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

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双边协议

香港特区自行签订的双边协议

《基本法》第151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获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签订的双边协议

《基本法》也订明在某些范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协助或授权下,可与外国签订协议或作出适当安排。有关条文包括:

双边协定清单,可按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