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务局局长在基本法研討会的发言 |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四月九日)上午出席由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举办的《基本法》颁布十五周年纪念研討会时,在会上的发言(只有中文):
黄(富荣)主席、棠哥(郑耀棠)、王(振民)教授、张(志铭)教授、Alan(胡汉清)、各位嘉宾、朋友: 首先要致歉,因为今早要赶三场的活动,所以刚才稍为迟了点跟大家见面。 第二,刚才张教授说觉得主席的裁决,说我们只可以讲十分钟,他感到有点不公道。主席我完全接受你的裁决,因为在座有好几位立法会议员,他们经常在立法会发言,最多是七分钟,不过近两次的动议辩论,谭议员、马议员、刘议员,我们便有十五分钟。 今日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聚一聚,纪念《基本法》颁布十五周年。过去十五周年,大家很努力,参加许多討论,参与过很多《基本法》实施的过程,大家的努力是有成果的。大家看到国家和香港互动之间的结晶品,《基本法》已经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我们每一日都触摸到的一个事实。亦透过《基本法》的颁布將「一国两制」、中央对香港回归的方针落实,解决了歷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这是难能可贵的成果,大家要好好珍惜。 今早我在港大的另一个场合与一班从外国来的朋友分享,香港作为一个特別行政区,相比譬如北美的州和省、澳洲的每一个州,香港现时所拥有每一日实施的高度自治范围还要高,较这些民主化国家下的州、省政府。 我们可以继续参与国际组织、世贸,我们有自己的货幣和金融体制,我们可以与外国政府签署民航协定,亦签署一百三十多条其他的双边协议,有些是移交逃犯、司法互助、保护相互间的投资,香港市民也可以持特区护照前往一百三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免签证旅游和经商。 香港终审法院较回归前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回归前香港审议的案件须去到枢密院,回归后香港终审法院和特区的法院可以在香港终局审判所有案件。 我提出这些道理和事实並不是我要轻视北美或澳洲省、州政府已经拥有和可以达致的成果,我只是想说明一个道理,就是因为我们有《基本法》、因为有「一国两制」,香港有独特行政、立法、司法的体制,香港可以在国际层面按照《基本法》和中央给予的授权继续运作,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一个独立司法区中心各方面的特质。这些成果得来不易,我们要好好珍惜和继续发展。 第二方面我认为是难能可贵的是,《基本法》给予我们新的动力,有些新的发展空间是立《基本法》时候没有想过的。我们在二○○三年与中央达成更紧密经贸关係,为什么可以有香港的货品免关税进入內地呢?为什么香港的专业人士能够到內地工作呢?这也是拜《基本法》所赐,保留了香港作为世贸成员的身分,也因为国家入了世贸,我们可以有自由贸易的安排。这是一九九○年颁布《基本法》时想也没有想过的,所以国家赋予香港独特的地位,其实是可以为香港做很多事的。 「一国两制」中最重要的一个元素是,內地与香港是有不同的法制,「两制」和「一国」之间的界面便是《基本法》。一方面《基本法》赋予终审法院对香港案件最终的审判权;另一方面,《基本法》和国家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最终的解释权。 我们在香港可能对於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去解释法律的制度感到陌生,这是很自然的,因为我们以前没有这样的制度,是在回归后才成为我们宪政体制的一部分。我们回归才七年半,大家依然感到陌生和不认识是很自然的,但是我深信按著时间过去和积累更多实施《基本法》的经验,大家在將来,回望今天,便会说香港依然是按照宪政的体制解决具爭议性的问题。 特区政府、律政司和政制事务局其他部门的同事,共同商议过,仔细看过《基本法》草擬的过程和歷史,和《基本法》的条文,我们有一个新的结论,就是七月十日选出的新的特首应该做剩余任期,即是两年。我们也在三月十二日特首出缺后,往后几个星期,多番思量后决定向国务院提交报告,请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申请五十三条一个的释法。 我们这决定是基於三方面的考虑。第一,社会上对於这个任期的问题確实有爭议,有人支持五年的任期,有人支持是余下任期的两年,后者的支持者比较多。但是我们看到这个「五二之爭」是会持续的,是不会这么容易停下来的。 第二方面,特区政府已经向香港的立法会提交了一个草案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立法会之內也有爭议。「五年」、「两年」之间有不同的支持。 第三方面,在法院亦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有好几位人士,包括立法会议员、其他人士。我们看过由初审、上诉、到终审,会经过一个过程和时间,不是这么容易掌握好时间,可以在七月十日选举前,六月初提名前,把这些问题全由法院审议完和完全釐清。 其实在社会上有爭议,在立法会之內有不同的意见,在法庭有案件要去覆核,三方面不同范围是有不同意见,我们看到最符合香港社会根本的利益,便是要及早寻找一个在宪制方面权威性和有宪制基础的解释,所以我们才决定向国务院提交报告。 所以让我回答胡大律师,我们不是特別针对某一个法院案件去做这个决定。虽然有立法会议员说过,他提出司法覆核並非准备申请一个禁制令。但一进入了法院,没有人能够代法庭讲说话,政府不可以、议员不可以、其他人士不可以,只有法庭自己可以决定如何处理这些案件。一开始了这个过程,就有三方,有法庭、有政府、有其他人士,变数是多的,所以顾及整个大局,我们决定行这一步。但这並不是一时方便,也不是权宜之计。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其实与终审法院对案件的终审权,这两个权力之间没有矛盾,是可以共存的。一九九九年人大常委会就居留权问题作出解释,从此以后,我们很清楚內地人士来香港应该循什么途径和规矩。但九九年我们也是按照终审法院原有判决,容许好几千位居留权申请人留在香港作永久居民。所以当年我们已经尊重和维护终审法院的终审权,当年不会因为人大常委会释法而削弱香港的司法法律制度,今日也不会。 结语 ── 总结一句,《基本法》始终是一份新的宪制文件,我们要不断积累经验,好好落实「一国两制」。这並不单是香港特区政府同事的挑战,是在座各位都会关心,香港社会都会珍惜。我相信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我们必然可以维护香港作为一个自由、开放、法治、民主社会的特质,香港社会亦都会不断进步。多谢大家。 完 二○○五年四月九日(星期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