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发展公眾諮询报告记者会答问全文 |
行政长官梁振英、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及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刘江华今日(七月十五日)下午在添马政府总部演讲厅就行政长官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及《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公眾諮询报告》举行记者会。以下是记者会的答问全文: 记者:梁生你好,想问一问,其实你们都很强调这个普选方案要符合《基本法》,但是为甚么你提交上北京这份报告里,其实没有明確就「公民提名」是否合法去表態,可不可以说说其实政府立场对「公民提名」的態度如何?以及日后提出的方案其实是否不会包含「公民提名」呢?谢谢。 行政长官:有关对《基本法》的理解和「公民提名」之间的关係,我稍后请律政司司长说一下。就今日这两份报告的基本性质是甚么呢?諮询报告当然就过去几个月諮询期內我们收集到的意见作一个归纳,而且附录是巨细无遗地向全社会公开,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而我作为行政长官的那份报告,主要是指出二○一七年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是需要修改,当然亦撮录了諮询报告里面一些在諮询期间收到的意见。今次我们这两个报告的目的,並不是去选择一些社会上我们收集到的建议或者意见,亦不是就一些社会上有不同看法,对《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演绎作出一些判断。但是既然何小姐你问到那个问题,我请律政司司长答一答。 律政司司长:正如行政长官刚才所说,这个諮询报告的目的是如实反映我们在五个月的諮询期內所搜集到的意见,当然亦有包括「公民提名」的意见。整体来说,我们的立场正如以往我重申一样,除了政治层面和运作层面,我们亦须考虑《基本法》和相关人大常委的决定和解释。任何可能会令提名委员会专属的提名权被绕过或削弱,都难以符合《基本法》,这是我们一向的立场,亦在今次的諮询文件里反映。至於往后的具体方案如何,我相信首先要看看八月底如果人大作出决定后,以及往后我们会与社会上不同团体沟通后,特区政府会推出我们的方案,到时大家可以再討论。 记者:想请问刚才CY你都说要如实去反映民意,为甚么报告內没提及79万的「公民投票」和没提到七一上街50万市民,以及亦没提到当晚有这么多市民在街上静坐留守,希望政府可以將「公民提名」的意见加入二○一七年,为甚么有这样一个情况出现?是否选择性地去接收和反映民意呢?以及想问里面没写到79万(人),但有一个主流意见说:提名权只是给予提委会,主流意见从哪里来?即是你將沉默大多数市民的意愿借来用,或其实加了水分?谢谢。 行政长官:諮询报告的內容请政务司司长答。 政务司司长:好。 记者:但我的问题是问CY,CY你可否答? 行政长官:諮询报告的內容请政务司司长答。 记者:CY刚才的问题是问你,可否由你答? 政务司司长:或者我先讲解一下,好吗?因为在立法会刚才不少议员都有近似提问。我们是客观、持平、如实归纳地去写这个諮询报告,这个諮询报告是要记录在五个月的諮询期里面我们听到、收到的意见。所以,去到五月三日之后,在社会上再有很多市民用其他不同的途径来发表意见,或有更加多的民意调查来发表其结果,我们都是没放入这个諮询报告里面,这个所以是一个客观的做法。但我们都明白到我们今日公布諮询报告和行政长官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时,大家都会有这个问题。所以,你可以见得到在行政长官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里面,他亦在第十三、第十四段有讲到在諮询期结束之后,亦有市民继续用不同的方法来表达意见,而不少市民亦表达了希望有「公民提名」的元素放在日后方案方面。但当然,我们亦有责任同时间提出所有方案往后亦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而在諮询期內,我们都听到不少本地、內地的法律专家的意见,就是「公民提名」是难以符合到《基本法》里面四十五条,只是给提名委员会有专属的提名权这个安排。 