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四题:方便残疾人士投票的安排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在上月十二日举行的立法会选举所设立的五百零一个投票站中,只有二百八十七个(即百分之五十七)完全利便行动不便人士(包括轮椅使用者)进出「无障碍投票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未能全面提供无障碍投票站的原因;

(二) 当局採取了甚么措施或安排,协助行动不便人士进出有障碍的投票站;及

(三) 鑑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订明,每个公民应有权利和机会,在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当局有否评估未能全面提供无障碍投票站,以致对行动不便的投票人造成不便或影响他们的投票意欲,有否违反上述条文的精神;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李华明议员的提问,我们的整体答覆如下:

  根据香港法例,残疾人士与其他人士的投票权利並无任何区分。为方便残疾人士投票,选举事务处在歷届选举中,均尽量物色可供不良於行或需乘坐轮椅人士进出的场地作为投票站。若场地本身不方便残疾人士进出,选举事务处在可行的情况下也会尝试加装特別设施例如临时斜道,使其成为適合残疾人士使用的「无障碍」票站。

  不过,由於部份就近选民居住的地方没有適合的「无障碍」场地可供借用作为投票站,而一些票站基於环境所限,亦不適宜加设临时斜道等特別设施,因此並非所有投票站都能方便残疾人士使用。在今届立法会选举的五百零一个投票站当中,共有二百八十七个適合残疾人士使用的「无障碍」投票站(其中十个是经选举事务处加设特別设施改装而成的「无障碍」投票站),佔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七,较去年区议会选举的「无障碍」投票站数目多七十一个。

  选举事务处把所有適合残疾人士使用的「无障碍」投票站指定为特別投票站。根据选举法例的规定,残疾人士如被编配到一个不適合他们使用的投票站,可在不迟於投票日五日前向选举事务处要求调配往其所属选区的特別投票站投票。

  由选举事务处发出的投票通知卡夹附了每名选民获派票站的位置图。位置图列明选民获编配的投票站是否適合残疾人士使用。选举事务处在所有不適合残疾人士使用的票站位置图上亦会说明,如果选民是残疾人士,可向选举事务处申请调配到该选区的特別投票站投票。

  选举事务处为残疾人士安排调配票站时,亦会主动询问他们是否需要復康巴士服务接载他们到有关投票站,然后將有需要的选民名单转介香港復康会安排免费復康巴士服务。

  以上安排应提供了所需方便予残疾人士,让他们参与投票,故此不应存在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选举事务处在日后的选举会继续尽量物色方便残疾人士进出的场地作为投票站。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