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制事务局局长谈话内容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四月七日)就政制发展检讨与民主动力、前线、香港民主促进会及香港民主发展网络的代表会面后,在中区政府合署中座地下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中文部分):

政制事务局局长: 我们今日有机会跟刘慧卿议员和其他数个团体,就二○○七年之后的政制发展检讨交换意见。其实大家都知道,我们做二○○七年的政制检讨,一向都是按部就班、有程有序地处理。我们在去年九月跟刘议员和其他一班朋友交换过意见,当时我跟他们说,我们处理二○○七年之后的政制发展检讨,是会按照《基本法》的原则来处理,我们也会预留足够时间处理公众谘询和本地立法的任务。

今年一月,我们在发表《施政纲领》的时候,也向大家交代了我们会就二○○七年之后的政制发展检讨做适当的准备。在二月的时候,立法会有动议辩论,我也趁那个机会向大家交代了有关二○○七年政制检讨最重要的时段,就是我们希望在二○○三年集中处理内部研究,在二○○四或○五年处理公众谘询的任务,以及在二○○六年做本地立法。

今日我有机会见刘议员和其他数个团体的朋友,我再进一步向他们介绍,我们做内部研究的任务牵涉三方面。第一方面,我们需要做政制检讨的任务,要处理社会上不同的意见。社会上不同阶层、不同界别,就政制发展的方向、方式、重点及速度都有不同的意见。例如,有一套意见是希望增加直选议席;也有另外一套意见认为功能组别应予以保留。我们做政制检讨是需要照顾和考虑社会上不同的意见。

第二方面,就政制检讨,我们也要考虑一些实际的选举安排。例如在地区选举,每一个区的大小,每一个区包含的选民人数,每一个选区应该有多少议席,这些我们都要研究。就再细微一点的选举安排研究,可以牵涉例如选民登记。大家都可能记得,我们在前几个星期,在政制事务委员会也交代过,经过详细研究,我们认为当前并不是推动自动选民已注册的最佳时刻,但议员还是要求我们做二○○七年的检讨的时候,一并再考虑这方面的任务,我们当时也承诺了,做二○○七年的检讨时,有关这些问题我们都愿意考虑。

最后,第三方面,我们也要就《基本法》内有关选举制度的条款做研究。例如,如果我们要启动《基本法》附件二有关立法会组成部分,我们应该经过什么程序和需要用多少时间,才可以依照《基本法》附件二最后一段,来处理任何有关改变立法会组成部分的条款。

我今日有机会跟刘议员和其他团体的朋友交换了这些意见,我认为是有用的。我们也强调了,由二○○三年年初至二○○六年年底,足有四年的时间,可以让我们有充足的时间,来处理好内部研究、公众谘询、本地立法的有关任务,所以我们的时间是充足,而且我们一直都是按部就班、有程有序地处理。

记者: 你所指的内部研究是用什么方式去做?是纯粹政府自己做研究,会否包含谘询中央?

政制事务局局长: 在当前情况,我们做内部研究,主要是按照《基本法》的现有条款,以及总结回归之后这五年多的经验,看看香港的选举制度,根据《基本法》所订下的总原则,我们怎样可以做好二○○七年的政制发展检讨,是最符合香港的长远利益。但是,我们现时都是刚开端做内部研究,所以当前就二○○七年之后的政制发展检讨未有定案。

刚才有一条问题是问有关直选的问题,其实关于全面普选的问题,在社会上确实有多种意见。有部分意见认为立法会的组成,直选部分应该增加;也有另外一部分的意见认为功能团体的议席应该予以保留,所以我们做二○○七年的政制发展检讨的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然后才定出最后的方案。

记者: 除了香港社会的意见之外,会否也考虑中央的意见?