记者:CY,我刚才是问你,你可否讲讲对这些意见的看法? 行政长官:我刚才在开场发言时我已经说了,我们今次的工作尤其是行政长官那部分的工作,就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行政长官二○一七年產生办法有需要修改,諮询报告是囊括在諮询期间大家提交的意见,我在发言期间亦有讲七月一日那次游行,以及我们即时已向中央反映了。 记者:想问一下,因为两份报告都出现很多字眼,就是「普遍认同」、「主流意见指」。其实这样,如果是这样看的话,諮询报告虽然附录是有齐所有意见,但是作出整合的时候,会否说出有多少比重,哪些市民是支持有「公民提名」,又或者哪些市民是觉得应该要符合《基本法》呢?即是可否在字眼上解释多一些,为甚么会引用「普遍认同」和「主流意见」,而不是確实说出有多少人支持?而另外都想说关於游行和投票,其实人数是比较大的,为甚么不可以將那一个细则写在报告內,將这些都交给人大常委看呢? 行政长官:请谭志源局长。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多谢你的问题。我们在諮询报告的处理与上两次的政改諮询的处理一样,即是说我们不会进行一个量化的方式。这个在我们五个月諮询期开始时的第一场公开活动已说明了,在我们的报告內亦有说明,我们做的是一个整体的归纳和整理。在个別的情况,如果有数字的量化,特別是民意调查方面,我们在諮询报告內都有比较大的篇幅列举出相关的民调数字。我们也根据二百多场的諮询会和座谈会所收到的意见,大部分这些諮询会和座谈会其实也是公开的,大家传媒也有採访,我也见过在场很多传媒朋友在场。另外,我们那十多万份的书面意见,今日大家上网都会看到,所以这些其实都给予了大家原材料,去参考我们一个整体的描述。 我们所说的字眼都是一些qualitative,即是描述性的字眼,並不是一个quantitative analysis。我们认为政改这么复杂的议题,纯粹用简单的数字去分,未必是对提交意见的朋友或团体公道。你看到我们諮询报告內提到,特別是提名程序內,其实市民大眾的意见是多元化的,而且有不少市民觉得最理想的方式可以是某一个形式,但若较没有那么理想但他可以接受时,可能在另外一些民意调查或意见上他都会表达出来,所以在这么复杂和多元的意见內,我们觉得现在的整理和归纳是比较適当,这也和我们以往的处理相若。 记者:想问问,有不少意见都认为其实政改的底线,即是普选的底线是要符合国际標准。政府推出方案时,其实这个会否是一个你们考虑的一点?第二,就是想问二○一六(年)的立法会选举,因为《基本法》都说过,政改是要循序渐进,现在不作修改,其实是否为了保留功能组別去铺路? 行政长官:我们在社会上收集到的意见,无论那些意见是否被认为是符合国际標准,或者他提出,他只是说国际標准,但没有说这个国际標准是甚么东西,我们都全部把它归纳,以及採纳在我们的附录內。但最重要的是甚么呢?就是如果国际標准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话,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决定的话,我们都是要跟《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和决定。至於立法会的问题,我请局长,请你回答一下。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在立法会方面,我们的理解是《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要全面普选(立法会)的时空,是根据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先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继而处理全部(立法会)议席以普选產生。因为二○一六年很明显未到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故此二○一六年是不会实行全面(立法会)议席由普选產生,但不代表二○一六年的立法会產生办法整体来说不作任何改变。因为我们看《基本法》附件二,在宪制层面所规定的只是两样事情,第一就是立法会的议席数目,第二就是议席数目的分布比例,这两个是涉及(立法会)產生办法。但我们在諮询期所收到的很多其他意见,大部分(可以)在本地立法的层面处理。综合来说有三方面,第一,地区直选选区的大小和数目,及议席数目的上下限,这个(由)本地立法来处理;第二,现行功能组別的选民基础,是否需要进一步扩大呢?