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员动议议案「实施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一日)下午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慧卿议员动议议案「实施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引言 ── 民政事务局局长刚才已解释了特区政府对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的立场,我会就议员提出与政制事务有关的部分,作进一步的回应。 《公约》在香港特区的施行情况 ────────────── 刚才有议员表示,香港在政制方面的发展不符合《公约》的规定。正如何局长在发言时指出,香港特区在实施《公约》的规定时是可以因应本港的实际情况,例如法律和宪法上的考虑,决定以何种方式实施《公约》的规定。 对於有意见认为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须顾及《公约》第25条(b)段的规定,我须重申,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根据《基本法》而定的。英国政府在1976年將《公约》引申至香港时加入了保留条文,保留香港毋须遵守第25条(b)段,即第25条(b)段有关选举的规定不適用於行政局和立法局,这是当年的安排。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於1997年6月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的照会和《基本法》第39条,这项保留条文继续適用於香港特区。 政制发展 ──── 虽然《公约》第25条(b)段的规定不適用於行政会议和立法会,但是我们並没有將香港的政制发展搁在一旁。特区政府非常重视香港的政制发展,並且一直根据《基本法》加以推动。《基本法》第45条及第68条订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產生办法须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並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的目標是,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之后由普选產生,而关於立法会的选举,最终的目標也是全部议员由普选產生。 普选是《基本法》对香港民主发展订下的最终目標,特区政府一直致力逐步发展民主。2004年成立的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研究了如何令2007/08年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可以进一步开放,並且朝着最终普选的目標而迈进。 在《基本法》以及200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的框架下,我们去年10月提出了有关2007/08年两个选举办法的建议方案。本来这建议方案如果获得立法会通过,是会有超过四分一的选举委员会委员,以及接近六成的所有立法会议席,基本上都是由三百多万名选民经地区直选或间接选举所產生的,这是在《基本法》及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框架之下,最能够增加民主成分及扩阔选民基础的方案。但是很可惜,虽然方案获得大多数社会人士和超过半数的立法会议员的支持,但最终未能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而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大多数通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4月6日所作出的《解释》,如果两个选举办法未能够作出修订,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两个办法的相关条文將会继续適用。在此情况下,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的选举將按照现行的安排进行。 主席女士,或许在此我想回应几位议员的发言。 刘慧卿议员再提「原地踏步」的问题。但是其实刘议员与其他反对派议员非常清楚知道,当时他们妄顾有六成市民希望这2007/08年两个选举方案可以通过,仍否决了我们所提出能促进民主进程的选举方案,在过去一段日子,几个月里,反对派议员声称寧愿「原地踏步」,都要做出这个否决。凡事要有始有终,既然当时明显决定寧愿选择「原地踏步」,便要面对「原地踏步」现有的实况。 郭家麒议员发言时说,他原则上接受按实际情况办事,但他不会支持自由党张宇人议员所提的修订。他在发言期间说,去年12月初有二十万人出来游行。但是大家都记得大部分学术机构做的调查是七万至九万多人不等,所以如要讲实际情况,便要讲事实,不要夸大。 进一步回应梁国雄议员的发言。梁议员喜欢引经据典,今日也有引述国际人权公约和《基本法》,但他有一个疏漏,他提到行政长官向立法会负责是根据《基本法》第48条,我需要更正一下,第48条是讲述行政长官的职权,而特区政府要向立法会负责,是根据《基本法》第64条,我相信这只是「百密一疏」。但是梁议员有一个论点,是更加有偏差。他提到香港现有立法会是承接殖民地期间立法机构的身分,这个我不敢苟同。因为自九七回归以后,香港是有民主进程的,我们现在的立法议会是有半数由地区直选议员作代表;而回归以前最多是有三分之一有直选成分。而且现在根据《基本法》第73条,立法会行使实质的职权,例如要通过特区政府提出的立法草案和预算案,政府才可以接着做要做的工作。 主席女士,儘管这个2007/08年的方案不获通过,特区政府仍然会致力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推动香港的民主发展。一直以来,特区政府和行政长官都非常明白,香港市民希望早日见到普选的落实,而且《基本法》也规定普选是我们香港最终的目標。因此我们须要探討的是如何、以及应该用甚么方式达至普选的目標。 民主体制有不同的形式,环顾很多已经实行民主体制的地方,所实施的政治制度和选举办法是取决於该地方或地区的民情歷史、传统文化、经济型態、种族状况和固有信念等实际情况。要推动香港的政制发展,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在《基本法》所定下的政制发展蓝图之下,用甚么模式是最適合香港特区,並且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例如要有利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包括《基本法》所订明有关维持特区政府基本上收支平衡、维持低税制等的规定。同时也要顾及能够有效地確保兼顾各阶层的利益、维持社会均衡参与等原则。 策略发展委员会 ─────── 其实,行政长官已经率先在去年11月透过策略发展委员会展开有关普选路线图的討论,而经过三个多月的工作,委员会的討论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例如,委员大体上同意普选的概念应该包括平等和普及的原则;整体而言,普选的制度基本上应该是一人一票,並可以透过直接或间接的选举方法来產生所选出的代表。所以我相信,就这两方面的原则,我和李卓人议员隔空也好,不隔空也好,大家也有一个共同的理解。 策略发展委员会將会继续研究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的安排,並且提出一些可以供大家参考和討论的具体建议,让公眾可以进一步理解这个课题。我们的目標是要在2006年年中总结有关普选的原则和概念的討论,以及2007年年初总结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制度设计的討论。我们希望可以这些总结为基础,展开下一步的工作。 结语 ── 主席女士,特区政府完全理解公眾对普选的诉求。策略发展委员会会继续跟进这个议题和推动整个香港社会对普选的討论。我们认为透过广泛討论,增进对这个议题的了解,这对將来落实普选是十分重要的。同时我们相信透过与社会各界多一点接触、多一点討论,对这个问题作出沟通,必定有助於將来对有关议题作出结论,和对达成整体共识有帮助。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词。 完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