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遗憾全国人大常委会否决2007年及2008年普选」议案发言全文 |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昨日(五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俊仁议员所提「遗憾全国人大常委会否决2007年及2008年普选」议案和梁耀忠议员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刚才律政司司长向大家讲述了中央政府在香港政制发展事宜上的角色,以及人大常委会4月6日的解释和4月26日的决定的宪制基础。律政司司长也跟大家说过在作出有关解释和决定前,人大常委会是充分考虑了港人的意见。就这方面,我想跟大家多说几点。 港人的民主诉求 原动议表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完全漠视了香港市民对民主的普遍诉求」。要判断这问题的是与非,我们必须清楚知道香港社会对民主的普遍诉求究竟是什么回事,以及对政制发展香港社会是否有共识或依然有分歧。 有人会指出民意调查已提供了一切的答案。他们表示根据这些调查,一直以来有相当数目的受访者是支持在07、08年实行普选。 但根据专责小组在过去几个月收集得来的社会意见,无疑当中有不少市民支持尽早实现普选,但同时也有不少团体和人士认为过急的政制发展步伐,只会適得其反,不利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 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说明了一个事实:虽然香港市民普遍认同《基本法》中订明以普选为政制发展的最终目標,但香港社会对迈向这最终目標的速度和模式依然存在较大的分歧。 我们要对普选问题达成广泛共识,须顾及社会上一般意见,以及不同界別和阶层的意见。亦是因为这个考虑,《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任何產生办法的修改,须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支持和行政长官同意。这確保地区直选的代表和功能团体的代表能充分反映香港社会整体和不同界別的意见,確保达成共识的过程当中香港社会能够体现「均衡参与」。 在专责小组过去几个月的工作当中,不同团体和人士均清楚告诉我们他们求变的意愿,希望现时的选举制度能有所改变。这不但是回应《基本法》中循序渐进的要求,大家也希望改变可以带来新气象,可以改善香港的管治。 人大常委会4月26日的决定確定07、08年的选举办法可以修改,就是给予市民大眾求变的诉求一个直接和积极的回应。因此,我们不能同意原动议表示有关决定是漠视了市民对政制发展的诉求。亦因为这个原因,我们不能接受梁耀忠议员撤回有关决定的建议。 专责小组第三號报告 主席女士,根据《基本法》有关规定和人大常委会4月26日的决定,专责小组在上星期二发表了第三號报告,罗列有哪些方面有关选举制度可以修改。 就行政长官选举方面,可修改的范围包括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以及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范围及数目。 至於立法会选举方面,可考虑修改的地方包括立法会议席数目、功能界別的选民范围及数目,以及容许拥有外国居留权人士参选的安排等。 除此之外,如果大家对这些范围以外的议题有任何意见的话,也可以隨时向专责小组提出,我们乐意听取。 为协助大家思考和討论有关问题,专责小组会在5月及6月期间,联同中央政策组举办多场研討会,邀请社会各界集思广益,共同探討如何为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和2008年立法会的选举,设计一套既符合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又能兼顾香港长远利益的具体產生办法。我们正安排在5月24日举行首场研討会。 主席女士,专责小组第三號报告发表后,社会不同党派的反应不一。有些团体表示会积极参与专责小组的諮询工作,向我们提出方案。大家如果有方案提出的话,欢迎在8月31日前,向专责小组递交意见书。如有需要,我们会安排与有关团体和人士会面,討论相关的意见。 另一方面,个別团体和人士认为这次諮询只不过是一场数字游戏,也有意见认为报告內容肤浅,没有对症下药。有些团体亦表示不准备参与专责小组諮询的工作。 面对这些言论,主席女士,我想作以下的回应。 第一方面,无疑大家未来提出的具体方案和我们要研究的问题,都会涉及好几方面的数字,例如已有建议表示要扩大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数目,以及增加立法会议员的数目,但这些数字背后是有更深层的意义。它们代表我们可以进一步放阔选民基础,进一步开放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让更多有志服务香港市民的人士可以参与选举,可以投身公共服务,可以晋身立法会,这些都是很有意思的,完全不单是数字那么简单。 第二方面,我们同意部分人士的看法,香港当前面对的管治问题是大家需要正视的。专责小组没有迴避这些问题。我们在第二號报告中已详细列出了我们的看法。我们也同意要改善管治不能纯粹由选举制度入手,是要更多客观条件的配合,而社会是需要討论这些问题,並且决定如何作出跟进。 但由於这是一项长远的工程,因此我们在第三號报告中,先邀请大家集中討论选举制度的问题。但正如我刚才所讲,如果大家有选举制度以外的建议想提出,我们都欢迎大家的意见。 第三方面,有部分团体和人士目前表示不会参与专责小组的諮询工作。