界 17 選舉
11 航運交通界 17 選舉
12 進出口界 17 選舉
13 旅遊界 17 選舉
14 酒店界 16 選舉
15 飲食界 16 選舉
16 批發及零售界 17 選舉
17 香港僱主聯合會 15 選舉
18 中小企業界 (新) 15 選舉
第二界別
19 科技創新界(取代資訊科技界) 30 提名 15
選舉 15
20 工程界 30 當然 15
選舉 15
21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 30 當然 15
選舉 15
22 會計界 30 提名 15
選舉 15
23 法律界 30 當然 6
提名 9
選舉 15
24 教育界(原有的教育及高等教育界合併) 30 當然 16
選舉 14
25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原屬第三界別) 30 提名 15
選舉 15
26 醫學及衞生服務界(合併) 30 當然 15
選舉 15
27 中醫界 30 提名 15
選舉 15
28 社會福利界(原屬第三界別) 30 當然 15
選舉 15
第三界別
29 漁農界 60 選舉 60
30 勞工界 60 選舉 60
31 基層社團(新) 60 選舉 60
32 同鄉社團(新) 60 選舉 60
33 宗教界 60 提名 60
第四界別
34 立法會議員 90 當然
35 鄉議局 27 選舉
36 港九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新) 76 選舉
37 新界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新) 80 選舉
38 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新) 27 提名
第五界別
39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及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原屬第四界別,二合為一) 190 當然
40 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新) 110 選舉
總計:1500

註:

  1. 除第五界別外,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可在其有密切聯繫的選委會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委員。如有上述情況,該界別分組,當然委員的數目或相應增加而選舉產生的席位或相應減少。在該屆選舉委員會任期內,各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名額,以及由提名或選舉產生的委員名額均維持不變
  2. 投票人為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合資格團體或個人選民。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只有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的團體方可登記為選民
    [按此查看詳情: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 - 選民登記安排和登記資格一覽]

提名、參選及投票

  • 界別分組候選人須獲得該界別分組5個團體或個人投票人的提名。
  • 獲提名為界別分組選舉中的候選人的資格包括:
    1. 年滿18歲;
    2. 他已登記為地方選區的選民;及
    3. 他已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只適用於鄉議局、港九或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及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等設有個人投票人的界別分組)他於該界別有密切聯繫*。

      [註(*):某人與某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他身為列入該界別分組的團體(或該團體的團體成員)的成員、會員、合夥人、僱員或(如該團體是法人團體)高級人員或(如該團體不是法人團體)人員。]
  • 若某人同時為當然委員或獲提名成為提名產生的委員的人,則沒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 每名投票人可提名不超過其所在界別分組獲配在該次選舉中應選出的選委會委員數目的候選人。
  • 選委會各界別分組的投票人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該界別分組的選委會委員。

召集人制度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3月30日公布的《基本法》附件一:

  • 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
  • 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