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选民疑遭人使用其身份投票(附件) |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市民在二○一二年九月九日立法会选举日向本人反映,他们前往投票站投票时,票站职员核实其选民身份后表示,较早前已有人以他们的身份投票,但该等市民当日较早前未曾进入投票站投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二○一二年九月九日当日接获选民怀疑遭人使用其身份投票的个案数目为何,以及各投票站的个案数目分別为何; (二)出现上述第(一)项问题的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採取措施,防止再出现上述问题;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当局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规例》)第53条,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票站主任须在向前往投票选民发出选票前,在有关的正式选民登记册的文本內,於该选民的姓名及身份证明文件號码上加划一条横线,以表示该选民已领取有关选票。另外,根据《规例》第60条,如有人自称为某选民而申领选票,但之前已有人以该选民身份获发选票,即该选民在选民登记册上的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號码已给划去,投票站主任可向该名人士发出一张正面批註「重复」及「TENDERED」字样的选票。这类选票在点票时不会视为有效。就选民到达发票柜檯领取选票时发现他在选民登记册上的姓名及身份证明文件號码已给划去的个案,投票站主任须按上述《规例》处理。一般来说,由於能够掌握的资料有限,个案发生的原因难以確认。事发原因可能是之前有另一人冒认有关选民获发选票,又或者是该选民刻意试图再次要求获发选票,亦可能是因为发票柜檯的投票站工作人员不小心错误划去登记册上的记项而引致的。 在二○一二年九月九日举行的立法会选举,在点算地方选区选票的过程中,共发现一百三十五张在正面批註「重复」及「TENDERED」字样的选票。至於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別及传统功能界別,则分別发现有九十五张及五张在正面批註「重复」及「TENDERED」字样的选票。 至於投诉方面,选举管理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共收到七十宗投诉(每宗投诉涉及一名选民,共涉及七十名选民),投诉人声称於投票站申领选票时被告知之前已有人以其身份获发选票。各投票站的个案数目详列於附件。选举管理委员会现正就个案进行调查,如发现有可疑之处,会转介有关执法机关跟进。另一方面,警方收到三十一宗有关怀疑有人冒认选民获发选票的个案(涉及三十四名选民),当中二十六宗正转交廉政公署跟进(涉及二十八名选民)。廉政公署则共收到二十七宗有关个案(涉及二十九名选民,当中包括警方转交廉政公署的二十六宗个案)。由於向选举管理委员会投诉的人可能同时向警方或廉政公署作出举报,选举管理委员会收到的投诉可能与警方或廉政公署的个案有所重复。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15条,任何人用另一人的姓名申领选票;或在选举中投票后再用本身的姓名在同一选举中申领选票,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如循公诉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 (三)选举事务处在立法会选举前都会透过培训要求发票柜檯工作人员在核实选民身份后,要按《规例》小心划去该选民在选民登记册上的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號码。选举事务处亦有要求发票柜檯工作人员在划去选民登记册上有关记项时,须由另一名工作人员核对,以免误將上一行或下一行的记项划去。因应有关投诉,选举事务处会继续加强培训,以確保在未来的选举中,发票柜檯工作人员正確依法执行有关工作。 完 2012年10月17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