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中央宪法权责审视政制发展:不限於《基本法》

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强调,中央是有宪法的权力和责任审视香港政治体制的发展的,中央在这方面的权力和角色並不限於《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

立法会今天(三月十七日)就涂谨申议员有关政制发展的议案,进行辩论。林瑞麟是在回应涂议员的议案时,作出以上言论。

林瑞麟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基本法》在序言中规定,《基本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的。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別行政区;全国人大也根据宪法第62条决定香港特区的制度。」

他表示:「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实行的制度,这一系列的制度也包括香港的政治体制。既然香港特区所实施的制度,包括政治体制,是中央根据宪法为香港而定的,中央当然是有宪法的权力和责任审视香港政治体制的发展的。中央在这方面的权力和角色並不限於《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

就部分议员询问中央有关部门设立港澳事务研究所,会否与专责小组的工作重迭,林瑞麟表示:「中央有关部门这样的安排,显示了中央对香港未来发展的重视。中央关心香港的发展,希望透过不同途径作研究也是非常自然的。但有关政制发展的事宜,有需要在香港跟进的话,今后仍然是由特区政府去推动的。」

至於个別立法会议员前往外国出席议会听证会,就香港政制发展提供证供是否恰当,林瑞麟说:「特区政府已经表明香港的政制发展是国家的內部事务,由中央和特区根据《基本法》的原则和规定处理。」

林瑞麟表示:「一如主要官员,每一位立法会议员宣誓就职时表明会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所以,我们难以理解为何香港的议员,就这一项內部事务跑到外国的议会提供证供。我们认为有关议员的决定是不恰当的。」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