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1999 年 3 月 10 日 立 法 会 会 议 席 上
政 制 事 务 局 局 长 就 《区 议 会 条 例 草 案》
恢 復 二 读 辩 论 致 辞 全 文


主 席 女 士:

《区 议 会 条 例 草 案》 於 去 年 12 月 16 日 在 立 法 会 首 读, 条 例 的 目 的 是 设 立 18 个 区 议 会, 並 订 定 其 组 成、 职 能 和 有 关 的 选 举 程 序, 为 特 区 的 首 次 区 议 会 选 举 提 供 所 须 的 法 律 基 础。

条 例 草 案 共 分 11 部, 包 括 86 项 条 款 及 6 个 附 表, 內 容 详 尽。 今 次 能 够 在 两 个 半 月 內 完 成 审 议, 本 人 首 先 要 向 各 有 关 参 与 其 事 的 人 仕 致 衷 心 感 谢。 首 先, 当 然 是 法 案 委 员 会 主 席 刘 汉 銓 议 员 和 其 他 28 位 参 与 审 议 条 例 草 案 的 议 员, 立 法 会 法 律 顾 问 及 秘 书 处, 与 及 律 政 署 及 政 制 事 务 局 有 关 同 事。 法 案 委 员 会 先 后 举 行 了 13 次 会 议, 在 过 程 中, 议 员 提 出 了 很 多 有 用 及 有 建 设 性 的 意 见, 政 府 採 纳 了 其 中 多 项 建 议, 並 擬 备 了 合 共 25 项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的 修 正 案, 以 期 进 一 步 改 善 本 条 例 草 案。

至 於 议 员 提 出 的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修 正 案 亦 有 18 项, 其 中 16 项 修 正 案, 基 於 政 策 或 技 术 上 的 问 题, 我 们 会 表 示 反 对。 其 余 由 夏 佳 理 议 员 提 出 的 两 项, 对 实 质 安 排 並 无 影 响, 所 以 我 们 觉 得 没 有 理 由 去 反 对。

今 天 立 法 会 会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去 处 理 很 多 由 议 员 提 出 对 条 例 草 案 的 修 正 案。 我 首 先 要 明 確 表 示 ﹐ 政 府 完 全 尊 重 立 法 会 制 定 《议 事 规 则》 的 自 主 权。 但 是, 政 府 早 已 於 去 年, 对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涉 及 《基 本 法》 若 干 条 文 应 用 於 立 法 会 运 作 时 的 处 理 方 法, 表 示 有 所 保 留。 我 们 认 为 有 需 要, 再 把 政 府 的 立 场, 纪 录 在 案。

由 於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有 关 条 文 仍 未 改 变, 我 们 必 须 根 据 目 前 的 《议 事 规 则》 来 处 理 议 员 所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在 不 影 响 政 府 对 此 事 的 立 场 下, 我 们 决 定 恢 復 二 读 辩 论 本 条 例 草 案, 以 免 阻 延 在 1999年 底 前 举 行 特 区 政 府 成 立 后 第 一 次 区 议 会 选 举。

一 如 以 往, 任 何 政 制 方 案 的 建 议 都 会 引 起 社 会 不 同 人 士 的 不 同 反 应。 条 例 草 案 中 引 起 较 多 爭 议 的 是 委 任 议 席 及 当 然 议 席 的 条 文。 我 想 重 申 政 府 建 议 在 区 议 会 设 立 小 部 份 委 任 议 席, 主 要 基 於 以 下 的 考 虑 -

  1. 第 一, 在 进 行 区 域 组 织 检 討 的 諮 询 期 间, 政 府 收 集 到 的 意 见, 其 中 有 不 少 人 士 要 求 保 留 適 当 比 例 的 委 任 议 席, 以 便 一 些 热 心 地 区 事 务、 有 才 能 和 经 验 的 人 士 可 循 这 途 径 加 入 区 议 会, 藉 此 吸 纳 和 兼 顾 区 內 各 阶 层 的 意 见 和 经 验。 在 最 近 《区 议 会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的 公 听 会 上, 以 及 一 些 临 时 区 议 会 討 论 这 条 草 案 的 会 议 上, 我 们 亦 听 到 支 持 保 留 委 任 议 员 的 意 见。