政制事务局局长:  我想中央在制订《基本法》的时候,有关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和政策,已经非常清楚。而且,《基本法》内已经有很清楚的条款,我们应该怎样处理二○○七年之后的政制检讨。所以我们按照《基本法》本身的条款来做这个研究,已经足够。

记者: 《基本法》附件一提及有关二○○七年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更改程序。这是否包含在二○○七年举行的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

政制事务局局长:  其实,关于《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关二○○七年之后的政制发展检讨,确实我们要研究这到底包含哪些范围。例如二○○八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当然这是在二○○七年之后作的选举,所以应该包含在《基本法》附件二,有关二○○七年之后政制发展的范围之内。但有关行政长官选举,《基本法》附件一提到,如果二○○七年之后行政长官选举需要有改变,我们需要有三分之二的立法会议员支持、行政长官同意,以及要报请人大常委予以批准。这条款到底是否包含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我们要小心研究。当然我也注意到,以前也有内地学者如萧蔚云教授,写过关于这方面条款的文章,他的意见和任何其他人的意见,我们会很小心地研究,然后才作最后的决定,二○○七年政制发展检讨所包含的范围应该有哪几个成份。

记者:  刚才你说内部研究包含各方面对于是否全面普选立法会议员有不同的民意,但你的内部研究是否包含谘询这些民意?即这些民意本身从哪里来?以及会否谘询议员、政党和市民?

政制事务局局长: 议员、政党和市民、学者就香港政制的前景,都已经发表了不少意见,例如二月时我们在立法会有一个动议辩论。我们认为香港社会是这样开放,不断都可以听到多方面的意见。我们做内部研究的过程当中,必然会很认真接收所有在社会上表达的意见,配合我们对《基本法》本身的研究,以及总结过去五年多在香港回归以后各方面选举的任务,相信对我们最后决定二○○七年政制检讨前路发展的方向是会有帮助的。

记者: 就「○七年之后」的意思,为什么之前一直没有提及,现在才突然提出?是否会令人感觉取巧?

政制事务局局长: 我都注意到你们有问这个问题,但可能刘议员和不同组织的朋友有时会急于求成,可能向你们转达意思的时候有夸大其词之嫌,以致可以达到他们的目标。

但是其实有关二○○七年之后政制发展到底是包含哪几方面的范围,我们一向都是在研究当中。就第四届二○○八年立法会的组成部分,当然是包含在附件二之中。

至于附件一是否包含第三届行政长官,我们当前并未有最后意见,我们仍然在研究当中。正因为这件事情这样重要,我们小心研究,以及要再翻查以前法律专家所表达过的意见,我们认为慎重其事比较合适。

但整体而言,我们处理二○○七年的政制发展检讨时,都是希望可以循序渐进,以及反映香港的实际情况。我们也希望可以跟不同方面多沟通,循求同存异、建立共识的方向,来做好这方面的任务。所以今日我们有机会接见不同团体,听他们的意见,我是欢迎的,我们也欢迎社会上继续有不同的团体可以反映这方面的意见,以及他们对我们研究的任务,如果有建议的话,我们都很愿意接收。

记者: 问题是「二○○七年之后」这字眼,涉及解释《基本法》,其实在这方面,港府是否决定自己解释,不需要找人大常委,甚至其他中央方面的人?

政制事务局局长: 我想当前不要扯到这么远,我们只不过是根据我们对《基本法》的认识,做好自己当做的有关《基本法》研究的任务,我们有信心可以处理好这方面的任务。

记者: 今日有头条说由梁爱诗做后备特首,其实这是否违反《基本法》?因为《基本法》订明如果特首有什么问题,是由曾司长到梁司长再到...

政制事务局局长: 大家都知道我们的一贯立场是不就揣测性报道作公开评论,但有关委任行政长官和署任行政长官的安排,特区政府必然会按照《基本法》办事。

记者: 是否即是有这个安排?

政制事务局局长: 我说过我们不会就揣测性报道作任何评论,但任何有关委任行政长官和署任行政长官的安排,必然会按照《基本法》办事。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英文部分)



二○○三年四月七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