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條例》)已於5月27日獲立法會通過,並於5月31日刊憲生效,選舉委員會(選委會)、選委會界別分組和立法會功能界別的組成都有主要的改動。為了讓選民登記資格受影響及新符合登記資格的個人和團體處理其選民登記事宜,特別選民登記安排由6月1日展開並已經在7月5日結束。
選民登記法定限期 | 2021年的特別安排 | |
---|---|---|
界別分組 | 地方選區/功能界別 | |
(1) 提交更改登記資料申請(不包括更改登記住址) [有關限期已過] |
7月5日* | 7月5日* |
(2) 提交新登記申請 [有關限期已過] |
7月5日* | 7月5日* |
(3) 發表臨時選民 / 投票人登記冊及取消登記名單 | 7月18日 | 9月26日 |
(4) 提出申索或反對期 (2021年的申索和反對個案只以書面形式處理,不設聆訊) |
7月18日至7月22日(5天) | 9月26日至10月9日(14天) |
(5) 發表正式選民 / 投票人登記冊 | 8月5日 | 10月29日 |
*備註:
設有當然委員的選委會界別分組如下:
[按此查看詳情: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參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
設有提名產生委員的選委會界別分組如下:
[按此查看詳情: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的提名委員名額及相關指定團體(參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
所有符合資格登記為選委會界別分組投票人的個人和團體(不論現時是否已經登記為界別分組投票人),都必須於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記申請,方能獲納入2021年的界別分組投票人登記冊,在9月19日的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中提名及投票。
有關截止日期已過,如果你現在提交申請,將會在編製2022年界別分組投票人登記冊時方會處理。
以下的界別分組由個人投票人組成,登記的優次如下 (當中(1)為登記優次最高的界別分組):
其餘的界別分組由團體投票人組成。(只有當然委員或經提名產生委員的界別分組除外)
[按此查看詳情: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參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
[按此查看詳情: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的提名委員名額及相關指定團體(參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
[按此查看詳情: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明實體(參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
特別注意:
委任獲授權代表
有關持續運作達3年的要求
為更有效確保有關團體投票人與其界別分組具有實際和密切聯繫,並防止種票的行爲,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只有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的團體,方可登記為界別分組的團體投票人。
[按此查看詳情: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 - 登記資格和持續運作達3年要求一覽]任何個人和團體如果符合資格在下述的九個功能界別登記(不論其現時是否已經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都可在7月5日或之前選擇提交申請,登記為以下其中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
備註:
(*) 這三個界別為新增的功能界別,符合登記資格的個人和團體應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記申請。
(#) 這界別將會新增來自中醫的選民基礎,有關個人應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記申請。
特別注意:
委任獲授權代表
有關持續運作達3年的要求
為更有效確保有關團體選民與其功能界別具有實際和密切聯繫,並防止種票的行爲,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只有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的團體,方可登記為或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
[按此查看詳情:功能界別的登記資格和持續運作達3年要求一覽]任何人士/團體都不可在多於一個立法會功能界別登記為選民。凡同時有資格在兩個或以上功能界別登記的人士/團體,除另有規定外,可選擇在其中任何一個功能界別登記。
功能界別的登記優次規定如下:
由個人選民組成的功能界別:
然而,符合下列資格而尚未登記成爲地方選區選民的個人,則必須在7月5日或之前,申請登記成爲地方選區的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