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政制发展諮询 |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於去年十二月四日发表《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諮询文件》,正式开展为期五个月的公眾諮询。行政长官在上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坚决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解释和决定,广泛徵询公眾意见,实践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標…政府將全面归纳及整理收集到的意见,依循政制发展『五步曲』开展工作」。关於政制发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泛民主派人士提出的公民提名方案是否违反《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寻求法律意见;若有,意见为何;若意见为是,详情为何;若意见为否,理据为何; (二)有否与提倡公民提名方案的组织或政党商討该方案的合宪性及可如何操作;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根据政府的分析,落实泛民主派人士提出的「三轨提名」方案(即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资格可透过公民提名、政党提名或提名委员会提名三个途径取得),是否(i)有利於社会各阶层、各界別及各方面的人士均衡参与,(ii)有利於行政主导体制的有效运行,(iii)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以及(iv)符合提名委员会须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定;若是,详情为何;若否,理据为何; (四)有否与提倡三轨提名方案的组织或人士商討该方案的合宪性及可行性;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鑑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订明,「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府有否研究在甚么情况下或应以甚么准则决定,行政长官应通过选举抑或协商產生;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六)鑑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订明,「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產生的目標」,政府有否就下述用语的定义或相关评估准则寻求法律意见:(i)「实际情况」、(ii)「循序渐进」、(iii)「广泛代表性」及(iv)「民主程序」;若有,意见为何; (七)鑑於有政党及团体多次表示,行政长官普选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必须属「无筛选」才算是「真普选」,政府有否研究该说法与政府对「真普选」的理解是否一致;若研究结果为是,详情为何;若研究结果为否,理据为何; (八)鑑於有前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及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早前指出,在香港实施的普选制度应达到保留香港的「精英政治」和保障工商界利益这两个目標,政府推动政制发展时有否採用该等目標;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九)政府官员至今共出席了多少次有关政制发展的諮询活动(包括公开论坛和闭门会议),以及参与的人数为何(以表按活动种类列出); (十)会否在諮询期的余下时间內加强公眾諮询工作(特別是针对青少年和学界的諮询工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十一)政府在进行下一阶段的諮询时,会否邀请泛民主派人士就政制发展方案进行公开辩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特区政府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正式就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及二○一六年立法会的產生办法开展公眾諮询,为政制发展「五步曲」做准备。諮询为期五个月,至二○一四年五月三日止。我们期望社会各界能在《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和决定的法律基础上,就两个选举办法的相关议题作充分討论。现阶段,特区政府会继续与社会各界人士会面,以开放、兼听和务实的態度聆听不同意见和建议。特区政府现时不会就个別方案以及个別人士或团体提出的意见作出判断或评论。故此,就林议员的多项提问,政府不適宜在现阶段作出具体回应。 自去年十二月正式开展公眾諮询以来,「政改諮询专责小组」三位成员以及其他政治委任官员已分別出席不同界別和团体举办的活动,包括论坛、座谈会等,小组成员並陆续到访十八区区议会,聆听各区区议员的意见。相关活动的资料均上载至「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公眾諮询」的网页(www.2017.gov.hk),及將於諮询报告中载列。我们会在諮询期內继续以不同方式与不同界別人士保持沟通,广泛聆听社会各界的意见,並会於諮询期完结后,如实整理及归纳所收到的意见,以协助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正式启动政制发展「五步曲」中的第一步曲。 完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