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成為選民、當然選委等安排
(1) 選民登記特別安排
《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條例》)已於5月27日獲立法會通過,並於5月31日刊憲生效,選舉委員會(選委會)、選委會界別分組和立法會功能界別的組成都有主要的改動。為了讓選民登記資格受影響及新符合登記資格的個人和團體處理其選民登記事宜,特別選民登記安排由6月1日展開並已經在7月5日結束。
選民登記法定限期 | 2021年的特別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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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別分組 | 地方選區/功能界別 | |
(1) 提交更改登記資料申請(不包括更改登記住址) [有關限期已過] |
7月5日* | 7月5日* |
(2) 提交新登記申請 [有關限期已過] |
7月5日* | 7月5日* |
(3) 發表臨時選民 / 投票人登記冊及取消登記名單 | 7月18日 | 9月26日 |
(4) 提出申索或反對期 (2021年的申索和反對個案只以書面形式處理,不設聆訊) |
7月18日至7月22日(5天) | 9月26日至10月9日(14天) |
(5) 發表正式選民 / 投票人登記冊 | 8月5日 | 10月29日 |
*備註:
- 就選委會界別分組而言,因應選委會的組成已重新建構,所有符合資格登記為選委會界別分組投票人的個人和團體(不論現時是否已經登記為界別分組投票人),都必須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記申請,方能獲納入2021年的界別分組投票人登記冊,在9月19日的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中投票。請參閱下文第(2c)部分「選委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
- 至於立法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則只有新增/受影響的選民須重新登記,詳情請參閱下文第(3)部分「立法會 — 功能界別選民」
- 而立法會地方選區的選民登記則已經於2021年5月2日截止,已登記的選民無需重新提交登記。一般而言,6月1日至7月5日的特別登記限期,並不適用於地方選區的新選民登記申請。請參閱下文第(4)部分「立法會 — 地方選區選民」。
(2a) 選委會的當然委員
設有當然委員的選委會界別分組如下:
- 工程界(15席);
-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15席);
- 法律界(6席);
- 教育界(16席);
- 醫學及衞生服務界(15席);
- 社會福利界(15席);
- 立法會議員(90席);及
-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及港區全國政協委員(190席)
- 所有符合資格成爲當然委員的個人,都必須於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記表格。有關截止日期已過。
- 若果你在2021年7月5日之後擔任有關界別分組當然委員的指明職位,請參閲[選民登記常見問題(七)]。
[按此查看詳情: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參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
(2b) 提名產生的選委會委員
設有提名產生委員的選委會界別分組如下:
- 科技創新界(15席);
- 會計界(15席);
- 法律界(9席);
-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15席);
- 中醫界(15席);
- 宗教界(60席); 及
- 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27席)。
- 負責提名選委的指定團體毋須登記,留待提名期內參與提名選委;惟獲提名人須為已登記的地方選區選民。
- 有資格獲提名為(i)會計界、(ii)中醫界、(iii)法律界或(iv)科技創新界四個界別分組的選委的人士,如果尚未登記成爲地方選區選民,必須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地方選區的選民登記申請 。有關截止日期已過。[按此下載:地方選區選民的登記表格]
[按此查看詳情: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的提名委員名額及相關指定團體(參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
(2c) 選委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
所有符合資格登記為選委會界別分組投票人的個人和團體(不論現時是否已經登記為界別分組投票人),都必須於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記申請,方能獲納入2021年的界別分組投票人登記冊,在9月19日的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中提名及投票。
有關截止日期已過,如果你現在提交申請,將會在編製2022年界別分組投票人登記冊時方會處理。
個人投票人
以下的界別分組由個人投票人組成,登記的優次如下 (當中(1)為登記優次最高的界別分組):
- 鄉議局;
- 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及
- 港九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或新界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
團體投票人
其餘的界別分組由團體投票人組成。(只有當然委員或經提名產生委員的界別分組除外)
各個界別分組的組成和登記資格
[按此查看詳情: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參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
