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会见传媒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二月九日)中午在政府总部就「有关在囚人士投票权」的公眾諮询会见传媒。以下是林瑞麟的发言及答问全文(中文部分):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新年首次在政府总部与大家传媒朋友见面,祝大家牛年工作顺利、事事如意。

  多谢大家今天前来採访。今天较早前我们向立法会提交了今天发表的《有关在囚人士投票权的諮询文件》。这份諮询文件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应否全面恢復在囚人士的投票权;第二、在囚人士参与选举的实务安排。今次的諮询为期六个星期,直至三月二十三日止。

  去年十二月法庭裁定,现有的选举法例限制在囚人士投票的安排並不符合《基本法》,而且抵触《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就这问题社会上有两方面的意见:第一方面认为应该全面恢復在囚人士的投票权;另一方面认为应该按照《基本法》所容许的空间订下合理的限制。由於有这两方面的意见,我们需要就这方面比较根本的问题作公眾的諮询和討论。

  在研究了外国的做法后,我们在今天的这套諮询文件內提出三个可以考虑的方案。第一个方案就是除却干犯了《选举条例》和《防止贪污条例》的人士,全面恢復其他在囚人士的投票权利;第二个方案就是以刑期的长短来区分严重罪行和较轻微的罪行,例如限制判刑十年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的投票权;第三个方案类似第二个方案,就是曾犯较严重罪行的在囚人士,例如被判刑十年或以上的,会先限制他们的投票权利,但在狱中的后期,例如最后五年,可以恢復他们的投票权利,因为香港每四年至五年有一次立法会、区议会、行政长官的选举,如果採纳这方案,在囚人士在监禁的最后数年可以起码有一次机会参与投票,这对於他们將来重新融入社会,以及行使他们的公民权利会有帮助。

  对以上我向大家简略介绍的三个方案,特区政府抱完全开放的態度,我们希望在听取立法会,社会上以及市民的意见后才决定最后的策略。

  至於投票的实务安排,这牵涉好几方面,但我们认为首要的是要方便在囚人士可以接触到候选人和不同党派的参选立场,所以候选人的政纲可以寄到在监狱中给已经登记的选民审阅。

  第二方面,我们需要做一些实际的安排以继续保留在囚人士登记为选民的权利。我们可以考虑以他们在囚前在香港的居住地址作为他们的登记地址,这方面我们亦需要考虑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就是如何在选举日容许在囚人士往投票。我们可以考虑,例如在监狱內安排投票站,或用流动投票车前往不同的监狱,方便在囚人士行使他们的投票权利。

  除了修订今次法庭认为是违宪的《立法会条例》外,我们亦准备一併修订其他《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区议会条例》和《村代表选举条例》。

  我们非常着重法庭今次的判决。虽然在二月底前我们尚要到法庭进行另一轮聆讯,听取法庭最后如何判决我们须在何时执行这一套判决,但我们已率先在二○○九年年初就这个问题进行公眾諮询。我们希望各界人士和市民可以在三月二十三日前给予我们一套意见,使我们在二○○九年立法会夏季休会前,希望可以修订相关的主要法例。大家有甚么问题?

记者:新闻稿(b)段关於刑期长短决定那些在囚人士有投票资格,说「是在维持立法机关持正不阿和保留干犯较轻罪行人士的投票权之间取得平衡」,为甚么给予罪行较重的人士投票权就会干犯立法机关的「持正不阿」,可否解释?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们是考虑这外国的一些做法,例如在希腊刑期在十年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在澳洲则是被判三年刑期以上的人士的投票权受到限制;新加坡更加短,定在一年的刑期或以上。社会上有些意见,认为如果干犯的罪行比较严重,在囚人士要负上对社会的责任,所以有部分人士认为依然可以在此划条线,以规限刑期较长的在囚人士的投票权。但我们的方案只不过是提出来供社会討论,特区政府未有定案。

记者:局长,三个方案对在囚人士的投票权都有某程度的限制,就算是方案一都是有某些人不可以投票的;会否担心就算有主流方案,亦会受到司法挑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如果大家翻看諮询文件,法庭的判决只不过是说,目前的《立法会条例》基本上全面否定了在囚人士的投票权,所以不符合《基本法》。然而,法庭亦接受行政当局和立法机关可以討论和考虑划条新线,合理地规范在囚人士的投票权。特区政府是持开放態度的,我们会先听取立法会不同党派的议员和社会上的意见,然后才决定如何採取最后的立场。《立法会条例》现有的条款对干犯了选举条例或《防止贪污条例》的这两种在囚人士的投票权是有规限的,就这两方面,法庭今次的判决並没有作出任何新的规定,所以我们相信尊重法庭的判决,修订《立法会条例》及其他选举条例是恰当的。