  2. 其 次, 由 於 新 一 届 区 议 会 的 角 色 將 会 加 强, 尤 其 是 在 推 动 大 厦 管 理、 防 火 等 工 作, 以 至 监 察 食 物 环 境 wai生 服 务 和 推 动 地 区 文 康 体 工 作 等。 区 议 会 將 需 要 更 多 各 方 面 人 士 的 参 与, 以 提 升 其 议 事 功 能。

  3. 保 留 委 任 议 席 对 民 选 议 席 的 数 目 並 没 有 影 响, 民 选 议 席 的 数 目 將 由 1997 年 前 的 346 席 增 至 390 席, 而 委 任 议 席 (共 102 席) 只 佔 全 部 区 议 员 人 数 的 百 份 之 20, 应 该 是 合 理 和 可 以 接 受 的。

至 於 当 然 议 席, 自 区 议 会 成 立 以 来, 一 向 都 是 由 27 位 乡 事 委 员 会 主 席 出 任, 以 確 保 新 界 原 居 民 的 利 益 和 意 见 能 够 在 区 议 会 上 得 到 充 分 反 映。 这 是 新 界 地 方 行 政 区 的 一 项 特 色, 亦 是 一 项 行 之 有 效 的 安 排, 而 新 界 的 临 时 区 议 员 亦 普 遍 表 示 支 持 此 项 建 议。

今 天 由 议 员 提 出 取 消 委 任 及 当 然 议 席 的 修 正 案, 如 果 获 得 通 过 的 话, 会 对 整 个 区 议 会 的 组 成 带 来 极 大 的 影 响, 而 政 府 希 望 尽 量 顾 及 社 会 不 同 阶 层 人 士 利 益 的 努 力, 亦 会 因 此 而 白 费。 所 以 我 希 望 各 位 议 员 特 別 注 意 有 关 这 两 类 別 的 任 何 建 议 修 正, 並 否 决 有 关 修 正 案, 以 行 动 支 持 保 留 委 任 议 席 及 当 然 议 席。

此 外, 有 议 员 提 议 加 入 规 定, 以 限 制 政 治 活 跃 的 人 士 不 可 担 任 委 任 议 员, 我 们 认 为 这 並 不 適 当, 因 为 行 政 长 官 既 获 授 权 委 任 区 议 员, 法 例 应 赋 予 他 选 择 的 权 力。 但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我 可 以 向 各 位 保 证, 行 政 长 官 一 定 会 小 心 考 虑 各 人 选 可 能 对 区 议 会 作 出 的 贡 献 后 才 作 出 决 定。 至 於 在 今 年 稍 后 区 议 会 选 举 中 落 败 的 候 选 人, 不 应 获 委 任 为 委 任 议 员 的 意 见, 我 深 信 行 政 长 官 將 会 以 行 动 証 明 他 是 认 同 这 一 个 看 法。

亦 有 议 员 提 出 修 正 案, 建 议 扩 大 区 议 会 的 职 能, 订 明 区 议 会 可 以 承 担 区 內 的 工 务 工 程 及 环 境 改 善 事 务, 以 及 接 管 有 关 地 方 行 政 区 內 的 康 乐、 休 憩 及 体 育 活 动 场 地 及 设 施。 我 们 认 为 这 些 工 作 並 不 適 宜 由 区 议 会 去 负 责, 因 为 这 样 会 大 大 改 变 现 时 区 议 会 主 要 的 諮 询 功 能 及 政 府 运 作, 同 时 亦 可 能 导 致 额 外 的 公 共 开 支, 更 会 使 到 职 权 分 散, 工 作 效 率 下 降。

亦 有 议 员 提 出 要 求 区 议 会 提 交 帐 目 予 审 计 署, 经 稽 核 后 由 主 席 提 交 行 政 长 官。 由 於 区 议 会 拨 款 项 目 的 管 制 人 员 是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署 长, 而 总 署 已 向 区 议 会 发 出 十 分 清 晰 的 拨 款 运 用 指 引, 况 且 开 支 与 帐 目 均 受 审 计 署 稽 核, 我 们 认 为 这 项 修 正 案 並 无 需 要。

