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八题:行政长官任期

  以下是今日(五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订明,"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有否评估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作出如下规定是否符合《基本法》:若行政长官职位在整个5年任期届满之前出缺,当选以填补该空缺的行政长官將在任至上任行政长官任期的原先届满日为止;若评估结果为此规定符合《基本法》,会否为此修订该条例;若不会,原因为何;若评估结果为不符合《基本法》,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內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產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特別是第3及6条,就上述《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的任期,以及选出候选人待任命以填补行政长官职位空缺方面的规定,予以落实。

《基本法》订明,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五年。这规定適用於任何行政长官,不得有例外情况。

鑑於上述原因,任何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修订,以规定一个有別於五年的任期,均不符合《基本法》。



二○○四年五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