[按此查看詳情: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的提名委員名額及相關指定團體(參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
[按此查看詳情: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明實體(參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
特別注意:
委任獲授權代表
- 團體投票人必須委任獲授權代表,爲其在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中提名及投票。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第13條,委任獲授權代表的決定,只可由團體的管治單位(不論其名稱為何)作出。
有關持續運作達3年的要求
-
為更有效確保有關團體投票人與其界別分組具有實際和密切聯繫,並防止種票的行爲,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只有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的團體,方可登記為界別分組的團體投票人。
[按此查看詳情: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 - 登記資格和持續運作達3年要求一覽]
(3) 立法會 — 功能界別選民
- 立法會功能界別的一般選民登記已於5月2日截止。
- 在完善選舉制度下,選民基礎有變動的界別,選民可於7月5日的特別期限或之前提交登記申請。
功能界別的特別選民登記安排
- 已登記的現有功能界別選民,如在《條例》生效後不再符合原來界別的登記資格、或原來登記的界別已被刪除,而有關的個人或團體選民符合其他功能界別的登記資格,則可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記申請,登記於任何一個其符合資格的功能界別。
- 另一方面,已登記的現有功能界別選民,如在《條例》生效後登記資格不受影響,一般而言,特別登記的安排並不適用於他們申請轉為登記於其他功能界別。
-
任何個人和團體如果符合資格在下述的九個功能界別登記(不論其現時是否已經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都可在7月5日或之前選擇提交申請,登記為以下其中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
- 商界(第三)*;
- 科技創新界*;
-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
- 漁農界;
- 航運交通界;
- 旅遊界;
- 飲食界;
-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或
- 醫療衞生界#。
- 請注意,由於有關截止日期已過,如果你現在提交申請,將會在編製2022年功能界別選民登記冊時方會處理。
備註:
(*) 這三個界別為新增的功能界別,符合登記資格的個人和團體應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記申請。
(#) 這界別將會新增來自中醫的選民基礎,有關個人應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記申請。
選民基礎受影響的功能界別
特別注意:
委任獲授權代表
- 團體選民必須委任獲授權代表,為其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票。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26條,委任獲授權代表的決定,只可由團體的管治單位(不論其名稱為何)作出。
有關持續運作達3年的要求
-
為更有效確保有關團體選民與其功能界別具有實際和密切聯繫,並防止種票的行爲,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只有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的團體,方可登記為或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
[按此查看詳情:功能界別的登記資格和持續運作達3年要求一覽]
優次安排
任何人士/團體都不可在多於一個立法會功能界別登記為選民。凡同時有資格在兩個或以上功能界別登記的人士/團體,除另有規定外,可選擇在其中任何一個功能界別登記。
功能界別的登記優次規定如下:
由個人選民組成的功能界別:
- 鄉議局
-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
- 由團體選民組成的功能界別:團體如果同時符合資格在七個功能界別中的任何一個登記:即(i)漁農界;(ii)保險界;(iii)航運交通界;(iv)金融界;(v)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vi)科技創新界;及(vii)飲食界,以及符合資格在任何其他功能界別登記,該團體則只能在上述七個指明功能界別中的任何一個登記,而不能在其他功能界別中登記。為免生疑問,在該七個功能界別中則沒有特別登記優次的規定。
(4) 立法會 — 地方選區選民
- 十二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將目前五大選區重劃為十個選區,已登記的選民毋須重新登記。
- 地方選區的選民登記已經於2021年5月2日截止,一般而言,6月1日至7月5日的特別登記限期,並不適用於地方選區的新選民登記申請。
-
然而,符合下列資格而尚未登記成爲地方選區選民的個人,則必須在7月5日或之前,申請登記成爲地方選區的選民:
- 符合資格登記為選委會當然委員的個人;
- 符合資格登記為任何一個選委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的個人;
- 符合資格登記於(i)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或(ii)醫療衞生界兩個功能界別的個人;
- 獲合資格團體選民/投票人/申請人委任為獲授權代表的個人;或
- 符合資格獲提名為(i)會計界、(ii)中醫界、(iii)法律界或(iv)科技創新界四個選委會界別分組的選委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