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二十二题:登记选民的居住规定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28(1)条,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登记册中的选民的其中一项资格,是该人须通常在香港居住。当局於二○一二年一月至三月期间,就选民登记制度的优化措施进行公眾諮询。同年四月,当局在諮询报告中表示,在諮询期间接获市民就选民登记中「通常在香港居住」及「主要居住地址」的定义提出的意见,但这並非该次諮询所涵盖的范围,亦是复杂的问题,须留待第四届政府小心处理。另外,本年五月,据报有市民向选举事务处(选举处)投诉他所属选区有多宗怀疑有人在区议会补选中种票的个案。选举处经调查后得悉个案中有个別选民现时因不同原因不在其登记的地址居住,並表示正作出跟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第四届政府有否处理上述关於「通常在香港居住」定义的问题;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有否评估选民已不在其登记的选区居住或工作却又继续在该选区投票,会否令当选的议员(尤其是区议会议员)无法有效照顾选民的利益;若评估结果为会,政府有否改善措施;若评估结果为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28(1)条,提出选民登记的申请人必须令选举登记主任信纳其通常在香港居住,及提供一个其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否则,该申请人不符合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的资格。

  政府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相关討论中曾多次指出,「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定义是一个复杂的议题:现行法例既没有列明「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定义,一个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亦必须视乎其个別情况而定,以及考虑个別个案的具体情况及过往相关的法庭判例作出判断。

  在处理选民登记的申请时,选举登记主任需视乎个別个案的具体情况,参考法庭的判例,以决定是否信纳申请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如选举事务处收到有关查询或投诉,会仔细研究个案的详情,有需要时会就具体情况諮询法律意见,及/或转介执法机关跟进调查。另外,选举事务处每年均会发表临时选民登记册、取消登记名单及正式选民登记册供公眾查阅,確保选民登记制度维持高透明度。在发表临时选民登记册及取消登记名单期间,公眾可就登记册及名单上的记项向选举登记主任提出反对或申索,而有关个案会转介审裁官在公开聆讯时听取双方证供,然后作出裁决。因此,在选民登记制度上已经有机制处理不同情况的申请及让公眾监察。

(二)政府一向十分重视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及公正的选举制度,並採取多项措施以確保选民登记制度的高透明度、公正性和准確性。政府当局一方面积极鼓励市民登记成为选民,另一方面亦不断提醒申请人须提供真实及正確的资料。任何人士在选民登记或更改选民住址的申请中作出虚假陈述,即触犯选举法例。政府亦透过各种渠道的宣传工作,提醒选民应尽公民责任,在搬迁后应通知选举事务处更新登记地址。

  另外,为维持选民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及提高选民登记册资料的准確性,选举事务处於二○一二年起推行一系列的优化措施,包括与其他政府部门例如房屋署及民政事务总署核对资料以覆核选民登记住址、查核一户多人多姓的登记住址、隨机抽样查核现有选民、查核地址资料不完整、商业地址或疑似非住宅地址,以及查核已拆卸或空置待清拆建筑物的地址等。如选举事务处收到怀疑虚假选民登记住址的投诉,会核对有关登记纪录,在有需要时会要求有关选民確认相关登记住址资料及/或转介执法机关跟进调查。选举事务处亦会继续加强教育及宣传,提醒选民应尽公民责任確保其登记资料正確无误。选民在搬迁后应尽快於法定限期前通知选举事务处更新登记地址,以便他们可在现时居住的选区投票。

  上述选民登记安排一方面能確保制度便利公眾登记为选民,另一方面亦能確保选民登记制度的高透明度、公正性和准確性,並在两者之间取得適当平衡。

  至於二○一四年五月有关怀疑个別选民提供虚假登记地址的投诉个案,选举事务处在收到投诉后已立即向有关选民发信要求以书面確认相关登记住址资料,证实部份选民已身故或搬离登记住址,而有个別选民则未有回覆。选举事务处遂根据相关法例於编製二○一四年正式选民登记册时更新有关登记资料及刪除未能確认登记住址的选民。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