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2001年在指定团体之间分配的委员数目(选举委员会)令》

档号:CAB C1/30/4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

《2001年在指定团体之间分配的委员数目
(选举委员会)令》

引言

在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行政司官指令应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第6(2)条,制定《2001年在指定团体之间分配的委员数目(选举委员会)令》。

背景和论据
一般背景

2.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有关条例”),选举委员会由代表38个界别分组的委员组成。在这些界别分组中,宗教界界别分组是由分别代表佛教、天主教、孔教、回教、基督教和道教的六个指定团体所组成。这六个团体全属香港六宗教领袖座谈会的成员。宗教界界别分组获分配40个选举委员会委员席位。有关条例附表第6(2)条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将配予宗教界界别分组的委员席位数目在指定团体之间分配。

3. 现时的选举委员会于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成立,有关将配予该选举委员会宗教界界别分组的委员席位数目在指定的团体之间分配的规定,已载于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而制定的《2000年在指定团体之间分配的委员数目(选举委员会)(立法会)令》(第542章,附属法例)(“现行命令”)。该命令指定的席位分配安排是在征询香港六宗教领袖座谈会的意见后拟妥的。鉴于有关选举委员会组成的条文,包括就在指定团体之间分配席位制定命令的权力,已从《立法会条例》中删去,移往有关条例,现行命令已停止生效。故此,我们须制定新命令,就配予宗教界界别分组40个席位的分配作出具体规定。

命令

4. 新命令的条文主要取材自现行命令,而采用的分配办法也与该命令所订明者相同。命令的第2条及附表指明指定团体以下列办法分配选举委员会席位数目:

天主教香港教区 7
中华回教博爱社 6
香港基督教协进会 7
香港道教联合会 6
孔教学院 7
香港佛教联合会 7

现时的选举委员会于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成立时,选举委员会宗教界界别分组获编配的40个席位,根据指定团体达成的共识,按照上述办法分配。现时在选举委员会代表宗教界界别分组的40名委员,不会因新命令的订立而受影响。

立法程序时间表

5. 命令将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刊登宪报,并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以进行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

与基本法的关系

6. 律政司认为,命令并无抵触《基本法》内不涉及人权的规定。


对人权的影响

7. 律政司认为,命令符合《基本法》内有关人权的规定。

法例的约束力

8. 命令不会影响有关条例现有的约束力。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9. 命令不会对财政和人手造成影响。

公众谘询

10. 我们为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订立现行命令时,曾于二零零零年通过香港六宗教领袖座谈会征询各指定宗教团体的意见。该命令订明的席位分配办法,反映了六个宗教团体当时的共识。由于新命令订明的席位分配办法,与根据《立法会条例》而制定的现行命令相同,所以我们认为无须进行公众谘询。

宣传安排

11. 我们会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发出新闻稿,并会安排发言人回答传媒和公众的查询。

查询

12. 如对本参考资料摘要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810 2159与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何佩玲女士联络。

政制事务局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
KF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