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行政长官缺位进行休会辩论」发言全文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就「行政长官缺位进行休会辩论」所作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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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一个星期,董先生请辞行政长官的职务,国务院批准了董先生的辞职请求,政务司司长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代理行政长官职务。

  所有问责官员和行政会议成员继续留任,確保平稳过渡。政府宣布即將举行选举,根据《基本法》產生新的行政长官。

  这些改变对香港来说是一段新的歷程。现时特別惹起社会关注的和今日议会所討论的,是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五年抑或两年。

特区政府对任期原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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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特区政府以往的理解是,填补半途出缺职位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五年。这是我们在二○○一年制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当时的观点。我们在去年五月回答刘慧卿议员的书面质询时,也表达了同一的立场。特区政府以往是按字面理解《基本法》条文的意思。

  近日,由於董先生的辞职,我们重新研究过任期的问题,发觉由於《基本法》內並没有明文规定行政长官出缺后其继任人的任期长短,如果我们只看《基本法》第46条考虑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確实是有欠全面。

  我们应要结合《基本法》內的其他条文,包括《基本法》第45条、第53条和附件一,以及有关条文的草擬歷史等各方面,作通盘考虑。

  经重新研究后,我们的结论是新选出来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是董先生的剩余任期,即是两年。

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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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主要有几方面的论据。

  第一,《基本法》第53条第2款没有跟第46条掛勾,反而直接提到《基本法》第45条。第45条当中提到规定行政长官具体產生办法是在附件一。

  《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八百人的选举委员会选出。附件一第七段又规定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如需修改,须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行政长官和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换言之,现时八百人的选举委员会,其任务是选出二○○二年至二○○七年的第二任行政长官。

  附件一容许二○○七年以后的行政长官选举可以有新的规定。第二,去年人大常委会四月二十六日的决定,当中具体提到「二○○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人大常委会既认定於二○○七年举行的才是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即第三任行政长官只会在二○○七年才会诞生,之前若进行的任何行政长官选举,其性质只会是填补第二任行政长官內出现的空缺的补选,而不是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

主席女士,刚才吴靄仪议员在其发言当中,说这些是事后根据,並不是《基本法》草擬和订定之前的时候,大家可以接触到的证据。確实人大常委会去年四月二十六日所做的决定是去年才做的,但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决定是具法定效力,亦等同《基本法》本身的地位,所以这一点对我们来说是有力的法定证据。

  第三方面,《基本法》第53条第2款在最初起草时写成「新的」行政长官,其后改为「新的一届」行政长官,及后又改回「新的」行政长官,这表明第53条第2款的规定並非指新一届任期重新开始,而是继续未完的任期。

  第四方面,从內地国家机构来说,填补缺位必然是「剩余任期」。相信內地在草擬或通过《基本法》时,亦是按同一原则理解中途补缺行政长官的任期。

  汤家驊议员討论这个问题的时候特別提到许崇德教授,吴靄仪议员亦提到內地的宪法,她特別向大家提出国家宪法第84条,我都看过,我的看法跟吴靄仪议员完全不同。我引述,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其实如果大家细心看这条条文,和《基本法》第53条是很相近,先有人代理,后做一个选举,而补选之后是做「剩余任期」。

  汤家驊议员和其他好几位民主派的议员亦都表示,认为不太接受梁司长昨日的说话,向大家说明梁司长最新给我们的法律意见。他们好几位都说,梁司长只是和几位內地法律专家商討过之后便改变立场,他们质疑这一套理据。但我想和大家说,律政司司长除了和几位內地法律专家交流过之后、沟通过之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工作委员会,人大法工委,在三月十二日也发表过一个声明,我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对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所发表的意见是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的。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补选的行政长官仍为第二任行政长官,其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这个声明是人大法工委所发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工作委员会,他们所发表的法律立场是具权威性的,並不是三两个学者那么简单,大家应该认真研究。

建议修改《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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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今日有议员建议应当行修改《基本法》这条路,明確有关「剩余任期」的安排,特区政府不认同这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对特区政府及中央而言,新选出来的行政长官只当「剩余任期」的立场非常明確。人大法工委亦已发表声明对此立场表示认同。既然《基本法》条文的含意已经清晰,我们必须按照这个理据执行有关条文,无须、亦不能修改《基本法》。

  主席女士,说回这个选举本身,其实我很高兴听到李永达议员、杨森议员及好几位其他议员表示希望参加这个选举,民主派当中有人出来参加这个选举,其实选举是自由的,是有竞爭性的。香港很相信竞爭,有竞爭才有进步,所以我们今次安排这个选举,很欢迎所有合资格人士被推选出来参加。