在 政 府 建 议 的 25 项 修 正 案 中, 除 了 一 些 技 术 性 修 正 外, 大 部 份 都 是 听 取 了 议 员 的 宝 贵 意 见 后 而 作 出。

这 包 括 当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在 更 改 条 例 草 案 附 表 1、 2 及 3 所 提 及 有 关 地 方 行 政 区 的 数 目 及 宣 佈、 区 议 会 的 设 立 及 民 选 议 员 及 委 任 议 员 数 目 时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须 经 立 法 会 同 意 后 才 可 以 颁 佈 命 令。 此 外, 政 府 亦 建 议 取 消 有 关 行 政 长 官 可 以 对 委 任 议 员 委 任 一 段 较 短 任 期 的 弹 性, 亦 订 明 行 政 长 官 只 可 「就 影 响 公 眾 利 益 的 事 宜」, 向 区 议 会 发 出 指 令 等。

此 外, 我 们 亦 因 应 议 员 的 要 求 在 草 案 內 加 入 新 条 款, 说 明 有 关 乡 事 委 员 会 主 席 担 任 当 然 议 员 的 安 排, 及 在 附 表 3 列 明 乡 事 委 员 会 的 数 目、 其 名 称 及 所 属 区 议 会 的 资 料。

另 外, 有 议 员 认 为 现 任 区 议 员 在 参 选 时, 不 应 利 用 区 议 会 的 事 务 去 爭 取 选 民 的 支 持。 我 们 因 应 议 员 对 这 方 面 的 意 见, 加 入 了 新 条 款, 订 定 在 一 般 选 举 前 的 一 段 期 间, 区 议 会 將 会 暂 停 运 作。 如 果 修 正 案 获 得 通 过, 这 安 排 会 於 1999 年 底, 区 议 会 选 举 中 实 施。

此 外, 为 了 回 应 议 员 对 区 议 会 职 能 的 关 注, 我 们 同 意 刪 去 职 能 中「包 括 与 食 物 及 环 境 wai生 服 务 有 关 事 宜」的 字 句, 我 们 认 同 现 时 描 述 区 议 会 职 能 的 字 句 可 以 理 解 为 已 经 包 括 上 述 的 工 作。 不 过, 我 仍 想 强 调 一 点, 就 是 將 来 的 区 议 会 就 有 关 区 內 食 物、 环 境 衞 生 服 务 及 推 展 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方 面, 须 要 承 担 更 大 的 角 色 是 无 容 置 疑 的。

对 於 议 员 因 为 在 一 段 期 间 不 能 出 席 区 议 会 会 议 而 丧 失 担 任 议 员 资 格, 我 们 听 取 了 议 员 的 意 见 后, 亦 將 有 关 准 则 修 正, 並 加 入 说 明 缺 席 的 计 算 方 法, 使 到 条 文 更 加 清 晰。

其 他 还 有 与 选 举 程 序 有 关 的 修 正, 例 如 加 入 新 的 条 文, 尽 量 让 选 举 程 序 得 以 顺 利 完 成。 此 外, 对 条 例 中 的 两 个 定 义 及 附 表 6 的 相 应 及 杂 项 修 订, 我 们 亦 提 出 了 几 项 技 术 性 的 修 正 案, 务 使 草 案 更 臻 完 善。

我 们 相 信, 经 政 府 修 正 的 《区 议 会 条 例 草 案》 將 可 获 公 眾 人 士 广 泛 接 纳。 草 案 除 了 能 平 衡 各 方 面 及 各 阶 层 人 士 利 益 之 外, 亦 切 实 依 循 《基 本 法》 第 97 及 98 条 对 区 议 会 组 织 的 性 质、 职 能 以 及 其 法 律 地 位 所 作 的 规 定。 希 望 议 员 能 予 以 支 持, 通 过 政 府 的 25 项 修 正 案。

有 关 各 项 政 府 修 正 案 和 议 员 修 正 案 的 详 情, 我 会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时, 再 逐 一 解 释 和 表 达 政 府 的 意 见。

多 谢 主 席。



政 府 总 部
政 制 事 务 局
1999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