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立法会十五题: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的解释及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柱铭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及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行政长官:

(一)何时知悉上述解释及决定和它们的内容,以及何时阅览有关解释及决定的文本;

(二)就是否需要修改上述两个产生办法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前,有否与中央政府官员沟通;若有,涉及的官员名称及职位和沟通内容;及

(三)有没有向中央政府或人大常委会争取不要随便解释《基本法》条文,以及在未有充分征询港人对政制改革的意见前,不应在现阶段否决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全部议员均由普选产生?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问题的第一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是在3月26日作出公布,表示会在4月2日至6日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中央是在3月26日的前几天,知会行政长官会将有关议题纳入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在4月6日当天(即是人大常委会就解释草案表决的日子),行政长官收到人大常委会所通过的解释文本。

  4月19日,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表示决定把行政长官就香港政制发展提交的报告纳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会于4月25日及26日讨论有关报告。4月26日,人大常委会就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了决定。行政长官是在当天收到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文本。
  
  就问题的第二部分,去年12月,行政长官在北京述职期间,向中央领导人反映香港市民对政制发展的期望,并表示政制发展是特区政府须处理的重要议题。中央对这事情表示高度关注。行政长官在今年1月的施政报告中宣布成立政制发展专责小组。

  向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行政长官在充分考虑了专责小组过去几个月收集得到的社会意见,根据人大常委会4月6日的解释而作出的决定。

  就问题的第三部分,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对《基本法》有关条文进行解释,是完全合法合宪。4月8日,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在香港跟社会各界代表会面时,再次重申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历来十分审慎,非常严肃、认真,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轻易行使。他指出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有助平息香港社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文的争拗,让我们有一套清晰的法律程序,推进香港的政制发展。

  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有关解释和决定之前,已详细考虑过专责小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报告。这两份报告(及其附件)充分反映了香港社会各界向专责小组所表达的不同意见。当中有意见支持在2007年2008年进行普选,但同时也有意见认为2007年2008年未是落实普选的时候。此外,乔副秘书长等亦到过深圳,与香港社会人士会面,亲自听取他们的意见。事实上,人大常委会在4月26日公布的决定,当中已表明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是充分注意到近期香港社会对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关注。



二○○四年六月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