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第三轮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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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二月 |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增编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
二零一八年八月 | 香港特区的报告 |
第二轮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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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
二零一三年十月 | 香港特区的报告 |
第一轮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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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 |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只限英文版本) |
二零零九年 | 香港特区的报告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三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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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 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报告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 香港特区按人权事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三次报告所作的审议结论提交的第三份跟进报告 |
二零一五年三月 | 香港特区按人权事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三次报告所作的审议结论提交的第二份跟进报告 |
二零一四年十月 | 香港特区按人权事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三次报告所作的审议结论提交的第一份跟进报告的补充材料 |
二零一四年三月 | 香港特区按人权事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三次报告所作的审议结论提交的第一份跟进报告 |
二零一三年三月 | 人权事务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的审议结论 |
二零一三年三月 |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提出的事项政府当局的回应 |
二零一一年五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 |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二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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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三月 | 香港特区政府就有关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第二次定期报告 需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事宜的回应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 | 香港特区按人权事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二次报告所作的审议结论提交的跟进报告 |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 | 人权事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二次报告的审议结论 |
二零零六年三月 |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提出的事项政府当局的回应 |
二零零五年一月 | 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二次报告 |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一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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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 人权事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一次报告的审议结论 |
一九九九年十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一次报告:补充资料 |
一九九九年一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一次报告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提交有关香港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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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五月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有关香港的补充报告 |
一九九五年七月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有关香港的总结报告 (只限英文版本) |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三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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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就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的审议结论 |
二零一四年三月 |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提出的事项政府当局的回应 |
二零一零年六月 | 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 |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二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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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三日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就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二次报告的审议结论 |
二零零四年九月 |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提出的事项政府当局的回应 |
二零零三年六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二次报告 |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一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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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一日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就香港特区参照《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一次报告的审议结论 |
一九九九年六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参照《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一次报告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提交有关香港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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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一月 | 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第2至16条提交有关香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二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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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七月 | 香港特区就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通过的审议结论第30段所载述的建议而提交的回应报告 |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情况的第十至十三次报告的审议结论 ( 第7,27至31段特别与香港特区相关) |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情况的第十至十三次报告 ── 第二部分:香港特区执行情况 |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一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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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八月九日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就香港特区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一次报告的审议结论 |
二零零零年十月 | 香港特区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一次报告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提交有关香港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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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有关香港的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一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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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五月九日 | 禁止酷刑委员会就香港特区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的报告的结论和建议 |
二零零零年四月 |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的报告- 有关香港特区情况的补充报告 |
一九九九年五月 | 香港特区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