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的执法工作 |
以下为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靄仪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公署(「公署」)较早前发表的二○一○年工作回顾显示,公署在二○一○年收到1179宗涉嫌违反《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第486章)的投诉,但只把其中的十二宗转介予警方考虑作出检控。该等获转介的个案当中,警方至今只就有一宗提出检控(违例者亦被法庭定罪)、不擬就七宗提出检控,以及仍在跟进其余的四宗。有评论指出,上述的检控及定罪数字偏低可能会令社会產生「有法无用」的印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公署对绝大多数的投诉个案不作出转介的原因,以及警方对大部分的获转介个案不提出检控的原因为何;及 (二)当局会否改善有关《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的检控政策,以期更有力地处理违反该条例的个案;如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我就问题的两部分答覆如下: (一)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公署(公署)在二○一○年共完成处理一千零七十六宗投诉个案,其中九百二十八宗涉及违反保障资料原则(违反保障资料原则並不构成刑事罪行)的指控。当中一宗个案涉及被投诉人违反执行通知而转介警方作进一步调查。而其余一百四十八宗涉及违反《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私隱条例》)(第486章)下的刑事罪行的指控。在这一百四十八宗投诉个案中,个人资料私隱专员(「私隱专员」)经考虑收集所得的资料后,把其中十一宗个案转介警方作进一步调查,其余一百三十七宗个案详情如下: * 三宗个案的被投诉一方透过签署承诺书作出补救; * 一宗个案经调查后並无发现违反《私隱条例》的规定; * 九宗个案不属《私隱条例》的范围; * 六十一宗个案缺乏表面证据; * 四宗个案於查询期间由投诉人撤回; * 五宗个案公署在向被投诉的一方查询后认为缺乏证据支持; * 五十一宗个案因投诉人没有回应公署的查询不予跟进;及 * 三宗个案透过调解获得解决。 就十二宗由私隱专员转介警方作进一步调查的个案中,一宗个案投诉人撤回投诉,三宗仍在调查中。至於其余八宗个案,两宗有关人士被定罪。另外六宗个案律政司经考虑涉嫌行为的实际情况及搜集所得的证据等因素后,认为证据不足而不予检控。 (二)《检控政策及常规》適用於根据《私隱条例》提出的检控。在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时,律政司会考虑是否有合理的定罪机会;如有的话,便进而考虑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现行的检控政策是建基於稳妥的法律原则,是有助全面公平地执行刑事司法工作。 提出检控是执法行动的其中一环。根据《私隱条例》,私隱专员亦可透过其他执法行动(例如向被投诉的一方发出警告信或执行通知)处理接获的投诉。因此,不能单凭检控数字以量算《私隱条例》的效用。 完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