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適用於行政长官选举 |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二月十八日)表示《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第四条规定该条例是適用於行政长官的选举。
该条例的所有条文已於二零零零年三月生效,故《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是可用於防止行政长官选举的舞弊及非法行为。 该条例中一些条文將须配合《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中所设立的选举安排,以便《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可有效实施。 政府计划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底前,向立法会提交《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 完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