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 |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在二○○四年四月六日,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所作解释(下称「二○○四年解释」),是否需要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区(下称「特区」)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应由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然后由人大常委会確定;至於修改行政长官產生办法的法案,则应由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然而,人大常委会於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审议行政长官提交的有关报告后作出决定,当中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產生的办法时,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按照现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而规定、提名委员会提名產生二至三名候选人,以及每名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下称「关於提名委员会的决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鑑於二○○四年解释只提及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由人大常委会確定,而无提及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如何修改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有否研究人大常委会所作关於提名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研究结果为有,所依据的《基本法》条文为何; (二)鑑於二○○四年解释订明,修改行政长官產生办法的法案应由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有否研究人大常委会作出关於提名委员会的决定,有否违反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原则,以及有否抵触《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和二○○四年解释;如有研究,结果为何;及 (三)有否研究人大常委会所作关於提名委员会的决定,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及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有研究,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关於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產生办法的决定》(《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標誌著我们完成政制发展「五步曲」宪制程序中的第二步,正式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区可以从二○一七年开始,实行「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就莫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八月三十一日通过的《决定》,是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四年四月六日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解释》)作出的,是庄严且具法律效力的决定。 根据二○○四年的《解释》,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必须经过「五步曲」的宪制程序。根据这宪制程序,行政长官產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先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確定。《决定》是「五步曲」宪制程序中的第二步。 香港特別行政区是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一条而设立的特別行政区。《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特別行政区內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特別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订《基本法》,在香港实行一套独特的制度。《基本法》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第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及二○○四年的《解释》所定下的「五步曲」程序,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產生办法的方案,在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及行政长官同意后,最后仍须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此可见,中央有宪制权责规定特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特区政治体制的模式;而中央在修改行政长官產生办法,包括达至最终普选的时间以及普选的模式及设计,拥有最终决定权力。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九月一日的简介会上解述:「落实行政长官普选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有关规定。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其有关《解释》的规定,中央对行政长官產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將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行政长官產生办法修正案,要经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而不能对修正案草案作出修改。因此,行政长官產生办法如何修改以落实普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在作决定阶段予以行使,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必须对普选办法核心问题作出规定的重要原因。」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为普选行政长官產生办法定下清晰、明確的框架。《决定》是严格按照《基本法》规定和宪制程序作出,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特区政府將在適当时候就普选行政长官办法启动下一轮公眾諮询。特区政府衷心希望在下一阶段,香港社会各界能把握机会,充分利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討论空间,以理性务实的態度,求同存异、凝聚共识,落实二○一七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標。 完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