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政制事务局局长发言全文

  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就张文光议员提出修订《选举开支最高限额(行政长官选举)规例》的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反对张文光议员的动议。政府认为张文光议员所提出有关行政长官选举开支上限的修订数额,缺乏理据,亦不符合现实情况。我们认为政府原先提出的950万元上限更能切合实际需要,因而无须作出任何更改。

  有议员刚才形容政府的建议为荒谬,我觉得非常奇怪。如果某议员认为我们的建议荒谬,张文光议员所提的其中一半是否一半的荒谬呢?这个是否典型的五十步笑一百步的做法?

  主席,我想在此详细解释政府订立这950万元选举开支上限的理据。正如我们在政制事务委员会及负责审议这个规例的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多次表明,政府订立这个950万元的选举开支上限,是基于所有候选人他们所竞逐的行政长官职位所负责带有的职权,以及候选人所建议的施政方针,对于特区所有市民都影响至巨,所以候选人需要通过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向全港六百七十万市民解释他们的治港理念,并不是有议员所表示,他们所解释的对象只是八百人。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是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大部分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是由不同的界别选出,他们代表社会各阶层。《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区。《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职权,这职权包括与香港特区相关的广泛事务。行政长官的政策是会影响到香港特区全体的市民。因此,竞逐行政长官职位的候选人是理所当然需要向公众人士宣传他的竞选政纲。

  既然如此,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开支上限,必须定于一个可让候选人向香港特区全体市民宣传其竞选政纲的水平。就此而言,值得注意的是,立法会选举五个地方选区的开支上限合共是1,000万元。

  在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进行全港性的宣传这前提之下,我们认为在订立行政长官选举开支上限时,应该包含下行五项开支:

(一) 租用办公室作为竞选总部;

(二) 聘请任务人员;

(三) 聘请顾问;

(四) 进行政策的研究任务;及

(五) 进行宣传及推广的任务。

  各位议员必须留意,我们所建议的950万元只是最高限额,候选人可自行决定自己的实际开支数目及开支类别,但所有开支的总数并不能超过这个最高限额。

  主席,张文光议员动议修订行政长官选举开支上限,将上限削减到400万元。政府认为这是不必要和缺乏理据的。

  我们刚才听到张文光议员解释他的建议是基于第一届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经费而提出的。当时,现任行政长官共花费大约270万元,作为他的竞选经费。

  有关这个数目,各位议员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现任行政长官在第一届行政长官选举的竞选经费只涉及两个月时间,即由1996年10月17日至12月15日。有关的核数师报告清楚行明这个期限。

  但是,我们现时所建议的950万元上限是基于五个月的开支,以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为例,即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我们认为预留五个月的开支这个需求是合理的,可以让候选人有足够时间成立他的竞选办公室、进行拉票以及退出竞选时将竞选办公室退出并遣散所有任务人员。

  如果将五个月的开支作为计算基础,则现任行政长官在第一届选举的竞选经费将会由270多万元提升至650万元左右。这已经远远超过了张文光议员所建议的400万元上限。

  第二,现任行政长官在第一届选举中,并无使用邮递方式,寄发宣传刊物给所有市民。我们认为有需要将有关费用计算在选举上限之内,使候选人有机会利用这个渠道接触每一个市民。若果将此项经费计算在内,则现任行政长官在第一届行政长官选举的估计经费将会提高至大约900万元左右。

  主席,政府认为制定950万元这个开支上限是合理和适当的。我们是通过评估候选人的各项所需的开支,作为计算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开支上限的基础。这个数目与立法会选举的全港五个选区的开支上限,以及第一届行政长官经调整后的实际开支大致吻合。

  基于上述原因,我恳请议员投票反对张文光议员的动议。

  多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