我们在諮询期亦收到这方面的意见,包括有些团体票(是否)可以变个人票,或某些功能界別是否可以多些开放给一些个人从业员等;第三,在功能组別的组合及整合方面,我们收到的部分意见书都有提及,例如,现行的五席「超级议席」是否可以减少或增加一点呢?这两方面的意见我们都有收到。总的来说,在本地立法层面,我们会继续諮询立法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別在本地立法方面,若要修改时,我们要提一个条例修订草案到立法会,这个工作我们会继续做。 记者:局长,你刚才都说到一些「主流意见」、「较多意见」或是「一些团体和人士提出」这样的字眼,並不是根据一些数字去归纳出来。根据甚么?是感观?或是政府本身是否接纳这些意见?如果我们把这些「主流意见认同」、「较多意见认为」,这些小小组合组合起来,是否其实就是政府將来会推出的一个方案呢?另外,我又想提到,除了「公民提名」之外,其实坊间都有一些学者提出一个名为「公民推荐」的方案,这个是他们认为是较容易符合《基本法》,但似乎在这个报告里面没有提出,是否大家都把「公民推荐」放入「公民提名」呢?如果將来人大决定了「公民提名」是不可以时,其实都是否决了「公民推荐」,而不需要再谈?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先回答第二个问题,我们在諮询报告有处理「公民推荐」,在提名程序的部分有提到在社会上有人士和团体提出「公民推荐」,当然我们亦有归纳到同时有意见认为在实际操作上会否有一些问题。相关团体例如「十八学者」、陈弘毅教授或还有好几位的学者,在諮询期內都有提到类似的看法,当时我们的说法是我们基本的原则只得一个,就是刚才律政司司长所说--《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中,在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不会被削弱或绕过这大前提下,我们欢迎有不同的提名程序的方式。你看我们的报告,一如其他提名程序的建议,我们都没有肯定或否决任何建议。在往后的日子,若学者或学术界对这方面有进一步的討论,我们是欢迎的。 另外,你第一个意见说,我们的处理为甚么不量化呢?因为我们过往的经验告诉我们,政改的意见是很复杂的,特別有些我叫作、或你当作「小眾」或「少数」的意见,但都是社会上觉得值得討论和值得继续关注的,这些我们都放在諮询报告中。所以我们的处理是社会上不同的意见,整个光谱的范畴中,不论比较多人提出或比较少人提出的,我们都放在諮询报告中,我觉得这个处理对我们下一阶段、討论具体方案时是有帮助,我们的处理是希望能达到这个目的。我们的处理是希望能够做到海纳百川和帮助聚焦到下一阶段我们推出具体方案时,市民可以基於我们报告中將社会上整个光谱、不同的意见作进一步討论,方便我们提出下一阶段的方案。 记者:想问在报告里面有一些「主流意见」、「多数意见」,是不是这些会特別推荐呢?是不是设立了个框架?如果真的在这情况下,会否担心可能泛民议员都不会收货?如果他们不收货,最后在立法会通过不到,不知道林郑月娥司长会不会可能要引咎下台? 行政长官:我们这两个报告都不是向人大常委会推荐任何方案或者对《基本法》的规定作任何演绎的。我刚才说过,再说一次,我的报告主要是一个信息,就是认为二○一七年行政长官產生办法有需要修改。而这个諮询报告就是归纳在諮询期里面社会各界所表达的意见,再加附录巨细无遗將大家表达的意见全部把它收录,是这样的意思。我们这个报告的写法是一个客观的写法,並不是我们提出哪个方案是应该被人大常委会採纳。 政务司司长:我是不是要下台?刚才你提问的时候用到泛民的议员未必会收货。其实这个正正就是我们说最终提出来的方案是否被接纳,其实除了法律方面一定要符合之外,就是政治上,政治上它是需要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的大比数议员支持、通过,才能够可以完成政改「五步曲」。我们专责小组,包括我本人,我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將香港市民,包括我们的立法会议员的意见反映给中央,亦按着我们在諮询期间收到的意见,以及和立法会议员的磋商,去尽量收窄社会的分歧,找到一个共识,从而可以让我们做到在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我相信我们专责小组三人组都会非常用心去做好这个工作。 