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產生辦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決定》:
- 立法會議員增至90人
- 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具體組成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年3月30日公布的《基本法》附件二,立法會三種方式產生的議席分布如下:
第一部分:選舉委員會界別選舉
提名和參選
- 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0名、不多於2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
- 任何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合資格選民均可被提名為候選人,即候選人毋須為選舉委員會委員
- 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名一人
投票
- 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議員名額的方為有效
- 得票多的40名候選人當選
第二部分:功能界別選舉
28個界別的組成、議席分布和選民資格一覽
功能界別 | 席位 | 組成 | ||
---|---|---|---|---|
個人 | 團體 | |||
1 | 漁農界 | 1 | ✔ | |
2 | 鄉議局 | 1 | ✔ | |
3 | 工業界(第一) | 1 | ✔ | |
4 | 工業界(第二) | 1 | ✔ | |
5 | 紡織及製衣界 | 1 | ✔ | |
6 | 商界(第一) | 1 | ✔ | |
7 | 商界(第二) | 1 | ✔ | |
8 | 商界(第三) | 1 | ✔ | |
9 | 金融界 | 1 | ✔ | |
10 | 金融服務界 | 1 | ✔ | |
11 | 保險界 | 1 | ✔ | |
12 | 地產及建造界 | 1 | ✔ | |
13 | 航運交通界 | 1 | ✔ | |
14 | 進出口界 | 1 | ✔ | |
15 | 旅遊界 | 1 | ✔ | |
16 | 飲食界 | 1 | ✔ | |
17 | 批發及零售界 | 1 | ✔ | |
18 | 科技創新界 | 1 | ✔ | |
19 | 工程界 | 1 | ✔ | |
20 |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 | 1 | ✔ | |
21 | 會計界 | 1 | ✔ | |
22 | 法律界 | 1 | ✔ | |
23 | 教育界 | 1 | ✔ | |
24 |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 1 | ✔ | |
25 | 醫療衞生界 | 1 | ✔ | |
26 | 社會福利界 | 1 | ✔ | |
27 | 勞工界 | 3 | ✔ | |
28 |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 | 1 | ✔ | |
席位總計:30
|
註:
合資格團體選民由法律規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機構、組織、團體或企業構成。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只有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的團體方可登記為團體選民
提名和參選
- 參選人須為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及登記為有關界別的投票人或與該界別有密切聯繫
- 候選人參選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提名要求:
- 須獲得所在界別不少於10名、不多於20名選民提名
- 須獲得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委員的提名
- 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在功能團體選舉中只可提名一人
投票
- 各界別選民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該界別立法會議員
第三部分:地方選區選舉
劃界及選舉制度
- 設1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兩名議員
提名和參選
- 參選人須為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
- 候選人參選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提名要求:
- 須獲得所在選區不少於100名、不多於200名選民提名
- 須獲得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委員的提名
- 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在分區直接選舉中只可提名一人
投票
- 選民以無記名投票選擇一名候選人,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當選
參選、提名及投票安排一覽
產生途徑 | 誰可參選 | 提名門檻 | 選民基礎 | 投票方式 | |
---|---|---|---|---|---|
來自選委會/競逐的界別/地區的提名 | 來自選舉委員會的提名人數 | ||||
選舉委員會 (40席) |
所有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非選委會委員亦可參選) | 10-20人 | 五個界別 每個界別2-4人 |
15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 |
|
功能團體 (30席) |
所有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 及 在有關界別為登記選民或與該界別有密切聯繫 |
10-20人 | 五個界別 每個界別2-4人 |
合資格的個人或團體選民* |
|
分區直選 (20席) |
所有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 | 100-200人 | 五個界別 每個界別2-4人 |
全港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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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所有團體都要在功能界別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選民
選舉委員會委員以不同身分提名立法會選舉候選人
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提名期為 10月30日至11月12日。選舉委員會委員可根據法例簽署有關表格提名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有關選舉委員會委員可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為提名人的人數已詳列於《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第542C章)第7條。簡單而言,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可以不同的身分在最多5份註一提名表格簽署為提名人。具體安排表列如下:
選區/界別 | 選舉委員會委員身分 | 地方選區/功能界別選民身分 | 選舉委員會委員以不同身分提交表格的上限 |
---|---|---|---|
地方選區 | 在任何地方選區:1份 | 在自己所屬地方選區:1份 | 2份註二 |
功能界別 | 在任何功能界別:1份 | 在自己所屬功能界別: 1份 (勞工界功能界別:3份) |
2份註三 (如選舉委員會委員屬勞工界功能界別選民:4份) |
選舉委員會界別 | 1份 | 1份 |
註一:若選舉委員會委員同時是功能界別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該選舉委員會委員可以其獲授權代表身分,代表該團體選民在額外1份提名表格上簽署。
註二:具體而言,選舉委員會委員可在自己所屬地方選區以地方選民身分提名 1位候選人,並以選舉委員會委員身分在自己所屬地方選區或任何其他地方選區提名另1位候選人。另外,選舉委員會委員也可選擇在所屬地方選區同一提名表格上同時運用選舉委員會委員及地方選區選民身分提名1位候選人。
註三:具體而言,選舉委員會委員可在自己所屬功能界別以功能界別選民身分提名1位候選人(如屬勞工界功能界別則最多可提名3人);並以選舉委員會委員身分在所屬功能界別或任何其他功能界別提名另1位候選人。另外,選舉委員會委員也可選擇在同一提名表格上同時運用選舉委員會委員及功能界別身分提名1位候選人。
請注意,根據相關法例,若選舉委員會委員以某身分簽署為提名人的提名表格數目,超過該委員以該身分所可以簽署為提名人的提名表格數目,一般來說只有在最先提交的提名表格上的簽署方為有效*;其後提交的提名表格上該委員的簽署,均屬無效。如有關候選人未能在提名期結束前補足所需的選民(地方選區/功能界別)/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簽署,會令提名無效。
*除非該候選人的提名被決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