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问责官员休假及暂代职务的问责官员 |
以下是今日(五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主要官员问责制,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按职位和月份划分,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各问责制主要官员("问责官员")因休假或离港而未能履行职务的日数,以及暂时代理其职务的问责官员名称; (二) 该制度实施以来,各问责官员暂时代理其他问责官员职务的次数;及 (三) 会否考虑在现时有关制度的框架下增设副局长的职位?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问责制下,在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缺勤期间,由于职务上的需要,会由一位问责局长代为署理他们的职务。其他问责官员在缺勤期间,并没有任何署任安排。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局内的行政职务,可由常任秘书长或其他高级公务员根据获转授权力执行。如遇有特殊情况,例如有需要出席立法会全体会议,我们会安排另一位问责官员代理该缺勤问责官员的职务。 鉴于律政司司长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的角色和工作性质独特,在他们缺勤期间,如有需要,会分别由一名获指派的法律专员及公务员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出席立法会全体会议。在出席立法会全体会议时,有关法律专员和公务员事务局常任秘书长会按照既定政策处理相关事务。 由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各问责官员因休假或外访而未能履行职务的日数,以及因而需要安排由其他问责官员署理或代理其职务情况载列于附件一。 (二) 由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各问责官员署理或代理其他问责官员职务的次数载列于附件二。 (三) 现行的署任或代理安排足以应付工作需要。现阶段,我们没有计划在现有制度的框架下,增设政治委任的副局长职位。 完 二○○四年五月五日(星期三) 附件一 (pdf) 附件二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