记者:想问大律师公会之前已经说了,说「公民提名」是不符合《基本法》的,但就说可以將一些有关的概念融入提委会当中去增加认受性。其实政府如何回应这种建议?以及有团体已经说了,如果人大常委否决「公民提名」就会佔中,政府面对如此两极化的意见,在第二阶段的諮询中,会提出一个如何可以符合《基本法》之余,又可以回应泛民无筛选要求的一个意见?另外有一条普通话问题,就是想问某些关键议题还是有很多分歧,那在諮询报告里面,最大的成效在哪里? 行政长官:广东话问题先请袁司长答。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发出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四月二十八日的意见书,而最近於七月十一日有一个声明。整体来说,两份文件的立场都是一致,就是他们讲了对「公民提名」与《基本法》四十五条是否符合的问题。我想最重要的下一步,正如我在另一个场合说过,是如何在符合《基本法》「广泛代表性」的元素里探討以后政改的方案。如果我们成功找到这个方案,其实可以希望符合大家对普选的要求。 至於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说过,若人大否决某些方案,有人表示会佔中。我们的立场一直是我们不会鼓励,亦不希望任何人做违反香港法律的事。香港有很大的表达自由和表达言论的空间,绝对可以用守法、和平的方法表达意见。无论是专责小组或整个政府,都希望继续用以前说过「有商有量」的方法,继续和社会上不同界別的人士商討往后政改的议题,希望尽力凝聚共识。 行政长官:我回答一下一个普通话的问题。五个月的諮询期,有两个主要的成效。第一个主要的成效,就是引发全社会对二○一七年行政长官產生办法修改的广泛的討论,在这个討论期间,有很多对二○一七年这个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的想法、建议,我看这个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在《基本法》和人大的规定、决定里面,没有一些具体的方案,现在经过这几个月的討论,確实是非常广泛的参与,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出来了。第二个成效当然就是让特区政府在这个諮询期里面收集了这些意见和建议,使得特区政府能够形成这个报告和附录,完完整整地交给中央,这个人大常委,让他们考虑、做决定。谢谢。 记者:我想问三条问题。第一条问题是,刚才讲过要求同存异、收窄分歧,其实之前中联办张晓明曾经约泛民议员来谈,最后没有下文。其实未来会否再次撮合中央和泛民大家再坐下来谈?第二,如果今次普选特首的方案拉倒,其实特首会不会辞职?第三,针对刚才CY你说的,七一当晚你即时有向中央反映,我想问是知道有51万人游行之后向中央反映,还是511人被拘捕后向中央反映,抑或是向中央反映之后就有511人被捕? 行政长官:在香港执法,完全是香港警方的工作。香港警方执法,拘捕多少人是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判断,这个並不是中央政府要求香港警方执法要拘捕多少人。我再说一次,这件事是严肃的、重要的。香港警方是完全维护香港法纪,根据香港法律来履行职责,维护香港社会的治安和秩序。 至於求同存异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数个月前,特区政府,包括我本人,花了很大努力,用你刚才的说话所说,撮合全体立法会议员到上海跟三位主任见面,就有关政改的问题交换意见。大家可以看到,在这期间我本人和特区政府,当然亦有立法会主席,確实尽了很大很大的努力。该次会面我认为是有用的,虽然有部分立法会议员他们自愿放弃这个机会,他们不去上海,没有机会跟三位主任见面和交流,我觉得是可惜的。下去,虽然諮询期已经结束,但是下去无论是人大常委开会作决定之前,即是未来个多月的时间;或是人大常委开会后有决定之后,即往后更加长的一、两年时间,我和特区政府都会继续努力,我们会爭取种种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让中央负责香港事务、负责政改的官员,能够跟社会各界,包括你刚才提到泛民的朋友,继续交流,继续沟通。我认为这个沟通確实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政改这件事,不单是香港社会本地的事。