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外国驻港领事馆为国民办理同性婚姻登记 |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今年六月三日生效的英国《2014年领事馆婚姻及外国法律婚姻令》,如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当局不反对,英国驻当地领事馆可为英国国民在领事馆內办理同性婚姻登记。现时全球有25个国家(包括中国)的英国领事馆可办理该等婚姻登记。据报,香港政府曾一度表示反对英国驻港领事馆办理同性婚姻登记,但其后又表示,领事馆有权决定为其国民提供甚么服务。就同性婚姻登记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英国驻港领事馆为英国国民或持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人士办理同性婚姻登记是否符合《维也纳领事关係公约》和《领事关係条例》(第557章)的规定;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香港政府是否有权干预外国驻港领事馆在领事馆內为其国民提供异性婚姻、同性婚姻及公民缔结的登记服务;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鑑於《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別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政府有否就英国驻港领事馆擬提供同性婚姻登记服务一事徵询中国外交部的意见;若有,所得意见为何; (四)鑑於根据现行《婚姻条例》(第181章)所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香港法律是否承认香港居民在境外或在外国驻港领事馆內办理的同性婚姻登记;若是,详情为何;若否,理据为何; (五)有否评估政府是否有权阻挠香港居民在境外或各外国驻港领事馆內办理同性婚姻登记;若评估结果为有权,详情为何; (六)有否统计已在境外办理同性婚姻登记的香港居民现时的人数;若有,数字为何;若否,会否在二○一六年中期人口统计中加入这个统计项目;及 (七)有否计划研究各国的同性婚姻及同性公民缔结的法例,以评估该等法例是否適用於香港;若有,详情为何;若否,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諮询礼宾处、律政司、保安局、民政事务局及政府统计处后,谨提供政府的答覆如下: 外国驻港领事馆在决定应为其国民提供甚么服务时,应考虑(i)《维也纳领事关係公约》;(ii)中央政府与派遣国政府签订而中央政府指令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区的任何领事协议;(iii)《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以及(iv)香港法例包括《领事关係条例》(第557章)。 在香港,《婚姻条例》(第181章)第40条订明,根据该条例所举行的婚礼「均属基督教婚礼或相等的世俗婚礼」,这「意指婚礼经举行正式仪式,获法律承认,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非按香港法例规定而缔结的同性婚姻或公民缔结,在香港並无法律效力,即在香港不获承认为法律上有效的婚姻。政府没有计划评估其他国家有关同性婚姻及公民缔结的法例。 当局不会就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包括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及与驻港领事馆的沟通)或个別驻港领事馆为其国民提供的服务作评论。 政府没有统计香港居民在境外办理同性婚姻登记的人数,亦无计划在二○一六年中期人口统计搜集这方面的数据。 完 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