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事务

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选委会)的职能包括 (a) 提名及选举行政长官;(b)选举产生40名立法会议员;及(c)提名所有立法会选举候选人。每届选委会的任期为5年。

选委会由1500名来自5个界别及40个界别分组的委员组成,产生办法共有3种:

  1. 由界别分组内的指明职位人士出任当然委员
  2. 由界别分组内的指定团体提名出任委员
  3. 由界别分组内的合资格 团体或个人透过选举 产生余下名额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