根据《基本法》,我们政改要通过,除了要爭取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之外,还需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我知道社会上有人混淆附件一和附件二,附件一关於行政长官產生办法的修改,是需要人大常委会批准,不是好像有些人讲只是备案这么简单。因此,我们香港社会,尤其是我们的立法会议员,为了爭取他们三分之二的大多数票通过及为了爭取人大常委会批准,我本人和特区政府是很愿意继续积极创造机会,让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人士,跟香港立法会议员和其他界別人士能够多沟通。 至於我本人工作的问题,在这里可以很清楚跟大家说,任何一个行政长官都需要,或任何一个人做行政长官,都需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去做好政改工作;我不相信有一个人做行政长官是可以不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能够爭取到人大常委批准修改我们產生行政长官的办法。 记者:会不会辞职? 行政长官:我答你的就是那个。 记者:刚才政务司司长你说,其实今次这份报告已经是客观、如实反映民意。不过,其实刚才回看整个內会里面很多议员,甚至乎有些组织都会觉得其实这份报告没有听到民意,有很多事情没有说出来。所以,其实你自己会怎样去评估呢?到底为甚么出现一个这么大的落差呢?是否諮询期里面有些甚么是无做到,可以避免去到今日这个情况出现呢?第二,就是想问谭志源局长刚才说到,二○一六年立法会方面有很多事情可以在本地立法修改。但其实由今日去到二○一六年立法会选举期间,政府有没有一个时间表会做哪一件事,不会做哪一件事?可否答这两个问题? 政务司司长:就第一个问题,我希望是因为在刚才內会提出那种观点的议员,他未有时间可以充分去阅读我们整份諮询报告,这份諮询报告都有接近一百页。如果他有时间仔细去阅读,他就会发觉得到,其实我们真的是如实归纳来把一些意见放在这份諮询报告,並没有因为一些意见可能是一些很小眾,甚至只是一个团体提的意见,我们就抹杀了那些意见。 所以,你会见到在很多地方我们会提到,都有个別团体和人士提出一些或者与所谓主流意见不一致的意见。而我们亦在註脚中说明,这些是甚么团体,以及在哪里可以找到整个团体的全面意见书,就是在《附录》內,全部放在里面。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是如实归纳、报道。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刚才出席立法会会议时也有少许感觉,的而且確时间可能比较匆忙,立法会同事未必一定有充裕的时间看(报告)。其实,我们的处理都算是颇全面的,因为在每一个题目下,我们先讲述立法会有给予意见的政党或议员的意见,然后二百多场的座谈会(的参加者)分別说了甚么,然后十几万(收集到)的意见说了甚么,第四,还加插了五个月(諮询期內)的民意调查涉及范围的所有数据在內,亦是全部公开,所以希望大家可以理解,我们其实將五个月內收到的所有意见都已放入(报告)內。我们特別重视立法会,因为在宪制程序內,我们必须先到立法会取得三分二(议员)的通过,所以你见到报告內每一个议题下,就算是(立法会內)一人政党的议员所讲的意见,我们也是將之与最大政党的意见並列在一起,没有大小之分,因为每一票都不能少,每一票我们都爭取,这是第一个问题。 二○一六年立法会方面,其实政府,特別是我局的同事,已经就我们在諮询期收到的意见进行內部工作。举例说,若真的需要更改地区选区时,应如何做?牵涉甚么条例的修改?选民基础方面,因应一些现任议员所属团体的提议,譬如是如何將他们的选民基础扩大等,我们內部也正在做一些基本工作,希望可以赶及二○一六年完成本地立法的程序。因为我们除了要修改立法会条例外,还有相適应的数条条例需要修改。修改条例后,若需要增加选区数目,我们便要重划选区,重划选区后又要做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后要做选举指引的諮询等,所以都是相当紧凑的。我们会在可见的未来將所有准备工夫做好,然后向公眾和议会作下一步的諮询。 (请同时参阅记者会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完 2014年7月15日(星期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