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 |
以下是今日(六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司徒华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会21位"民主派"议员于本年4月14日致函行政长官,要求他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提交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前,先把报告拟稿公开及交由立法会进行辩论,以确保有关报告反映民意。行政长官办公室在4月16日覆函表示行政长官会于当日下午与立法会议员会面,但行政长官却已在前一天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报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行政长官为何没有建议在提交有关报告前与立法会议员会面;及 (二) 行政长官未有答允民主派议员上述要求的原因? 答覆: 主席女士: 司徒华议员在问题中指出,民主派立法会议员要求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前先公开报告拟稿及交由立法会进行辩论,是希望确保报告能反映民意。 行政长官在撰写报告时,主要有两大方面的考虑。第一,必须符合人大常委会4月6日的解释中所规定的程序,也就是先由行政长官就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然后由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第二,报告的建议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意见。因此,在拟备报告时,行政长官除参考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报告的建议外,亦全面考虑了不同团体和人士在过去几个月向专责小组所表达的意见,包括立法会内不同党派的意见。 虽然社会各界对迈向普选这最终目标的速度和模式有不同的见解,但明显地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希望现时选举制度有所改变的诉求。这些意见是专责小组在过去几个月与80多个团体和人士会面和循其他渠道收集得来的,已广泛吸纳了社会不同界别和阶层的看法,包括立法会议员的看法。 由于社会不同团体和人士已有机会向特区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行政长官因此认为已经具备提交报告的资料。 此外,在4月6日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后,社会上有不少声音希望特区政府能尽快确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行政长官遂根据人大常委会4月6日的解释,在4月15日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建议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予以修改。 行政长官理解香港市民非常关心报告的具体内容。在4月15日当天,经征询行政会议和将报告交予人大常委会后,行政长官便随即会见传媒,向市民交代报告的具体内容。 完 二○○四年六月九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