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选举开支限额规例明日刊宪 |
《选举开支最高限额(行政长官选举)规例》將於明日(十一月九日)在宪报刊登。
《选举开支最高限额(行政长官选举)规例》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45条所制定的,规例订明行政长官选举的开支限额为九百五十万元。 政制事务局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八日)表示:「把选举开支限额定在这个水平,可让行政长官候选人运用足够资源向市民介绍其个人及宣传其竞选政纲。」 发言人继续说:「九百五十万元只是最高限额,候选人可自行决定实际开支款额及开支类別,但所有开支的总数不得超逾这个最高限额。」 发言人补充说:「行政当局在制定规例前,曾与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討论。」 规例將於十一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以如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程序审议。 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