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 |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国务院於本月十日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並首度表明「支持指导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行政长官每年向中央政府述职,报告《基本法》贯彻执行情况等须向中央政府负责的事项,国家领导人就贯彻落实基本法的重大事项对行政长官予以指导」。《白皮书》又指出:「在『一国两制』之下,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內的治港者,肩负正確理解和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爱国是对治港者主体的基本政治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向中央政府了解,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別行政区(特区)全面管治权,是否意味中央政府可以干预属特区高度自治范围的事务;若然,过往曾否作出干预,以及计划未来如何作出干预; (二)有否研究《基本法》有否条文可以作为中央政府指导特区政府如何施政的依据;若研究结果为有,详情为何,以及过往中央政府曾在哪些重大事项上指导特区政府如何施政;及 (三)鑑於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特区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互相制衡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与內地不同,而司法独立亦是特区赖以成功的核心价值之一,特区政府有否向中央政府反映,必须尊重特区实施现有政治制度並维护其特色;若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国务院於二○一四年六月十日发表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面地介绍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践情况、主要成就以及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区长期繁荣稳定的政策措施和成效,並阐述了中央对香港一贯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助社会各界加深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全面认识和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一条订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別行政区。在特別行政区內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第十三款:「决定特別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基本法》序言提到:「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並考虑到香港的歷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復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別行政区,並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此外,《基本法》序言亦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区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 就黄议员提问的三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 和(二)《基本法》第一条订明:「香港特別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別行政区依照 《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二章规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关係」,包括中央根据 《基本法》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別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的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第四十三条 订明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区,並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区负责。《基本法》第四十八条授权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提名並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决定政府政策;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等。 自香港特区成立以来,中央政府一直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规定,支持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同样地,特区政府亦一直严格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及《基本法》处理香港特区的事务。 (三) 按照《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別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基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分別详述香港特別行政区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按照《基本法》的整体设计,香港特 別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行政主导体制。例如,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 府和香港特区负责。同时,《基本法》第六十条订明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 按此,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係应该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在司法独立方面,《基本法》则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亦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別行政区。 特区政府一直致力维护司法独立,而中央一直依据《基本法》尊重香港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政府认为,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就是保障「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在香港成功落实的不二法门。自回归以来,中央和特区政府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 处理中央与特区关係。 完 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