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1999年 2月 3日 立 法 会 会 议 席 上
政 制 事 务 局 局 长 动 议 二 读
《选 举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为) 条 例 草 案》


致 辞 全 文

主 席:

我 谨 动 议 二 读 《选 举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为) 条 例 草 案》。

引 言

一 直 以 来, 我 们 的 选 举 都 能 够 在 廉 洁 和 诚 实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相 信 每 一 个 香 港 人 都 会 为 此 而 感 到 自 豪。 能 取 得 这 种 成 绩 的 其 中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是 因 为 我 们 有 严 谨 的 法 例, 禁 止 选 举 中 的 舞 弊 和 非 法 行 为。 但 是 这 条 在 1955年 开 始 实 施 的 法 例, 由 於 选 举 制 度 的 持 续 演 变, 已 经 不 合 时 宜, 实 在 有 需 要 更 新 大 部 份 条 文, 以 配 合 现 今 採 用 的 选 举 模 式 及 社 会 状 况。

在 草 擬 新 的 《选 举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为) 条 例 草 案》 时, 我 们 保 留 了 现 行 《舞 弊 和 非 法 行 为 条 例》 中 的 所 有 罪 行 条 文。 我 们 亦 吸 取 了 去 年 第 一 届 立 法 会 选 举 的 经 验, 將 部 分 原 有 条 文 更 加 详 尽 地 表 达 出 来, 並 加 入 若 干 新 的 条 文。 我 们 更 採 用 了 较 浅 易 的 法 律 语 言 和 更 有 系 统 及 细 致 的 编 排, 务 求 使 新 的 条 例 草 案 更 加 清 晰 和 易 於 理 解。

草 案 主 要 条 文

適 用 范 围

和 现 行 的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为 条 例》 一 样, 新 法 例 將 適 用 於 立 法 会、 建 议 中 的 区 议 会、 乡 议 局, 以 及 乡 事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选 举。

罪 行 的 分 类

一 如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为 条 例》, 条 例 草 案 所 禁 止 的 行 为 主 要 分 为 两 大 类 - 即 舞 弊 行 为 和 非 法 行 为。 舞 弊 行 为 是 指 那 些 蓄 意 並 会 对 选 举 构 成 直 接 影 响 的 行 为, 而 非 法 行 为 则 是 与 实 际 选 举 程 序 以 及 候 选 人 提 名 和 投 票 过 程 的 关 係 较 为 间 接 的 不 法 行 为。

属 於 舞 弊 行 为 的 罪 行

属 於 舞 弊 行 为 的 罪 行, 可 以 分 为 五 大 类。 第 一 类 是 有 关 候 选 人 资 格 的 罪 行, 任 何 人 若 以 利 益、 武 力 或 欺 骗 手 段 去 影 响 其 他 人 的 候 选 人 资 格, 即 属 违 法。

第 二 类 舞 弊 行 为 是 关 於 选 民 的 投 票 取 向, 任 何 人 若 以 利 益、 武 力、 欺 骗 手 段 或 藉 著 提 供 食 物 或 娱 乐 去 影 响 其 他 人 的 投 票 取 向, 即 属 违 法。

第 三 类 舞 弊 行 为 是 与 投 票 有 关 的 罪 行。 任 何 人 冒 充 另 一 人 去 投 票 ﹑ 明 知 无 权 投 票 却 在 选 举 中 投 票、 向 选 举 事 务 主 任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而 其 后 在 选 举 中 投 票 ﹑ 或 非 法 地 在 选 举 中 投 票 多 於 一 次, 即 属 违 法。 另 外, 將 选 票 以 外 的 任 何 纸 张 放 进 投 票 箱、 污 损 或 销 毁 选 票, 以 及 將 选 票 带 离 投 票 站 等 等 行 为 亦 包 括 在 內。

第 四 类 舞 弊 行 为 是 关 於 选 举 捐 赠。 草 案 订 明 候 选 人 不 得 將 选 举 捐 赠 用 於 选 举 开 支 以 外 的 用 途。 如 有 尚 未 使 用 的 捐 赠, 又 或 捐 赠 总 额 超 过 选 举 开 支 最 高 限 额, 则 候 选 人 必 须 將 捐 赠 退 回 捐 赠 者 或 按 照 捐 赠 者 的 指 示 处 置。

第 五 类 舞 弊 行 为, 是 关 於 撤 回 选 举 呈 请 或 上 诉 的 罪 行。 我 们 建 议 订 立 一 条 新 的 条 文, 禁 止 因 受 贿 而 撤 回 选 举 呈 请, 或 撤 回 根 据 《立 法 会 条 例》, 向 审 裁 官 提 出 质 疑 选 举 委 员 会 界 別 分 组 选 举 的 上 诉。

