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立法会五题:普选是最终目标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立法机关的部分议员由功能团体选举方式产生的安排,自一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已开始实施,至今已接近二十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上述安排对本港的社会和政制发展的利弊;若有评估,结果是什么;若没有,原因是什么;及

(二) 鉴于《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订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以最终达至全部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为目标,当局有否评估长时期采用由功能团体选举部分立法会议员的安排是否违反该项规定;若评估为有违反,当局取消这个选举方式的时间表和将采取哪些有关的具体措施;若评估为没有违反,理据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问题的第一部分,自立法局在一九八五年举行首次选举以来,功能界别一直是香港选举制度的一部分。在一九八五年之前,所有议员都是经委任晋身立法局,当中不少的议员是来自社会上的不同界别。故此,在一九八五年推行立法局选举时,当时政府决定通过功能界别让不同界别继续在立法局为社会作出贡献。

回归后的立法会保留了功能界别的议席,目的是要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藉此体现均衡参与的原则。

环顾世界其他地方,均衡参与是发展成熟的民主社会的其中一项基本原则,只是不同的社会会以不同的方式达至这目标。例如,有的是通过两院制模式中的上议院或参议院来达至这目标,有的是通过能代表不同阶层和不同界别的政党等模式来实现均衡参与。

功能界别将工商界、专业界别、工会和其他界别的声音带进立法会,这些界别的议会代表亦可以凭着他们的专业知识,为立法会的工作作出贡献,使讨论更多元化和全面。目前立法会分别由地方直选和功能界别议员组成的安排,确保立法会的工作和讨论能够兼顾市民大众和不同界别的利益。

就问题的第二部分,《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订明以普选方式产生全部立法会议员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条文并表示我们须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达至上述目标。除此之外,《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并未有为迈向普选的进程或形式作进一步的规定。

“一人一票”的地方直接选举是普选的一种模式,其他形式的“一人一票”选举,包括间选,只要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选举原则,又切合香港本身的情况,亦可以是普选的可能模式。

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在上一阶段谘询工作收集到的意见当中,有意见认为可让功能组别团体先提名若干候选人,再由市民“一人一票”选出业界代表。亦有意见认为可考虑以“两院制”的模式,保留功能界别在议会内的声音。

功能界别的去留问题,应该经过深思熟虑及充分的公众讨论才作出决定。既然二○○八年立法会选举不实行普选,这问题毋须在现阶段作定案。处理好○七、○八年的两个选举产生办法是我们目前的首要工作目标。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