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就接受政治性捐款的规管 |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树根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据报,早前多份本港报章接获电邮,指称某位本地传媒集团主席向多名前任和现任立法会议员、知名政界人士及前政府官员作出大额政治性捐款。报道又指出,该人与某国家的政府高层和军方要人有密切关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鑑於现时政治委任官员或公务员在职时,皆受《防止贿赂条例》或相关的政府內部守则规管,严禁收受任何利益,现时有否法例或守则规管该等人员在退休后,直接或间接收受来自本港或外国的利益;若有,详情为何; (二)现时有否法例禁止任何外国政府或政治性组织,透过本地企业或人士等中介人,向本港政治组织或政界人士提供金钱利益、非金钱利益或延后利益,以图干预香港的內部事务;若否,政府有否计划立法规管;若有计划,时间表为何;及 (三)鑑於有报道指称有外国势力企图透过捐款招揽本地政界人士或立法会议员,成为其在港利益代言人或左右本港政制发展的討论,政府会否主动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或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在外交方面提供协助,以防止外国势力间接干预香港的內部事务;若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由於报道提及的个別捐款个案涉及执法机关的调查,本局不会就个案作出评论。 就问题的第一部分有关《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的適用范围,我们经諮询行政署后,现答覆如下。 香港有不同的法律监管不同类別的贪污行为,成文法中则包括《防止贿赂条例》(下称《条例》)。根据《条例》第4条第2款,任何公职人员,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他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经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凭其公职人员身份而作的作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於他作出上述作为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有可能触犯「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 根据《条例》第2条的释义,「公职人员」包括「订明人员」及指明的公共机构的僱员等,而「订明人员」则包括担任政府辖下的受薪职位的人,不论该职位属永久或临时性质,以及任何按照《基本法》委任的政府主要官员等。按照上述的释义,已停止担任政府辖下的受薪职位的人或已退任的政府主要官员,不属於《条例》所指的「公职人员」,故此亦不受《条例》第4条第2款规范。惟就有关人士在担任「公职人员」期间的行为,该条条文仍然適用。 此外,公务员事务局指出,现行规管公务员接受利益的规定,只適用於现职公务员(包括正在放取退休前休假的公务员)。 另外,现行规管政治委任官员接受利益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则適用於现职政治委任官员。 就问题的第二部分,香港现时没有专门的法例规管政党运作或要求政党註册。在考虑是否订立政党法规管政党的运作,包括政党的財政来源及政党对捐款的管理等,我们认为各方需要详细研究法例对政党发展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儘管如此,特区政府对长远订立政党法这议题持开放態度,並乐意听取立法会及社会各界就此提出的意见。 就问题的最后部分,香港的政制发展是香港特別行政区的事务,属於中国內政,外国政府应尊重这个原则,不应作出任何干预言行,特区政府不会接受任何外国势力干预。 完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