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立法会十八题: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

立法会十八题: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麦国风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3,054名(即9.6%)已于2000年登记的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选民没有被纳入2003年的有关正式选民登记册内,他们遭剔除的主要原因是其登记地址不再是他们的主要住址(即搬迁后没有通知选举事务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有否定期抽样核实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选民登记册内的选民登记资料;若有,抽样的准则及方式;

(二) 过去3年,当局向上述登记册内的登记选民就其登记地址是否仍是其主要住址作出查询或查讯的个案数字,以及接获回覆的分别数字;当局要求他们提供那些资料及给予他们回覆的时限;当局有否就每宗上述的剔除个案作出有关的查讯;若有,查讯的形式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当局根据什么资料判定某登记选民已搬迁但没有通知选举事务处?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麦国风议员的问题,我们的整体答覆如下: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香港法例第541B章)第22条(下简称"《规例》"),选举登记主任可就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上的登记人士作出他认为合适的查讯,以确定登记册上的有关资料。一般而言,选举登记主任会在下列情况下向登记选民作出查讯:

(a) 在过往选举中寄给有关选民的投票通知书被退回;

(b) 根据房屋署和差饷物业估价署提供的资料,有关选民所报住的楼宇已拆卸;

(c) 民政事务总署在过往的选民登记运动期间,为市民进行上门登记和更新资料时,所得到的资料与选民登记册上的资料不符;及

(d) 由有关团体提供的合资格功能界别选民资料显示,有关资料有所变更。

  所有查讯均由选举登记主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以挂号邮递的方式送交查讯的对象。

  为确定有关选民的正确主要住址,选举登记主任会在查讯中要求他们在该年的选民登记截止日期前,向选举事务处提供正确的主要住址。根据《规例》第24条(1)款的规定,未有如期回覆的人士,会被载入为编制功能界别选民登记册而拟备的遭剔除者名单内。公众人士可在指定期间于选举事务处和指定的民政事务署查阅遭剔除者名单。如载列在遭剔除者名单上的人士,在法定限期内没有透过选举登记主任向审裁官提出申索,该位人士将不被列入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上。所有因未能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供正确主要住址而不被列入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的人士的个案,均经以上程序处理。

  选举登记主任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根据以上程序,共对3,155位卫生服务界的登记选民作出查讯,并接获596个回覆。所有已回覆的人士均获保留在卫生服务界的正式选民登记册上。因未有如期回覆而不被列入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的人士,可在日后向选举事务处递交申请,重新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如该人士符合有关选民资格,其资料将纳入下一份相关的临时选民登记册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