  我想再进一步回应好几位议员的提问,何俊仁议员、杨森议员和李柱铭议员都问过、提过,去年五月五日,我答覆刘慧卿议员提问的时候,有没有和北京有关部门商討过。我给你的答案很简单,完全无。我只是参考了律政司同事给我的意见,因为答覆立法会的提问,每个星期都会发生,我们如果认为自己的观点是清楚的时候,就无需去问北京。不过,我想和李柱铭议员说,虽然他现在不在(议事堂),不需要做到这么「巴闭」「人头落地」,大家是平心静气討论一下法律观点就可以了。

  我也要多谢郑经翰议员表示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我亦都要跟他说,我们在特区政府当中是有团队精神,我们亦都完全会参照律政司给我们的法律意见来办事。我亦都认同他们的论述,法治是重要的,我们不可以权宜之计来行事,正正法治是重要的,所以我们现在基於律政司司长给我们最新、最全面的法律意见,希望推动立法工作。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並不是违反了《基本法》,只是就《基本法》第53条第2款,在本地立法中,没有一个明確规定,所以我们要补充在本地立法这一条规定。

  我想说,我们今次所表达的立场是经过非常详细的考虑,特区政府最新的立场是基於立法歷史的支持,是有文献,亦有当时参与过这个过程的人士的证明,並不是无中生有的一些立场。

  我们亦都注意到有好几位议员提过司法覆核的问题,他们表示应当经过司法程序来处理今次这个爭议。根据《基本法》第35条,香港居民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有权对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我们绝对尊重这个决定,我们亦都会好好处理、从速处理任何关乎今次这个范畴的司法覆核。

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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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提到人大释法,多次讲如果释法会违反法治、破坏法治,这个我完全不认同。人大有权解释《基本法》,是国家宪法及《基本法》赋予人大常委会本身的权力。《基本法》本身也授权香港终审法院可以在审议案件时,应用《基本法》、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文。如果牵涉中央管辖范围或者中央与特区关係,便需要向人大常委会寻求一个解释才作最新、最终的判决。

  这是《基本法》本身的一套规定,如果按照国家宪法和《基本法》本身行事,为何要说是衝击法律呢?再者,如果我们现是寻求立法原意,这不是单指普通法制需要做的工作,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包括內地的法律制度,《基本法》本身都会要求我们寻找立法的原意。

  所以,主席女士,我进一步和各位议员作回应,我需要讲一讲。我注意到今日有好几位议员,包括吕明华议员、詹培忠议员、田北俊议员、谭耀宗议员、王国兴议员、陈智思议员、杨孝华议员、何宗泰议员、刘秀成议员、黄定光议员,都是提过担心如有司法覆核,都会令七月十日的行政长官选举不能顺利进行。他们不希望因任期问题受到法律爭议而阻碍香港新行政长官的诞生。议员认为特区政府应未雨绸繆,考虑人大释法的方法以確定「剩余任期」的法律地位。

  但我们目前希望无须行人大释法这一步,但与此同时,我们会密切注意事態的发展,以及往后有关任期问题的討论。我会紧记各位议员今日给我的忠告。

修改本地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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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政府会在短期內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反映我们当前对填补半途出缺行政长官任期的理解。

  主席女士,昨日我已在內务委员会向各位议员解释,有关今次选举三个时段的安排,今日我不再作详细解释。

  我想进一步回应某几位议员就各方面问题所提出的论点。

  何俊仁议员、梁耀忠议员和郑经翰议员都质疑过,评论过到底董建华先生、前任特首是否真真正正因为健康理由而请辞。

  我可以讲一些我见到的现象和各位议员分享一下。在一九九九年至二○○二年期间,我在特首办做新闻统筹工作,与董先生共事三年半,在那段期间,我为他安排过无数次记者会和出外的活动,每一次他都是精力充沛、健步如飞的,站着答记者问题,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时间)很长也可以。在立法会与大家讲述施政报告,两个小时或以上都可以。但是,他跟大家讲过,最近一次的施政报告,他有困难,要吃止痛药,要戴腰封,才可以站个多小时。我也可以告知各位议员,在三月十日董先生在做了半个多小时的记者会,他一回到后台立刻便要坐在沙发,我看到他坐了差不多十分钟才起来,一直这里都是痛。所以虽然陈伟业议员现在不在这里,我想对他说,做特首和打一场波不能同日而语,这个对比完全不適切。

  刘慧卿议员提及好几件事情,因为董先生比较突然的离去,我们需要即时积极跟进。我想对刘议员说,无须太动气,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情是解决不了的,而我们现在要跟进的是比较直截了当的事宜。有关特首离任之后的安排和有否在离任之后再次从事商业活动呢?董先生已表明,离任之后只会为国家及香港服务,是不会为任何私人机构包括自己的家族生意服务、打工或从事任何导致有利益衝突的活动。我相信这些承诺已充分回应了这方面的关注。