选举事宜影响香港每一个界別、每一个阶层,所以每一个界別、每一个阶层都应该积极参与討论。我们衷心希望有关团体和人士能理性和冷静地重新考虑他们的立场,肩负责任,共同为香港建立共识。 欢迎各界提出方案 主席女士,普选是《基本法》为政制发展订下的最终目標,这是不变的事实,也是中央在不同场合多次重申的目標。在第三號报告发表后,大家討论的焦点不应再停留在有普选抑或无普选上,而是要转移到现有的基础上,我们在07、08年这两个选举制度,如何能够在迈向普选的歷程上抵达一个「中转站」。 在思考这问题时,我们一方面须保留「均衡参与」的元素,另一方面亦希望能进一步开放给更多有志参与选举事务的人,可以提高这个制度的代表性。 不同人对这两方面的优次比重和平衡,有不同的看法,因而我相信今后提出会牵涉到各式各样选举模式和方案。在星期一的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有议员问专责小组可否提供进一步指引,说明什么方案是符合,什么方案是不符合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在目前阶段,专责小组无意就这方面提供补充资料,因为我们希望大家能够在最阔的空间中,设计和討论不同的方案。 但我可以跟大家说,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非常清晰的,香港在2007年和2008年是不实行 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进行普选的方案。因此,以间选形式实行普选的方案,都有可能与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出现矛盾,亦难以取得《基本法》要求三方的共识。 如果大家花时间循这个方向去构思方案,我恐怕只会是缘木求鱼,成功机会非常有限。任何日后推动的方案,必须根据《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於4月26日的决定的范围內提出。 主席女士,今日有很多人提到言论自由的问题,如果你容许,我也想作几点回应。 我一向都很欣赏张文光议员的文笔和词锋,我觉得他的文化水平好比五四运动的文学风采。在欣赏张文光议员的文笔风采之余,我对他对香港时下局面的判断不敢苟同。 在过去20年,其实有不少人士不断预测香港的沉沦。83年的时候,我们见过香港港元对美金是9元6角;87年的时候我们见过股灾;九二年过后,因为政制的爭论,有很多人为香港的前途担心;80年代、90年代有好几次移民潮。但时至今日,香港依然是屹立不倒,依然是一个很成功的社会和经济体系,为什么呢?因为香港人爭气,我们能够处变不惊。今日我们依然应该用同样的精神来面对政制发展,比较困难和富爭议性的议题。 但说回言论自由,主席女士,我在过去几年的日子,处理过新闻统筹的工作,我所认识香港的媒介,前线的记者、同事、朋友,他们每日都是「铁脚、马眼、神仙肚」,去做採访,做报道。做主编的朋友,他们经过亚洲金融风暴的日子,每一个报馆、电台、电视台都面对经济的困难,工作的压力,他们依然很努力维护新闻自由,以及他们的专业精神,去努力做工作。所以我相信他们不应该跟从一些耸人听闻的说法。香港的言论自由正正是因为数以千计的新闻从业员,是不会受到亏损。我认识的这班朋友,他们对言论自由和他们的专业操守,是有承担、有抱负,会坚持的。 所以我说只要一日有香港的传媒界別,只要一日有立法会,只要一日有香港特区政府的同事,愿意接受媒介、立法会、市民大眾的问责和质询,香港必然继续有言论自由,香港的社会必然是活泼和有生气。 主席女士,所以作一个总结,我认为歷史会证明张文光议员今日对香港社会前景的气象预测是会被証明是错误的。 主席女士,在过去数天,有不少人士谈论到独立的议题,今日的辩论中,也有议员提及到,在这里,我想重申我们的立场。我们认为,绝大部分香港市民是爱国的,是支持回归的,是认同国家发展的。我也相信任何倡议香港独立的立埸,在香港社会是没有市场的,也不会得到市民支持的。 较早时,曾鈺成议员已经引述了朱育诚先生的发言,將整个情况摆得清楚。其实在处理政制发展的事宜方面,有一个重要的角度,就是各位议员要接受按照《基本法》和国家宪法,中央对香港的政制发展是有权有责,有决定权,有主导权。但在这个大原则下,在座的议员和你们代表的党派採取什么政治立场,大家各自决定,由大家向公眾解释。 结语 主席女士,人大常委会对07、08年的选举方法作出决定后,我们必须在这范围內运作。务实的香港人会向前看,会认为爭取到多少空间,我们便充分善用多少空间。 香港社会会期望立法会、行政长官和中央能根据《基本法》赋予他们的角色,各司其职,共同为香港未来的政制发展闯开新的局面。 有人说:「政治是谋求共识的艺术。」將这句说话套用於我们当前的挑战,是適合不过。如果我们当中依然有人妄顾必须要得到三方共识的现实,仍然坚持己见,寸步不移 ,甚至希望通过理性討论以外的渠道企图改变局面,我相信可以成事的机会很渺茫。 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我相信香港市民的失望会更加大,我们也未必是好好承担了我们作为社会政治领袖当有的职责。 所以我认为面对当前的局面,我们最重要的是要干实务,而不是不断纠缠於无谓的爭拗。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愿意为香港做点事,愿意放下成见,摆出诚意,尽量尝试,从对方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看看大家的看法,我们总有一天有机会是可以达成共识的。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反对何俊仁议员的原动议和梁耀忠议员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