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人大常委会解释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合法合宪

  政府发言人回应今日(五月八日)在香港电台第三台播出余若薇议员的「给香港的信」时,强烈反驳任何指特区政府报呈国务院考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就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是不按照《基本法》办事的看法。

  发言人说:「《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区。他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区负责。《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区的其他法律。」

  「由於行政长官拥有这些宪制上的职权,若署理行政长官认为为有效执行《基本法》须解释《基本法》,则署理行政长官向国务院提交报告,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相关条文作出解释,是合法合宪的做法。」

  发言人强调根据国家宪法及《基本法》,人大常委会有宪制权力对《基本法》作出解释。这是香港特区宪制架构的重要部分。

  他补充说:「人大常委会有权就《基本法》每一条条文作出解释,人大常委会可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所订明的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作出解释。」

  他说:「人大常委会的释法,为有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的《条例草案》提供了稳固的宪制基础。我们希望立法会能在五月二十五日会议通过草案,配合七月十日的选举。」

  就特区政府对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的立场,发言人说,律政司司长已考虑普通法的法律解释原则。

  他表示:「在处理《基本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新的行政长官的选举时,不能单看第四十六条,而要同时考虑第四十五条及附件一。这是香港法院所接受的解释原则。」

  发言人说:「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剩余任期』的规定將持续有效,除非及直至对《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產生办法的规定有所修改。」

  「我们认同《条例草案》范围以外的一些课题,例如有关行政长官可连任一次的规定,可能需要处理。我们会小心详细研究这些课题。在研究过程中,我们会按適当情况收集內地及香港法律专家的意见,並听取公眾的意见。」

  就政制发展,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致力进一步开放二○○七年行政长官及二○○八年立法会的產生办法。

  由政务司司长领导的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正在諮询公眾人士对两个產生办法可以修改的地方的意见。

  发言人说:「《第四號报告》的諮询期已延至五月三十一日。在徵询七月十日所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的意见后,我们会爭取在下半年推出《第五號报告》,然后在今年內处理《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



二○○五年五月八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