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公职人员继续履行在上任前已签订向商业机构提供服务的协议 |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林卓廷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复: 问题: 梁振英先生於二○一二年三月当选为行政长官。在当选前,梁先生於二○一一年十一月辞去戴德梁行亚太区主席的职务,并在同年十二月与当时正计划收购戴德梁行的UGL Limited(UGL)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订明,梁先生除了在收购完成的两年内不会向戴德梁行挖角或与之竞争之外,在推动UGL集团和戴德梁行集团的业务方面,他会按UGL提出的合理要求不时提供协助,包括担任推荐人及顾问。梁先生在出任行政长官后的首两年按该协议共收取了400万英镑酬金,但他一直没有就此向行政会议秘书申报与该协议有关的个人利益。在传媒於二○一四年十月披露上述协议后,有公众质疑行政长官的做法涉及利益冲突,而他没有申报个人利益属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政府回应该等质疑时指出:(i)该协议在梁先生上任前已签订;(ii)协议设有避免利益冲突条款,即他只会在不构成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向UGL提供上述协助;(iii)UGL未有要求他提供任何服务;以及(iv)他从来没有向UGL提供任何服务(4项条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根据现行规定,政治委任官员、行政会议成员及公务员可否跟随行政长官的做法,即只要符合上述4项条件,便可继续履行其在上任前已签订而在上任后仍有效,向商业机构提供服务的协议(上任前协议),并可在没有作出申报或获得批准下按有关协议收取酬金;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研究是否只要第(一)项所述类别的人员符合了上述4项条件,而且是按上任前协议收取利益,便不会因接受利益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及相关申报规定,亦不会因而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若有研究而结果如此,政府会如何堵塞该漏洞,以保持香港的廉洁制度;及 (三)当发现第(一)项所述类别的任何人员没有就上任前协议作出申报,而且未有全面履行该协议时,政府如何处理该情况;会否指令该人员取消有关协议并退回或不收取相关酬金,以及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就该人员涉及利益冲突的个案展开纪律程序或刑事调查,以释除公众疑虑;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办公室及政策局后,我综合回复如下: 公职人员包括政治委任官员、行政会议成员及公务员,各自受不同的利益申报制度规管。 现时政治委任官员的申报制度规定,各级政治委任官员必须具体申报他们在任何公司持有的投资、股份、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利益;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东主或合夥人身分;及如有参与私人公司事务的详情。各级政治委任官员也须申报其以个人名义拥有;或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代理人或公司名义但实际由其拥有的投资和利益;或他们拥有受益人权益的投资及权益。各级政治委任官员按照《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的规定申报的投资和利益,亦以订明表格的方式存放在各个有关的办公室或政策局的网站上,供公众查阅。有关的申报须每年更新。 此外,《守则》亦规定政治委任官员在执行公职时,如个人利益可能会影响,或被视为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均须向行政长官报告。政治委任官员亦须避免处理有实际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个案。 至于行政会议方面,亦对所有成员设有严谨而行之有效的利益申报制度,目的是为确保行政会议成员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时公正无私和不偏不倚。该制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定时定期的申报。每位行政会议成员均须在就任时和其后每年申报个人利益,申报内容包括(a)受薪董事职位;(b)受薪工作、职位、行业、专业等;(c)如上述两项的利益包括因行政会议成员身分所提供的个人服务,则须申报服务对象的姓名或名称;(d)成员在香港或其他地区拥有的土地及物业;(e)成员本人或连同其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或其他团体的实益股份;及(f)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成员身分。此外,行政会议成员须以保密形式向行政长官申报更详细的财务利益,包括成员本人或连同配偶或子女或其他近亲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论持股数量),以及期货或期权合约。申报制度的第二部分是就个别行政会议讨论的事项作出申报。每位行政会议成员均负个人责任,检视行政会议所审议的事项是否涉及其个人利益,并在行政会议讨论有关项目前作出申报。按照行政会议的保密原则,政府素来不会披露行政会议的讨论内容,以及相关的利益申报。 在职公务员均须遵守规管其品行的政府规例、规则、通告及部门训令,政府有既定机制处理公务员申报利益和相关纪律事宜。任何人士在获受聘为公务员后,便须跟随有关规定。如有证据显示有公务员涉嫌违规或不当行为,当局会按照既定程序作出跟进,包括采取适当的行政或纪律行动。 此外,无论是政治委任官员、行政会议成员或公务员,均需依从相关规定。廉政公署必定会不偏不倚、严谨执法,根据既定程序处理每一宗针对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案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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