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就修改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而提出的议案获通过后的跟进工作 |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关於政府就修改二○一二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產生办法而动议的议案於本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本会会议通过后的跟进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向下届特区政府推荐以一次性立法但分期执行的方式,使二○一七年的行政长官和二○二○年的立法会两个选举以真普选的方式进行;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向下届特区政府建议在二○一六年取消立法会分组点票制度,以及如何在二○一七年降低行政长官选举提名门槛及如何全面取消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席,以便立法会在二○二○年,全面由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普及而平等」原则的普选方式產生;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鑑於政府曾承诺在上述议案通过后尽早在本地立法层面就取消区议会委任议席问题提出建议,政府会否在二○一一年全面取消该等议席;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永达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据人大常委会二○○七年的《决定》,在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適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包括有关循序渐进及切合香港实际情况的原则,以及人大常委会二○○四年四月的《解释》,就两个產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確定。 二○一二年產生的下任行政长官须处理二○一七年的行政长官普选模式。至於二○二○年的立法会普选模式,由在二○一七年经普选產生的第五任行政长官处理是恰当的做法,因为这位由普选產生的行政长官將具广泛公眾支持,能带领香港社会解决这个具爭议性的问题。 (二)香港能达至普选,是源於《基本法》,而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区政府已清楚表明將来实行的普选模式,必须符合《基本法》以及普及和平等的原则。 虽然现届特区政府只获人大常委会授权处理二○一二年两个选举的安排,但在二○一二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產生办法的公眾諮询中,我们亦收集了有关二○一二年以后如何修改两个选举办法的意见,並已作出归纳,建议下届政府积极跟进,认真研究相关建议。 (三)特区政府会在今年秋季立法会復会后,就取消区议会委任制度提出本地立法建议,並会先听取立法会和公眾的意见才作出定案。 完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