记者:在三个方案中,有否评估过那一个是在行政上会有困难?有否比较过优劣?另外,想了解新的规定最快可以在哪一个选举中使用?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这三个方案在立法方面,如果我们採取方案一,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在上月的会议上曾有个別议员表示,如果没有新的规限,立法会会比较容易考虑。在立法方面,我相信如果大家都看重新提出的草案,我们有机会在夏天前就主体法例作出修订,然后在夏天期间跟进选举的实务安排。无论我们採取方案一、二或三,惩教署及选举事务处在作实务安排方面的基本做法都是一样的,一是在监狱內设立投票站,或者用流动的投票车。至於登记在囚人士为选民方面,用他们在囚之前的地址或其他恰当的地址,已经可以办到。所以要落实这套新的选举安排,我们在技术上要做得仔细点,但没有根本性和不能解决的困难。

记者:在方案之中,取消投票资格的刑期中,都是以十年刑期为界线,这比起外国的做法是否太紧?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们只是提供例子让大家討论。如果以十年来划新线,这已经是比较宽鬆的。如果看看外国的做法:在新加坡,在囚人士如果服刑一年或以上,其投票权就会被限制;在澳洲,刑期三年或以上就有这方面的限制。新加坡和澳洲在限制投票权的比例和人数比较多。如果以十年刑期作为限制,我们目前大约有五千四百名在囚人士,其中大约有一千七百名(为已登记选民)。如果根据方案(二),数字会更少,大约有七百七十名在囚人士的刑期在十年或以上。大家可討论一下我们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记者:可否解释一下遭羈押人士(即未被定罪的人士)是否都可以完全享有投票权?另外,有关选民登记册方面,每年都是在年中左右更新,这是否意味就算在今个立法年度內可以更改法例,都要在下半年才可以令在囚人士享有投票权?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们希望尽快恢復在囚人士的投票权;要恢復在囚人士的投票权,我们便需要立法,我们在可能范围內能做到的会即时去做,例如,在三月底会有一个区议会补选,我们希望能首先恢復遭羈押人士的投票权。接著,如果我们在夏季之前做好新的(立法)安排,我们会在往后的补选(为在囚人士)做好投票安排。
  
  关於刚才向你提及的数字,我要重申一次,现有的在囚人士大概是五千四百名,需要服刑十年或以上的有七百七十名,需要服刑十年或以上而仍剩下五年以上刑期的大约有四百二十名。

记者:有关諮询在囚人士的意见方面,及为何不可以有一个方案四,即是就算干犯了《防止贿赂条例》或《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囚犯,或者还押人士都可以有权投票,为何不可以有这一个方案?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如果有干犯防止舞弊及选举条例罪行的在囚人士,根据现行法例,他们不可以有投票权,而法庭在去年年底的判决並没有就这方面的安排作出任何决定。因此,我们现时是跟进去年十二月法庭所作出的判决来建议我们如何考虑修订相关的条例。

记者:有关拉票活动,文件中指主要靠寄邮件给在囚人士,这是否意味候选人不能到监狱拉票?会否觉得这样会削弱囚犯的投票意欲?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这个问题我们会在为期六星期的公眾諮询期间,聆听大家的意见。在外国亦有相关的规定,规范囚犯可以收到竞选的单张、候选人的政纲、立场等,但如果要直接到监狱內拉票或者「洗楼」,相关的惩教署或惩教机关对保安方面是有保留的。不同的选举,如立法会选举就有远超过一百名候选人,区议会选举有更多候选人,有好几百名的。如果把他们的投票代理人亦计算在內,就有更多的人数。所以就此我们大家可先作討论,毋须这样快作出决定。

记者:(有一些人士)本身是太平绅士,是可以去探监的,不让他们到监狱的安排会否令他们丧失探监的权利?或者会否对不是太平绅士的人士不公平?另外,会否在惩教当局的安排下让候选人到监狱,例如以选举论坛等形式,不是直接的接触,而是有距离的接触?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这些意见,在公眾諮询期间,我们是很愿意听取的。其实不论是太平绅士或者其他党派或独立的准候选人,如果要探访任何一个在囚人士,按照惩教署现有的安排,他们是可以去进行探访的,是可以作为一个个人去探访另一个人的。就此方面的实务安排,我们愿意听取立法会及其他人士的意见。

记者:在投票安排中提及两点,流动或在监狱內设立投票站,但没有提及邮递,是否不会考虑邮递这个方法?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关於投票的实务安排,除了在监狱內设立投票站、有流动投票车外,諮询文件亦有提及邮递投票的可行性,但香港多年以来都是以选民亲身投票来作安排的,这是最「均真」,亦最能防止「买票」或「种票」活动,特別在惩教当局、在囚人士方面,这亦是个考虑。但是大家若果就邮递投票安排有意见,在未来的一段日子,我们亦是很愿意听取的。