  但是我们当然理解有公眾认为政府应该规范特首离任之后的活动,我们亦表明会將这问题交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研究,再向社会及立法会交代。

  梁耀忠议员和其他几位议员提过,有关选举委员会在七月中届满之后真空期的问题。其实由二○○五年七月至二○○七年年初组成新的选举委员会为止,约有十八个月的空档期,而这段空档期大家一早都知道是会出现的。这是源於《基本法》本身的设计,附件二所订的选举委员会是在二○○○年產生,而附件一底下,我们要承接同一个选举委员会至二○○五年年中完结。但有关这个选举委员会有空档期的问题,我们已与中央政府提出了,知道有可能需要处理这空档期的问题。

  主席女士,关乎两年及五年的爭拗,我看到泛民主派的议员在不同的时段表达了两个不同的立场。首先是担心如果新选的特首做五年,便会抹杀了我们二○○七、○八年做政制发展改革的机会。在早两个星期便立刻指出这是否一个阴谋?这是否中央所用的一个新的策略?但及后大家比较明確知道是做余下任期便质疑这个新的法律詮释的立场抵触《基本法》。似乎泛民主派的同事,不论特区政府是行左的一条路,或是行右的一条路,都对我们说「此路不通」。

  其实,我希望告诉在座各位议员,不单是泛民主派的议员,任何的一个党派,无需要用无谓的心魔罩着自己。大家同为香港办事,问题是需要解决的。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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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基本法》是一份独特的宪制性文件。「一国两制」的设想是史无前例,《基本法》是一个特殊的宪制文件,因为它是根据內地的法制制订,而在我们这个普通法的地区实施。

  所以在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一些转折绝不稀奇,但我们大家都有一个共同责任要令这两个制度可以磨合,要《基本法》可以畅顺地实施,但依然保留普通法的精神和制度。在过去七年,其实我们已掌握了一些经验和原则。

  有好几位议员亦提到有关居留权及政制发展的事宜。我希望在这里作一些回应。

  九九年人大常委会就居留权的释法当其时是有爭议。但大家要记得当年香港社会是支持行这条路的,是支持(人大释法)为香港解决了这个重大的问题。与此同时,虽然人大常委会是行使了法律解释权,亦保留了终审法院的终审权。我们根据了终审法院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底的判决,容许了数千位申请居留权的人士留港,及后再容许多数千位。终审法院的终审权和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可以並存的,不是互相矛盾的。行使法律解释权是完全符合《基本法》赋予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的。

  李卓人议员刚才说,如果听刘秀成议员所说的那种思路,是否会有一日「拱手奉送」香港的高度自治、香港的法律制度给人大常委会。我认为各位议员发表言论要公道一点。现在我们所讲的是《基本法》,香港的终审法院对香港立法会所订的法例、对香港的普通法是完全有终审权的。有关合约的纷爭,不可能是《基本法》,是香港的普通法,极其量是香港的法例。所以,大家都很会说话,如果要扭曲別人的说话,都要有比较清晰的理据去扭曲才比较公道。

  主席女士,另外我想提一提一件事,去年人大常委会就○七、○八年的问题的释法和决定,引起社会上很多討论。时至今日,有关这方面的討论依然有爭议。

  但我意识到、观察到经过过去一年多,大家就政制发展这个议题的討论,特別是自去年四月至现在,香港社会是进一步理解,就政制发展这些重大问题,牵涉到宪制的问题,香港本身没有最后的决定权。根据国家宪法及《基本法》,最后的决定权是属於中央的,但是香港有参与、有个角色,可以提方案,可以配合北京来推动香港两个选举制度进一步向前行,是有所进步,可以更加扩阔参政空间和两个选举制度的代表性。

  主席女士,我提一提这些重要的个案是想向大家讲明一个很简单但也是很重要的道理。因为香港的《基本法》是一个新的宪制文件,我们在实践这一套宪制原则的过程中是需要学习、需要调较,才可为香港做成一套「合法、合宪、合情、合理」的安排。

  主席女士,有关任期的爭议,不会单是因为特区政府表明了立场而完结。我知道在未来一段日子大家会依然为这件事,在某程度会各持己见,会坚持立场,对这些我都尊重。但自从这个问题在过去两个星期带出来后,我们亦意识到市民希望尽快按照《基本法》和香港的法例选出一个新的特首。而整体而言,我们看到市民似乎比较接受「剩余任期」这个安排。所以我呼吁大家共同努力將这套安排,完全按照《基本法》和香港法例「合情、合理、合法」地作出敲定。

  我很多谢主席女士、各位议员今晚详尽的发言,给了我们这么多宝贵意见,这会为我们今后这三几个月所要做的重要工作打下很重要的基础。多谢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