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九题: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员与选民沟通的渠道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谭香文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立法会功能界別选举產生的议员与其选民沟通的渠道,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鑑於《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的附属法例订明,任何人不得为与选举无关的目的,使用载於选民登记册內或共摘录中与任何人有关的资料,政府会否考虑修订有关的附属法例,容许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员在其任內使用该等资料,供其与选民沟通之用(例如发放与其议会工作相关的简讯);

(二) 鑑於有一专业团体拒绝为其所属功能界別的立法会议员向其成员发放简讯,理由是在未取得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使用其个人资料作此用途下,此举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政府是否知悉,个人资料私隱专员会否发出指引或制订其他措施,方便议员与其选民沟通;及

(三) 政府会否考虑制订措施,方便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员与其选民沟通;若会,措施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所订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规例》(第541章,附属法例A)第二十一条及《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別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別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第541章,附属法例B)第四十一条,选举登记主任可將已发表的选民登记册的摘录「为与任何选举有关的任何目的」而提供予他认为適当的人。该等规例进一步列明,任何人「为与选举有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收录於选民登记册或其摘录中的资料,均属违法。以上条文旨在以下两项考虑间求取平衡:即一方面有需要为与选举有关人士(如候选人及支持他们的政治团体或政党)提供关於选民的基本资料,以协助其规划及处理与选举相关之活动;另一方面有需要保护选民的个人资料及保障私隱。

  若要把选民登记册上的资料给予立法会议员供其於任內与选民保持沟通(如派发有关议员工作之通讯),而有关沟通並非为与选举有关的目的,这將需修改法例。由於登记册上载有选民姓名和地址,任何修订法例的建议都必须谨慎考虑。其中,与保护个人资料及保障私隱有关的事宜必须彻底处理。在这方面,我们现时並无计划提出任何修订法例的建议。

(二) 《个人资料(私隱)条例》(「条例」)旨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隱。除非条例准许,资料使用者不得作出违反条例附表一所列的保障资料原则的作为或从事违反该等原则的行为。保障资料第三原则(限制使用原则)要求资料使用者在未得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前,不得把资料用於与收集资料目的不符或没有直接关係的目的。就问题所述的个案而言,应由作为资料使用者的专业团体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把持有的个人资料用於某一特定目的。

  为了促进各界认识及遵守条例条文,私隱专员曾向公眾发出多份有关条例条文的资料单张及指引,当中包括限制使用原则。

(三) 立法会议员的薪津安排內,其中项目包括工作开支偿还款额及其他一次过拨款津贴。议员可申领工作开支偿还款额以应付办事处运作、员工开支及其他支援服务的开支。此外,一次过拨款津贴中亦包括一项供议员开设办事处之用。除了上述津贴,政府亦向每一位议员提供一个免租金的中央办事处地点。

  不论是经地方选区或功能界別选出的立法会议员,均同样获上述资源,以协助他们履行工作,包括与其所属之选民沟通。个別议员可自行决定如何使用该等资源,以履行他们的工作。


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