记者:你们会如何諮询在囚人士作出?是否会在监狱中諮询或是如何安排?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今天的諮询文件我们印刷了好几千份,我们会把適当的数量交给惩教署,在囚人士如果有兴趣看这份諮询文件,想向我们提供意见,亦有適当的渠道。另一方面,我们亦会与代表在囚人士的相关组织,例如「更生会」,或其他的人权组织联络,我们会直接把諮询文件交给他们,亦很愿意听取他们的意见。除此之外,我们亦会安排公眾諮询会,听取市民和其他人士和团体的意见。

记者:刚才你表示今次司法覆核没有针对有两种罪行的人士不可以投票一事,会否担心会有另外一轮司法覆核针对另一条法例,因而需要再做多一次公眾諮询?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在香港司法覆核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亦是维持香港法治制度重要的安排,政府当局在回归前后都非常重视法庭的判决,我们非常愿意按照法庭的判决以及按照《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规定来不断把法例及政策更新和提升。我相信今次我们做了公眾諮询,以及如果修订了关於在囚人士投票安排的法律,我们整体的选举法例、选举的安排、选举的政策,已经是会更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基本法》。至於对干犯了选举条例和干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的人士的投票限制,我相信我们会有一套理据可以向法庭解释,为甚么维持这一套安排。如果整体在囚人士,例如现时有五千四百名,当中绝大部分我们已经可以安排他们登记做选民和投票,我相信我们在法庭守得住经更新后的条例的立场的机会会更高。

记者:有关在海外的港人的投票权利方面,现时有很多港人在投票日不在香港,既然可以在监狱內设置临时票站,是否也可以在香港政府驻海外的办事处內或之类设置投票站以方便不在香港的港人?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们的投票安排和法律,一向都是在香港特区境內安排投票,我们暂时並没有考虑在香港以外设立这样的投票站。我们以前亦考虑过,如果有一些港人刚巧在选举当天外出,可否在早一段时间设提早投票的安排呢?这亦是早几年在不同时段曾与立法会不同党派商量过的,在这方面目前並未有任何新的决定。当然在下一轮立法会选举前,我们要再次考虑修订《立法会条例》,届时,如果大家就这方面有意见提出,我们亦很愿意听取,但在今天我们要处理的是在囚人士投票权的问题,並不是其他选民的投票权和投票安排的问题。

记者:有关三月份的补选,刚才你表示希望能恢復遭羈押人士投票,你们初步的构思打算如何做?又,受影响的遭羈押人士平均或每年涉及的人数有多少?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在去年十二月底的在囚人士大约有五千四百名,当中已登记成为选民的大约有一千七百名;遭羈押人士有超过九百名,当中已登记成为选民的有超过三百名。我们现时的考虑,例如,我们將来是否可以在监狱內设置投票站,或是有一辆流动的投票车。如果要处理遭羈押人士的投票权,我们可以考虑,例如可以在荔枝角收押所设置投票站,但这方面需要由选举事务处和选举管理委员会来考虑。我们现有的安排亦会尽量方便这些遭羈押人士行使他们的投票权,我们要考虑如何可以办得到。

记者:你们提出可以以刑期,例如十年,来决定囚犯是否有投票权,为何不把囚犯是否有投票权或罪行的严重性的决定交由法官去决定,而不是由你们预设一个年期?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们在文件中亦有提到,除了这三个方案,我们亦考虑过把这个决定交给法庭,由法官按照罪行的严重性和本质来决定是否限制被定罪人士的投票权。但我们认为对法庭来说,我们的法例要定出非常客观的標准,一是以刑期的长短来划一条线,一是不要划一条新的线。如果我们把每个不同的罪行都交由法庭判决,在囚人士的投票是否应该被限制,反而会给法官跟循的准则未必够明確,亦未必够客观。对法庭来说,我相信如果我们要划这一条线,划一条以刑期为基础的线会比较客观。但正如我早前所说,我们就这三个可以考虑的方案,或是就其他在公眾諮询期间由不同党派、不同人士提出的方案,我们都是未有定案的,特区政府是持开放的態度,很愿意听取大家的意见,然后才定出我们立法的修订。

记者:你们会如何处理在警署的遭羈押人士,你刚才提及荔枝角的情况,但警署押运可能会很容易走犯?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不错,保安的安排是惩教署和其他纪律部门非常关注的事宜。就这问题,我们会继续与他们商量。

记者:有关票站投票人数的问题,因为有些区议会选区或某些界別的人数是相当少的,会否把有关选票混合处理?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们在諮询文件中亦提出了因为某些监狱的在囚人士投票人数可能很少,特別是区议会选举的情况,是可以预见得到的,所以在投票之后晚上点票的安排,我们会仔细考虑保护投票人士投票的保密性。在这方面,我们以往例如有把的小票站的票送往大票站混合了才点票,是已经有足够的经验和安排,我们相信这方面是办得到的。多谢大家。

(註:请同时参阅答问英文部分)

2009年2月9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