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把委任区议员纳入选举委员会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马力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书》提出,把负责在二○○七年选出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的委员的人数倍增至一千六百人,而且加入全数民选和委任区议会议员为委员。鉴于《基本法》附件一规定,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否评估在制定选举法时,把委任区议员纳入选举委员会,会否违反上述原则;若有评估,结论为何,并请详细说明该结论的法理依据? 答覆: 主席女士: 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数目及其组成,由《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条规定。附件一第三条规定特区的选举法,即本地法例须符合民主、开放的原则。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所提出就二○○七年行政长官和二○○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建议方案是严格按照《基本法》附件有关程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四年四月所作出的《解释》和《决定》而提出的。有关方案须通过《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所规定的程序后,方可生效,并成为《基本法》附件一的组成部分。随后,特区政府会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的最新规定,向立法会建议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落实有关行政长官选举安排的具体细节。这是合法合宪的安排。 我们重申,不论个别区议员的产生方式为何,他们在《区议会条例》下的功能与权责都没有分别。我们建议把全数区议员纳入选举委员会是基于区议员能代表民意,亦能掌握及反映地区基层市民所关注的事务,能增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性,同时能帮助本港政制循序渐进地朝着最终普选目标进发。根据政府的方案把全数区议员纳入选举委员会是符合民主与开放的原则。 完 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