非 法 行 为

属 於 非 法 行 为 的 罪 行, 可 分 为 两 大 类。 第 一 类 非 法 行 为 是 有 关 选 举 开 支。 就 立 法 会 地 方 选 区 而 言, 所 有 在 同 一 名 单 中 的 候 选 人, 都 必 须 互 相 作 出 授 权, 及 共 同 授 权 每 名 作 为 该 名 单 的 选 举 开 支 代 理 人。 原 因 是 任 何 一 位 候 选 人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选 举 开 支, 將 视 为 用 於 促 使 同 一 名 单 中 所 有 候 选 人 当 选 的 用 途。

另 外, 候 选 人 所 作 出 的 选 举 开 支, 如 超 过 选 举 开 支 最 高 限 额, 即 属 违 法。 若 一 份 候 选 人 名 单 所 作 出 的 选 举 开 支 总 额 超 过 选 举 开 支 最 高 限 额, 该 名 单 的 每 名 成 员 都 会 视 作 违 法。 但 假 如 某 候 选 人 可 证 明 有 关 开 支 在 未 经 他 同 意 之 下 作 出, 且 本 身 並 无 疏 忽, 即 可 以 此 作 为 辩 护 理 由。

第 二 类 非 法 行 是 有 关 虚 假 陈 述。 任 何 人 如 发 布 虚 假 的 陈 述, 指 某 候 选 人 不 再 是 候 选 人, 即 属 违 法。 另 外, 任 何 人 虚 假 声 称 他 本 人 或 另 一 人 是 某 项 选 举 的 候 选 人, 亦 属 违 法。 这 是 新 加 的 条 文, 目 的 是 针 对 名 单 中 某 候 选 人 在 退 出 竞 选 后, 发 布 误 导 性 的 陈 述 指 他 仍 是 该 候 选 人 名 单 的 成 员 的 情 况。 任 何 人 为 促 使 或 阻 碍 某 候 选 人 或 某 些 候 选 人 当 选 而 发 布 虚 假 的 事 实 陈 述, 亦 属 非 法 行 为。

根 据 现 行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为 条 例》 的 规 定, 任 何 人 若 事 先 未 经 某 人 或 某 团 体 的 书 面 同 意, 而 使 用 该 人 或 该 团 体 的 名 字 或 標 记, 以 令 其 他 人 相 信 该 人 获 有 关 人 士 或 团 体 的 支 持, 即 属 违 法。 新 的 草 案 条 文, 除 保 留 现 行 规 定 外, 更 进 一 步 订 明 有 关 规 定 包 括 某 人 或 某 团 体 的 標 识 (logo), 和 某 人 的 图 象。

选 举 宣 传

相 信 大 家 都 会 同 意, 选 举 宣 传 是 竞 选 活 动 中 重 要 的 一 环。 基 於 以 往 的 经 验, 我 们 把 选 举 宣 传 包 括 负 面 宣 传, 並 把 选 举 广 告 重 新 界 定 为 任 何 具 有 促 使 或 阻 碍 一 名 或 多 名 候 选 人 在 选 举 中 当 选 的 效 果, 並 以 任 何 形 式 展 示 的 通 知。 这 个 新 定 义 並 不 包 括 任 何 一 般 性 宣 传 选 举 的 中 立 广 告, 例 如 由 专 业 团 体 发 出 呼 吁 其 会 员 在 选 举 中 投 票 的 通 讯 等。

法 庭 命 令

我 们 明 白 到 候 选 人 可 能 因 粗 心 大 意、 意 外 地 计 算 错 误、 或 其 他 合 理 原 因 而 不 慎 违 反 有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故 此 草 案 提 供 了 机 制, 让 候 选 人、 选 举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可 向 法 庭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发 出 命 令, 宽 免 申 请 人 根 据 本 草 案 所 须 承 受 的 刑 罚 和 丧 失 资 格 的 惩 罚。 除 此 以 外, 法 庭 亦 可 基 於 类 似 原 因, 发 出 命 令 延 长 候 选 人 提 交 选 举 申 报 书 的 限 期, 或 更 正 申 报 书 內 的 资 料。

立 法 程 序 时 间 表

各 位 议 员 都 会 很 清 楚, 第 一 届 的 区 议 会 选 举 会 在 本 年 11月 举 行。 因 此, 我 们 很 希 望 这 条 草 案 能 够 及 早 通 过, 以 便 为 这 次 选 举 提 供 更 周 全 的 监 管 机 制, 亦 可 帮 助 候 选 人 更 加 容 易 明 白 有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多 谢 各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