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与行政长官选举有关的法律及其他事宜的条例草案 |
政府发言人今日(三月一日)表示,政府建议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以確保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选举能够顺利进行。《2006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將於星期五(三月三日)刊宪,於三月八日提交立法会。
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主要是处理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號报告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制定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时的选举安排。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建议,若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 发言人解释,选举委员会(选委会)委员在投票时,可以在选票上表示「支持」或「不支持」该唯一的候选人。 发言人说:「若唯一候选人取得的支持票超过总有效选票半数,他即在选举中获选。然而,若唯一候选人取得的支持票未能超过总有效选票半数,提名和选举程序將会重新开始。」 「若在新一轮及隨后各轮的提名期结束后仍然只有一名候选人,有关选举程序会重覆,直至有候选人获选出为止。」 条例草案也会处理其他技术性事宜,包括: (a) 处理在区议会、全国政协及乡议局界別分组中落实执行「密切联繫」的条文时遇到的实际困难; (b) 处理选委会界別分组一般选举后,有关编製和发表选委会正式委员登记册的事宜; (c) 反映某些有资格成为选委会选民的团体或拥有附属团体的组织(其会员有资格成为选委会选民)的名称的变更,以及刪除已经不再存在的团体或拥有附属团体的组织; (d) 反映《进出口条例》(第60章)下的发牌制度及《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A章)下的登记制度更改后,对进出口界界別分组及纺织及製衣界界別分组的选民划分的转变;以及 (e) 反映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成立的第一届选委会经已解散。 发言人补充说,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將会在现有安排的基础上进行。 发言人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所作的解释,《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规定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產生办法如果不作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关两个选举办法的规定仍然適用。」 「由於政府就二零零七/零八年两个选举办法提出的方案,未能得到所需的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大多数通过,现行的选举办法会继续適用於二零零七/零八年的选举,即现有的选民范围维持不变。」 发言人说,选委会界別分组一般选举將在今年十二月举行,行政长官选举將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举行。 完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