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选民登记和投票安排 |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二○○三年和二○○七年的区议会选举、二○○四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及二○○七年立法会香港岛地方选区补选,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就每次选举而言,有多少名已於当时有关的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选民登记册)登记的选民,曾於上一份选民登记册发表后更改了主要住址; (二) 就每次选举的每个选区而言,有多少名选民因更改了主要住址而被转到该选区; (三) 就每次选举而言,分別有多少名选民向有关当局表示,他们在抵达投票站的发票柜檯时, (i) 才得悉他们的姓名並未载列於选民登记册与该票站有关的部分,及 (ii) 才发现选民登记册內就他们姓名登记的资料已被划上横线(显示有关选民在较早时候曾获发选票), 並按选区列出(i)及(ii)的分项数字;及 (四) 第(三)项所述问题的成因,以及有关当局如何处理该等问题?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选举事务处於二○○四年开始使用新的选举及选民登记电脑系统。该系统並没有记录二○○四年以前选民登记册的资料。因此,我们没有资料显示有多少在二○○三年或二○○四年正式选民登记册中的选民曾於对上一年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发表后更改主要住址。 比较二○○六年及二○○七年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共有112370名选民曾经更改主要住址。在二○○七年区议会选举及二○○七年立法会香港岛地方选区补选中,因更改主要住址而被编配到与二○○六年正式登记册不同的选区的选民数字(按选区分项),载列於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及(四) (i)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514F章)第86条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第88条,选举事务处必须保管有关的选举文件,为期最少为自该等文件所关乎的选举的日期起计的六个月,然后必须將其销毁;除非法庭在关乎选举呈请的法律程序中或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所作出的命令另有指示,则属例外。二○○三年区议会选举及二○○四年立法会选举的有关文件已按法例被销毁。因此,我们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至於在二○○七年区议会选举及二○○七年立法会补选,分別共有25553名及12182名人士向投票站工作人员表示在抵达投票站的发票柜檯时才得悉他们的姓名並未载列於选民登记册与该票站有关的部分。有关二○○七年区议会选举按选区的分项数字见附件三。 上述个案的可能成因包括:
(a)有关人士並非已登记选民;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31(1)节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34(1)节,在每项有竞逐的选举中,选举事务处必须在投票日前十天或之前,向每名选民发送投票通知书,述明有关选民必须在哪一个投票站投票。为方便选民前往投票站,发送投票通知书时亦夹附有关投票站的位置图。在投票日当天,若选民前往错误的投票站,投票站工作人员会为有关选民查核其所获分配的投票站,並指示有关选民前往该投票站投票。另一方面,各投票站均有提供选民登记申请表。若有关人士並非已登记选民,投票站工作人员会鼓励他们即时填写並递交申请表。 (ii) 就选民向投票站工作人员表示在抵达投票站的发票柜檯时才发现选民登记册內就他们姓名登记的资料已被划上横线(显示有关选民在较早时候曾获发选票)的实际数目,选举事务处並没有相关的资料。然而,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60条,如某人(首述的人)自称为某选民而申领选票,但在此之前已有人在他是该首述的人的前提下获发给选票,投票站主任必须向首述的人发出一张正面批註「重复」及“TENDERED”字样的选票。在二○○三年区议会选举及二○○四年立法会选举中,分別共发出了五十一张及一百三十五张正面批註「重复」及“TENDERED”字样的选票。(按选区分项数字见附件四及附件五) 至於刚过去的二○○七年区议会选举及二○○七年立法会补选,选举事务处现正整理有关数据,並会在选举日期后的三个月內向行政长官提交有关选举的报告书內公布。 出现上述情况的成因,可能包括:
(a)有关选民重覆要求获发选票;或 上述规例条文確保选票只发给已登记选民及投票站工作人员在发票过程中准確记录哪些选民已获发选票,避免任何已登记选民投下多於一张获点算的选票。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中亦载有类似条文。 选举事务处於培训投票站工作人员时,亦会向他们详细解释有关的程序。 完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